棄灰之法

棄灰之法,起源於商朝時期,記載於《韓非子·內儲說上》之中。意思是商朝的法律規定,凡是把灰傾倒在大街上的人要被砍掉手臂。韓非還記敘了子貢孔子對"刑棄灰於街者"這條法律的評價:認為是讓人們作容易做到的事,以避免遭受討厭的刑法的治世之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棄灰之法
  • 起源於:商朝時期
  • 記載於:《韓非子·內儲說上》
  • 意思是:把灰傾倒在大街上的人要砍掉手臂
棄灰之法,從各種角度看棄灰之法,孔子的看法的角度看,從記敘中刑罰輕重進行討論,從商朝的立法思想的角度來分析,從商法律的組成因素來看,從商的統治方式來看,

棄灰之法

據文獻記載,商代有“棄灰之法”。《韓非子 內儲說上》說:“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而又有一些說法“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針對此問題,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察 律令》按:“此法太重,恐失其實。”否定此法的存在,而且“棄灰之法”在戰國時期有兩種不同的傳說,且所處之刑罰輕重相差甚遠。
那么“棄灰之法”是否存在?從以下方面可以論證“棄灰之法”是存在的。

從各種角度看棄灰之法

孔子的看法的角度看

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 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雖刑之用也。且父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 離無惡,此治之道也。”孔子很認為這一種處罰方法,從他們的討論中,我們可以證明棄灰之法的存在,而且其處罰是嚴酷的。

從記敘中刑罰輕重進行討論

第一段記載是“刑棄灰於街者。”第二段記載是:“斷其手。”從“刑”字入手,刑的古字是“鉶”,在金文總出過,又見於西周晚期的散盤銘文,戰國時期的子禾子釜銘文中也有。《說文解字》曰:“罰罪也,從刀, 從井。”本義即征伐,殺戮。此義源於古代“兵刑不分”的觀念。後來引申為殘害肢體的肉刑。如果從“刑” 字的這一含義出發,那就於“斷其手”意思很相似,那么所處之刑罰就有一致的地方,那么我們就不能因為在 記載中刑罰程度不相同而否定它存在的可能性。

從商朝的立法思想的角度來分析

(1)君權神授,替天行命
商王將對上天的崇拜和對祖先的崇拜緊密結合,並宣稱他是承天繼祖替天行命的天子。早在商湯討伐夏桀
時,商湯就宣布自己是奉天命而行。其後,此種思想成為他們維護君權加強統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2)天討有罪,恭行天罰
“天討”“天罰”的神權思想在商代發展到高峰。商統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稱。《禮記·表記》說:“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統治集團認為,上天洞察人們的一切罪惡,並對有罪者予與懲亦,其對罪人的懲辦交給受命於天的商王執行;商王對罪人的懲辦是恭行天罰。商朝統治集團將商王制定的刑法和命令都納入“天討有罪”的範疇,藉以說明其立法有據,並將其對敵對勢力的討伐和對臣民的懲罰均稱為“恭行天罰”,藉以說明其師出有名和壓迫有理。於是,在當時社會思想還淹沒在一片早期宗教混沌中時,統治者就可以在”神旨意“的假面具下堂而皇之地制定實施嚴刑酷法,對“棄灰者”處以重刑,雖是過分,但在“神旨意”的默許下它就是正確的,所有的人都要無條件地接受它,儘管你不認同,你也要無奈地接受。不過這種情況幾乎很少會有,因為當時的神權說為全國上下所接受,而且被人所崇拜。於是,在這種神權色彩十分濃重的情況下,出自神旨意的“棄灰者,斷其手”的法制就有了它可以生存和發展下去的空間,這樣,又一次證明此條令存在的可能性是極強的。

從商法律的組成因素來看

隨著奴隸制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機器的不斷強化,商朝的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充實。而商法律是由習慣成自然 法“禮”和“刑”及王的命令所構成的。在奴隸主貴族專制主義政體下,商王的命令如誓、誥、訓等也是商朝法的主要淵源。這是由商王居於高位,擁有最高專制權力決定。商王是最高立法者,其命令也是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竹書紀年》還記載了“令”的出現,甲骨卜辭中也有“王命”,“王令”的記錄。這就更進一步地證明了商王的命令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商朝國家法律的重要依據,那么,商朝的法律於最高統治的意識有一定的關係,那么刑法就具有“臨事制刑”的特點,這樣,在法律中所含有的個人主觀意志的成分就特別多。於是,出現“棄灰者,斷其手”的法律條文就不足為怪了。到商末期,刑法很嚴。

從商的統治方式來看

當時,雖然說從奴隸社會開始已經進入文明時代,但是整個社會意識於人的思想仍然處在半文明半野蠻的狀態下,商朝統治集團為了鞏固其統治,鎮壓階級暴動,就會想方設法地制定一些嚴刑酷法來鎮壓人民的反抗,控制人民的行為,把他們的活動限制在有限的空間裡,不要讓他們的行為活動越出限定的範疇,於是只有通過強制,嚴酷的手段來實現。
如《尚書 盤庚中》記載:“乃有不吉不迪,我乃 殄滅之。”“……顛越不恭,……我乃 殄滅之” “……贊遇奸宄,我乃殄滅之。”
《商書》“刑百,罪莫重於不孝”。還有五刑等,都是一些嚴酷的法律;所以“棄灰之道,斷其手”躋身於酷發中完全可以的。
由此可見,重罰“棄灰之道者”在當時具有其實際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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