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三)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和規範,維護市場秩序。
(四)將原市建設局承擔的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等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修、保養工作;編制市區公用事業和市政維修目標和年度計畫;市政設施、廣告牌、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規劃區綠化的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環境治理等職責劃給市公用事業局。
(五)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促進宜居城鄉建設。
(六)加強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有效降低建築能耗。
(七)加強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研究擬訂本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園林綠化、房地產業、住房制度改革、城市管理等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實施辦法,組織編制相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交易、徵收拆遷、權屬登記、房屋租賃和房地產估價、經紀、物業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落實私房政策,指導單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四)承擔落實城鄉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的責任。協助市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區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並負責審核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編制市區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全市鄉鎮、村莊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
(五)承擔城鄉規劃管理和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規劃管理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指導和監督城鄉規劃設計勘察測繪工作,組織重要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建築設計方案的會審,參與全市各項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改革發展,負責工程招標投標、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工程質量檢測等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各類工程定額和技術標準的實施,制定工程建設補充定額和有關技術標準,確定和公布工程造價信息、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推進工程勘察設計業的改革。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和施工報建、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土建、安裝、裝飾等全過程的質量,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加固工作;監督檢查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生產,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建設工程安全傷亡事故。
(八)承擔城鄉建設監督管理責任。編制城市建設投資計畫,制訂城市維護費的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綜合管理、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建監察,指導宜居城鄉創建和村、鎮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古村寨、古建築的保護和管理。
(九)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城市道路、地下各專業管線、排水、橋樑、路燈、園林綠化、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全市燃氣、城鎮供水、節水、排水、污水收集處理、廣告設定、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城市道路照明、垃圾處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
(十)承擔建設行業相關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地產評估、建築施工、工程質量檢測、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工程招標代理、商品混凝土、城市規劃測繪、園林綠化、燃氣、城市供水、市政工程等企業資質的核准(審查上報)以及市場準入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負責全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節能管理;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和管理工作;制訂行業科技發展、人才培訓規劃,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技術引進工作;負責和指導行業職工隊伍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人事秘書股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內部信息、機要保密、對外聯絡和宣傳;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和會議組織;綜合全局業務工作並負責督查、督辦;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後勤和信訪;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年度考核、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相關的專業技術職稱改革和組織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本行業職工崗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教育;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計畫生育的管理工作。
(二)監察股
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紀律監察,對幹部職工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負責執法、行政處罰的檢查和監督;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財務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財經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規章制度;負責擬訂本局財務收支計畫,處理日常財務事務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指導、檢查、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組織對局下屬單位的財經情況進行內部審計;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財務的收集綜合,審核下屬單位季、年度會計報表;負責局機關及監督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負責組織機關及下屬單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四)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股
負責擬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規範性檔案及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市城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全市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報批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全市鎮、村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依法查處各類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規劃紅線的劃定、覆核驗線、規劃驗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及其變更,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核定基礎設施配套費;負責全市規劃測繪單位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規劃勘察測繪;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審和城鎮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開發利用;負責審核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建築設計方案,辦理有關規劃審查意見;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指導城建監察工作;負責宜居城鄉創建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古村寨、古建築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全市城鎮建設統計和城鄉規劃信息;負責全市城鄉規划行業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和學術交流;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建設工程管理股
負責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施工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市場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審查核發《施工許可證》,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查處工程施工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審查上報建築施工、工程質量檢測、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工程招標代理、商品混凝土企業等資質和外來進駐機構的審查、備案;負責工程驗收備案、優良工程評選、建築行業技術崗位培訓及全市建築統計;負責建築節能、減排和推廣建築施工新技術;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指導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備案,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跟蹤監督招標單位、中標單位對招標投標要約的履行;監督和指導各類工程定額和技術標準的實施,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
(六)房地產管理股
擬訂住房和房地產管理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提出住房和房地產產業發展規劃,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住宅建設與房地產管理政策,負責全市房地產業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對外地進駐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和管理;負責商品房市場準入審批,房屋租賃市場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核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屋拆遷許可證》,指導全市房地產業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監督管理住宅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全市住房貨幣分配、房改售房款、房改房上市等住房改革具體工作;負責全市公房和廉租房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危房鑑定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房地產行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培訓與考核;負責房地產信息匯集、整理工作。
(七)市政建設管理股
負責編制市政建設工程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城市維護費的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制定市容市貌綜合整治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公用事業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統籌協調全市公用設施建設;負責指導監督城市道路、各專業管線、排水、橋樑、園林綠化、城市道路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全市城市道路、廣告牌設定、城鎮供水、污水收集處理、園林綠化、城市道路照明、垃圾處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核發《城市道路、公共用地臨時占用許可證》、《城市道路、公共用地挖掘許可證》、《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和《燃氣經營許可證》,參與市區廢品收購站、洗車場、貨運站經營場所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各類市政公用事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市容衛生、城市供水、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事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和學術交流工作;負責收集市政工程和道路各專業管線資料,協調市區各專業管線建設,收集、整理全市市政和公用事業統計和信息資料。
四、其他事項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派出機構:設立大安、西南、潭西、上英、金廂、博美、橋沖、八萬、陂洋、內湖、南塘、甲子、甲西、甲東、湖東、碣石、銅鑼湖17個規劃建設管理所,為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股級派出機構,實行雙重領導,同時撤銷原建設局在以上各鎮設立的房地產管理所、房地產交易所,職能併入該所。規劃建設管理所職責為負責所在地的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工程管理、房地產管理、公產房及廉租房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等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