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國有土地個人建房報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規〔2024〕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國有土地個人建房報建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縣委常委會第81次會議和十六屆縣政府常務會第57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國有土地個人建房報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中心城區、各鄉鎮鎮區規劃範圍內
國有土地上個人建房報建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負責中心城區、各鄉鎮鎮區規劃範圍內國有土地個人建房報建的審批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房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畫等工作,牽頭做好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工作;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職責範圍內行使個人建房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協調、指導鄉鎮做好個人建房違法建築查處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各司其職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國有土地個人建房報建管理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控標準、集約節約用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部門聯動、各盡其職等原則。
第二章報建相關要求
第五條國有土地個人報建必須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所屬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和風貌管控前提下實施,中心城區、鎮區規劃範圍內城鎮居民國有土地個人建房按用地所屬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的建築高度或層數進行控制,且最大建築層數不得超過6層。
城鎮居民個人建房所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可用建設用地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含)的應按所屬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容積率核算報建計容面積且按規定配建相應的停車位、綠化等配套設施;可用建設用地面積小於1000平方米大於200平方米的須按規定配建相應的停車位;可用建設用地面積小於200平方米(含)的,鼓勵利用一層架空作為停車位,或開發地下空間作為停車位。
以出讓方式合法取得並帶有出讓條件的國有土地個人建房用地,按相關規定和出讓指標執行。
風景名勝區、
旅遊開發區、鐵路公路沿線等重點管控區域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的個人建房需同時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六條為做好全縣建築風貌管控,申請人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個人進行設計,同時設計方案還應符合風貌管控規劃要求,安置區的個人建房報建按縣政府批准的特定風貌管控要求執行。具體風貌管控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屋建設存在違法或不按圖紙施工建設等違法行為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屬地鄉鎮政府等監管部門將違法線索移交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
第七條 國有土地上個人危房改造、民族地區特色民房改造項目須全部納入報建管理,按照審批程式要求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第八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審批個人報建房屋:
(一)擬建用地已列入徵收範圍且徵收部門明確不予建房的;
(二)擬建用地所在區域已列入年度棚戶區、城市更新改造計畫的;
(三)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
(四)不符合規劃的;
(五)在消防、燃氣、電力、泄洪通道、水利設施等規劃用地範圍內建房的;
(六)排污管道等基礎設施沒有覆蓋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其他規定的。
第九條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情形或因不符合相關規劃等原因無法進行建房報建的,經產權人申請,縣政府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或徵收業主單位)應與產權人協商,依法給予徵收,屬縣城區徵收的房屋不再安置土地,房屋及土地的徵收補償採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結合房屋產權調換等補償方式;對暫未徵收,且不屬於第八條情形範圍的原址危房(經有資質單位鑑定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屬D級危房)可給予同意報建後進行拆除重建,原則上批准重建建築不得超過3層,建築面積不得大於300平方米。具體審批程式及申報材料按照第十條第二款“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行。
第三章審批程式及申報材料
第十條屬中心城區及鎮區規劃範圍內國有土地個人建房報建的,須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人需到縣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或通過海南政務服務網進入省工程建設項目系統申請辦理。
(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申報材料:
1.《個人房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表》;
2.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屬安置區的提供安置協定書及拆遷辦安置證明);
3.測繪單位出具的宗地坐標圖(簽章)及CAD電子件(屬安置區的無需提供);
4.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材料。
審批程式:
1.申請:建房戶提供宗地坐標圖電子件向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核查用地規劃情況,符合規劃條件的到縣政務服務中心領取《個人房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表》,並準備好申報材料提交視窗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審核及發證: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對建房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規劃要求作出審核意見。對符合審批條件的,由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按規定給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出具規劃條件告知書。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退檔說明退回視窗,由視窗退回建房戶,並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或需修改完善的事項等。
(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報材料:
1.《個人房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條件告知書(權屬必須與申請人一致);
3.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合法用地權屬證明(權屬必須與申請人一致,對於安置區暫無法提供土地使用證的,可執行承諾制管理,即由安置戶提供承諾書,承諾在房屋竣工驗收前取得土地證,屆時提交土地證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4.房屋設計方案及電子件(一式2套,加蓋設計單位或個人有關資質印章);
5.房屋排水設計方案(含污水和雨水排放方案、接入周邊市政配套管網示範圖)
6.其他相關材料。
審批程式:
1.申請:建房戶將房屋設計方案送至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進行審查,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接到方案圖紙後應安排相關單位經辦人(含縣水務局工作人員,負責排水設計方案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察。經現場核實及方案圖紙審查通過後,建房戶持申報材料到縣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審核及發證:對符合審批條件的,由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按規定給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退檔說明連同申報材料退回視窗,由視窗退回建房戶,並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或需修改完善的事項等。
(三)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400平方米以下及不超過(含)三層的建房戶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申報材料:
1.《個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條件告知書(權屬必須與申請人一致);
3.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合法用地權屬證明(權屬必須與申請人一致,對於安置區暫無法提供土地使用證的,可執行承諾制管理,即由安置戶提供承諾書,承諾在房屋竣工驗收前取得土地證,屆時提交土地證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權屬必須與申請人一致);
5.施工圖紙(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簽章)、房屋排水設計方案(接入周邊市政管網示範圖);
6.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7.施工契約書;
8.完稅證明書(縣稅務局辦理,安置區的無需提供);
9.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款憑證(安置區的無需提供);
10.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承諾書;
11.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12.其他相關材料。
審批程式:
1.申請:建房戶將施工圖紙送至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房戶持申報材料到縣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2.審核及發證:對符合條件的,由縣營商環境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施工許可決定並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施工許可決定,書面通知建房戶和說明理由,並告知建房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放驗線及竣工驗收:
(1)房屋基礎開挖前,建房戶應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到場核驗,驗線合格後方能開工建設;
(2)建房接入雨污水管網施工時,建房戶須向縣水務局申請現場指導核驗確保雨污水管分別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網,縣水務局要出具核驗合格意見;
(3)房屋竣工15日內,建房戶應持竣工測量報告、房屋建築面積實測報告及竣工彩色照片和排水接入市政管網水務局核驗意見等材料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取得規劃核實證明後,由建房戶組織施工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4.房產登記:建房戶應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規劃核實證明、排水接入市政管網水務局核驗意見等相關材料向縣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十一條對於安置區建房戶報建的,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未依法報建建房的,建房戶所建建築物(含構築物)依法依規認定為違法建築,依法移交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在土地、房屋徵收時對該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鼓勵個人建設住宅採取“用地整合、統一規劃、聯合建設”的模式。具體批准規模、審批程式及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執行,同時申報材料在本辦法要求提供材料的基礎上增加由申報人提供的聯合建房承諾書。
鼓勵個人建設住宅採取“停車+鋪面+居住”為一體的綜合居民樓,對採取“停車+鋪面+居住”的個人聯合建房可不核算容積率,按層數進行控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加大對個人建房報建審批工作人員“吃、拿、卡、要”“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行為的問責力度;各級審批、資規、建設、執法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取賄賂的,依法依規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與縣政府原實施的相關規定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縣資規、營商、住建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8年3月15日施行的《陵水黎族自治縣個人建房報建管理暫行辦法》(陵府辦〔2018〕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