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鄉鎮企業職工崗位培訓辦法

《陝西省鄉鎮企業職工崗位培訓辦法》是陝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2月30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鄉鎮企業職工崗位培訓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9-12-30
  • 生效日期:1989-12-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陝西省鄉鎮企業職工崗位培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鄉鎮企業職工的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穩定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有專業技術知識和業務管理能力的職工隊伍,保證鄉鎮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職工是指在鄉鎮企業工作和勞動的人員。全省一切鄉鎮企業(含鄉鎮辦、村辦、聯辦、戶辦企業)都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崗位培訓,是按照崗位職務的需要和條件,幫助鄉鎮企業職工具備和不斷提高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而進行的有目的、有組織的定向培訓。
第四條崗位培訓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教育,文化基礎知識教育,技術理論和管理知識教育,實際操作和技能教育。
第五條各企業應將在崗人員全部列入崗位培訓範圍,按照不同層次,不同職能和不同工種的崗位規範要求,確定培訓目標和培訓方式,制定實施計畫和實現措施。
第六條進行崗位培訓應從生產實際出發,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效,使職工熟練掌握其所在崗位規定的應知、應會的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崗位培訓、考核使用、審批發證制度和崗位培訓管理檔案,互相銜接配套,做到教有所依,學有所循,考有所規,管有所據。
第八條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在崗的職工,要按照崗位規範進行資格認定,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職工轉換崗位時,要按照新崗位的規範要求進行培訓,達到合格並領取證書後換崗。重要崗位的人員,除必須取得崗位合格證持證上崗外,還必須定期進行覆核,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繼續在崗和任職。
第九條省、地(市)、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的職工崗位培訓和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崗位培訓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各鄉鎮企業的廠長(經理)經過崗位培訓後,必須達到中等文化水平,具備從事社會主義建設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有組織領導能力,善於經營管理,自覺維護集體和國家利益,有勇於為四化建設獻身的精神。
第十一條企業的總工程師、總經理師、總會計師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掌握國內外先進管理知識和先進技術,熟悉本行業國內外的發展現狀及發展趨勢,以引導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第十二條企業內的中層領導和各職能人員著重自身業務能力的培訓,必須具備國中以上文化水平,在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知識、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等方面達到本崗位的規範要求。
第十三條技術工人應進行文化補習和實際能力的培養,達到本崗位的規範要求。並開展技術等級培訓,開展高級技術工人、技師的系統培訓和傳統工藝技術的傳授。
第十四條特殊工種人員,包括採礦業中的礦長、技術員、安全員、放炮員;煙花爆竹行業的技術人員和操作工人;易燃易爆行業的工人及鍋爐工、壓力容器焊工等必須經過嚴格培訓,懂得本行本業本崗位的職業紀律、職業安全及有關政策、法規知識,達到崗位規範要求。
第三章 企業崗位培訓的管理
第十五條各企業職工教育培訓須有明確的考核指標和標準,並納入廠長(經理)的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要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明確職責,制定崗位規範。
第十七條一般職工崗位培訓的考核、發證工作由企業負責;企業廠長(經理)的考核、發證工作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考核、發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崗位培訓要與職業教育相結合。凡吸收或新增技術工人,應從職業中學、技工學校的對口專業畢業生中擇優錄用,並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和持證上崗制度。新錄用職工在確定崗位後,走上崗位前要按照崗位規範進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新建企業的技術員和各個崗位的職工須在企業投產之前培訓。
第十九條崗位培訓要與技術職稱評定和聘任相結合。凡未按要求參加崗位培訓,並取得崗位合格證書者,不能評聘。
第二十條各企業按有關規定提取教育經費的留用部分,要全部用於職工培訓,不準挪用濫支。
第二十一條小型鄉鎮企業無力單獨進行職工培訓的,應由鄉鎮企業辦公室負責集中培訓,所需經費在受訓職工企業教育留成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二條各企業要配設相應的崗位培訓管理人員和職能結構。具體要求是:產值不足100萬元的企業,要有人兼管;產值100萬元以上的企業,配備專乾;產值300萬元以上的企業,設職能科室,建立職工培訓業校。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三條崗位培訓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執行本辦法不力,沒有達到崗位培訓要求的企業,給予批評;經批評仍不改的,按當年產值的千分之三到五罰款。
第二十五條應參加崗位培訓、考核而故意不參加的人員,作為不合格人員處理,應調離本崗位或者予以辭退。
第二十六條對因職工無證上崗造成事故的企業,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整頓、停產整頓或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企業廠長(經理)以適當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企業由於不積極開展崗位培訓而剩餘的當年留成教育培訓經費,由上級主管部門收繳,作為培訓基金。
第二十八條對挪用濫支留成教育培訓經費的企業及責任人員,按違紀行為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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