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2002年5月1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2〕22號印發《陝西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2條,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2〕22號
  • 印發時間:2002年5月17日
  • 施行時間:2002年6月15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政發〔2002〕2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7日

辦法

陝西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以下簡稱兩稅附加)的管理和使用,保證農村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兩稅附加屬集體所有資金,由鄉、鎮財政(農稅)所徵收後,按比例足額劃轉鄉 、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按村建賬,納入村集體財務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條 對不承包土地的從事務工經商的農民,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本村農民交納兩稅附加的平均水平收取公益事業費,納入兩稅附加一併管理使用;原由鄉村集體經營收入負擔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可繼續採取適當方式以工補農,所提取的費用納入兩稅附加管理使用。
第四條 兩稅附加主要用於村級幹部報酬、辦公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兩稅附加。
第五條 兩稅附加使用,應遵循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賬前審核,憑票報銷。
第六條 村幹部報酬等開支標準,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將兩稅附加的使用情況向村民公布,實行財務公 開,接受村民 監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應督促村民委員會搞好財務公開,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賬目, 對收支項目及金額要提供詳細說明。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審計。
第八條 對村民反映的兩稅附加使用和管理中的問題,要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作出解答。村民舉報村民委員會的問題,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陝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兩稅附加等各類集體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按《陝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村民委員會和使用兩稅附加的按村設定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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