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辦法

陝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辦法

《陝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辦法》在1992年1月30日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30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陝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辦法
(1992年1月30日陝政發〔1992〕7號公布 自199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把科學技術引入農村,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農業,裝備鄉鎮企業,加速實現科教興農戰略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是指在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水土保持、漁業、農機、農業氣象、鄉鎮企業、區域綜合開發治理等方面,開發、引進、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重大技術項目以及在農村科技管理方面取得顯著效果的項目。
第三條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每年評定、獎勵一次。獎勵工作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以精神獎勵為主,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已經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五條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等獎:頒發獎狀、獎勵證書及獎金五千元
二等獎:頒發獎狀、獎勵證書及獎金三千元
三等獎:頒發獎狀、獎勵證書及獎金一千五百元
第六條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項目的評選標準如下:
一等獎: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推廣工作涉及三個以上技術領域或學科,需要組織全省協作;糧食大、小宗作物示範推廣面積分別達到五百萬畝和三百萬畝以上,大、小宗經濟作物示範推廣面積分別達到三百萬畝和一百萬畝以上,養殖業大、小宗項目示範推廣規模分別占到本行業飼養量(水產為放養水面)的30%和50%以上,鄉鎮企業大、小宗項目示範推廣規模分別占到本行業企業數的40%和60%以上;糧食大、小宗作物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五千萬元和三千萬元以上,大、小宗經濟作物新增產值分別達到四千萬元和一千五百萬元以上,養殖業大、小宗項目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五百萬元和三百萬元以上,鄉鎮企業大、小宗項目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五百萬元和二百萬元以上,並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二等獎:技術水平在省內領先,推廣工作涉及兩個技術領域或學科,需要組織區域協作;糧食大、小宗作物示範推廣面積分別達到四百萬畝和二百萬畝以上,大、小宗經濟作物示範推廣面積分別達到二百萬畝和五十萬畝以上,養殖業大、小宗項目示範推廣規模分別占到本行業飼養量(水產為放養水面)的20%和40%以上,鄉鎮企業大、小項目示範推廣規模分別占到本行業企業數的30%和50%以上;糧食大、小宗作物新增產值分別達到四千萬元和二千萬元以上,大、小宗經濟作物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三千萬元和一千萬元以上,養殖業大、小宗項目新增產值分別達到四百萬元和二百萬元以上,鄉鎮企業大、小宗項目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三百萬元和一百萬元以上,並具有比較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三等獎:技術水平屬省內先進水平;糧食大、小宗作物示範推廣面積分別達到三百萬畝和一百萬畝以上,大、小宗經濟作物示範推廣面積分別達到一百萬畝和二十萬畝以上,養殖業大、小宗項目示範推廣規模分別占到本行業飼養量(水產為放養水面)的10%和30%以上,鄉鎮企業大、小宗項目示範推廣分別占到本行業企業數的20%和40%以上;糧食大、小宗作物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三千萬元和一千萬元以上,大、小宗經濟作物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二千萬元和五百萬元以上,養殖業大、小宗項目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三百萬元和一百萬元以上,鄉鎮企業大、小宗項目新增產值分別達到二百萬元和五十萬元以上;並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上列評選標準中的技術水平、推廣面積、新增產值,必須同時具備。
技術開發引進(包括區域綜合開發治理)以及林業、水利、水土保持、農機、農業氣象等項目,可以參照上述標準,側重技術水平或社會、生態效益予以評定。
第七條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的科技管理項目,是指有關農村經濟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研究成果,以及在農村科技規劃、立項、組織、協調等方面有創新、有成效的工作成果。具體授獎等級,按照對省政府制訂全省農村經濟工作重要政策的參考價值、對全省科教興農工作的推動作用以及實施以後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定。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的評審工作在各級政府的直接領導下進行。
第九條 省、地區(市)和省政府農口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中央駐陝科教單位設立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貫徹本辦法的具體措施和組織評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項目。
評審委員會由農業技術推廣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可分別組成若干專業評審組開展工作。
縣級是否成立評審會,由各地區(市)確定。
第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評審工作日常事務由各級農口綜合部門負責辦理。全省評審工作歸口省政府農業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四章 申報辦法
第十一條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項目,由各地(市)農口綜合部門、省政府農口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中央駐陝科研教學單位負責申報。申報項目必須是經過同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定,並獲得本地(市)、本行業或本單位二等獎以上的項目。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的項目,其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五個。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二十人,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十五人,三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十人。項目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應按貢獻大小順序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排列。只負責行政管理的部門不作為項目主要完成單位。項目主要完成人以科技人員為主,也可以包括少數在項目實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三條 申報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的項目,必須按要求填寫申報書,並附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實施效益證明和專家評審鑑定意見等材料。幾個單位聯合完成的項目,應由申報部門組織第一完成單位牽頭負責填寫。
第五章 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 申報部門要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省政府農業辦公室。省政府農業辦公室應在五月底以前將符合參評條件的項目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的三個月時間,作為申報項目異議期。異議期滿後,省政府農業辦公室將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的項目全部材料送交省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通過綜合評議後,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確定授獎項目。評定的授獎項目,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評審委員通過。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評定的授獎項目,報請省政府批准後予以獎勵。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 對申報項目持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異議期內,向省政府農業辦公室提出異議書面材料,內容包括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單位名稱或異議者姓名、聯繫地址等。需要保密的,須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十八條 省政府農業辦公室在接到異議的十五日內,將異議材料移送申報部門處理。申報部門接到異議材料後,應及時將異議內容通知被異議的一方。被異議的一方應在三十日內提供有關答辯材料和證明檔案。逾期不答覆的,撤銷項目的申報。
第十九條 申報部門應將異議處理結果報省政府農業辦公室,供評審委員會參考。異議其內未解決的異議項目,或者異議人對處理結論不服的項目,繼續作異議處理,不得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七章 授獎
第二十條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的獎狀,頒發給項目主要完成單位。幾個單位協作的獲獎項目,可以按獲獎單位分別頒發獎狀。
第二十一條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的獎勵證書,按項目申報書排列的名次,分別頒發給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由本人所在單位記入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和聘任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的獎金必須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應占資金總額的60%。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市農口綜合部門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本行業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勵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獎勵辦法或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農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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