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轄區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陝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西鹹新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結合新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為有效解決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拖欠農民工及其他勞動者工資問題,由建設單位根據工程中標價款,按照規定比例,在人社部門指定專用賬戶預存的專項資金。未經人社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交保證金,不得擅自動用保證金或挪作他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在秦漢新城轄區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交通基礎設施、水利、電力、通訊、市政基礎設施、土木工程、線路管道等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安裝、室內裝飾等工程的建設單位都須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第四條 人社部門負責保證金收繳、管理等工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城鄉管理(交通、水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管領域建設項目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須按規定比例預存保證金,工程中標價款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按3%預存;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按2%預存;5000萬元以上的按1.5%預存。
經人社部門審查確認,建設單位在秦漢新城轄區內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1年內未發生欠薪的,其在新城新開工項目保證金按規定比例的80%預存;連續2年未發生欠薪的,其在新城轄區內新開工項目保證金按50%預存;連續3年或3年以上未發生欠薪的可不再預存保證金。
享受保證金減免的建設單位,若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情形的,自人社部門調查確認之日起,保證金按工程中標價款3%補存。
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保證金按工程中標價款3%預存。
第六條 建設單位預存保證金時,應到人社部門填報《西鹹新區秦漢新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存登記表》(附屬檔案)和《西鹹新區秦漢新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啟用承諾書》(附屬檔案),並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用人單位);
2.銀行開戶許可證;
3.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經辦人的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5.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書。
第七條 經人社部門核實後,建設單位持人社部門出具的《西鹹新區秦漢新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存登記表》,於5個工作日內向指定銀行專戶預存保證金。
第八條 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保證金繳納憑證到人社部門領取《西鹹新區秦漢新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存確認書》(附屬檔案)後,到規劃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無人社部門出具的保證金預存確認書,規劃建設部門一律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 建設單位存入保證金後,施工單位或用人單位仍應按勞動契約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已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為由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或用人單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人社部門負責查處,並責令施工單位或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由人社部門簽發《西鹹新區秦漢新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取決定書》(附屬檔案)後,從專戶中支取該項目建設單位繳納的保證金。
如該項目預存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農民工工資,由建設單位用工程建設資金代為支付。
保證金支付完成後,人社部門出具《西鹹新區秦漢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補繳通知書》(附屬檔案),建設單位須在5個工作日內足額補存,逾期未補存的,由規劃建設部門責令該項目停工,直至足額補齊。
第十條 人社部門負責在施工現場集中發放,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須在施工現場確認支付結果。
第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持《竣工驗收備案表》,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向人社部門申請返還保證金。
人社部門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或農民工居住地對該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經確認施工單位或用人單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社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西鹹新區秦漢新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決定書》(附屬檔案),建設單位至銀行專戶辦理一次性結算本息返還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以下情況,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部門依法停止其新項目招投標資格,所建項目不予辦理後續建設手續。
1.本辦法實施後,拒不繳納保證金的;
2.保證金啟動支付後,拒不補繳的;
3.為套取保證金,故意製造拖欠工資假象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行之日起已開工但未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