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7月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4〕31號印發《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暫行辦法》。該《辦法》分考核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考核範圍、考核指標設定、考核方法、表彰獎勵、組織實施6部分2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4〕31號
  • 印發時間:2004年7月5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4〕3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4年7月5日

暫行辦法

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暫行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壯大縣域經濟的決定》,客觀考核、科學監測縣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考核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第一條 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的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統籌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緊緊圍繞特色經濟、民營經濟、勞務經濟、扶貧開發和小城鎮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等重要任務,促進農民增收和財政增收,建立科學、公正、公開的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定量綜合考核,客觀全面地反映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調動縣域單位加快發展的積極性,促進縣域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
第二條 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的工作原則。堅持經濟與社會事業統籌發展的原則,體現經濟與社會事業的協調發展,突出經濟考核;堅持全面和重點相結合的原則,體現綜合考評,突出重要工作考核;堅持近期和長遠相兼顧的原則,使考評工作具有前瞻性和正確的導向性,突出各地加快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實績;堅持科學真實、公正可比的原則,推動和引導縣域經濟提高質量,最佳化結構,加快發展。
二、考核範圍
第三條 縣域經濟社會是指在縣域範圍內以城鎮為中心、農村為基礎,由各種經濟成分有機構成的一種區域性經濟社會。結合我省實際,縣域經濟社會考核範圍是全部縣、縣級市及農業比重較大的市轄區(納入考核的縣、市、區名單詳見附屬檔案1)。
三、考核指標設定
第四條 結合我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考核指標選取經濟發展指標、經濟結構指標、社會發展指標、生態環境指標等四大類共23項具體指標。
第五條 經濟發展指標包括地區生產總值總量、人均和增速,財政收入總量、人均和增速,地方財政收入總量、人均和增速,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增速等11項指標。
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地方財政收入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指標,是一個地區社會生產活動成果和水平的體現,具體反映縣域經濟規模、綜合競爭力和發展後勁,是考核縣域經濟的基礎性指標。
人均指標包括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人均財政收入、人均地方財政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主要反映一個地區的經濟水平和農民生活狀況。採用人均指標體現考核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經濟指標考核工作的重點。經濟發展速度指標為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增長速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主要反映各縣域單位抓縣域經濟發展的工作實效。
第六條 經濟結構指標包括工業增加值和服務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城鎮化率和勞務輸出率。經濟結構指標主要反映實施工業強縣戰略、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加快城鎮化建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等當前重點工作任務的實績。
第七條 社會發展指標包括社會保障覆蓋率、每萬人擁有醫院病床數、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率和廣播電視覆蓋率。社會發展指標主要反映統籌城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情況,促進當前農村衛生、教育事業建設嚴重滯後等問題的有效解決。
第八條 生態環境指標包括垃圾無公害化處理率、城鎮自來水普及率、退耕還林植樹造林保存率、常用耕地面積指數。生態環境指標主要體現科學發展觀,反映縣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能力,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經濟、生態、環境、資源協調發展,推動社會走向經濟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四、考核方法
第九條 實行加權匯總百分評定製,確定縣域經濟社會綜合實力排序。具體辦法是對綜合考核的四大類23項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依據確定的權重對各項指標進行加權匯總(具體辦法由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領導小組考核組商省統計局在考核時制定),依照得分多少確定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綜合實力排序。
第十條 考核工作基期年為2004年,每年公布各縣域經濟社會綜合實力排序結果,每三年綜合考評表彰獎勵一次。公布考核結果和表彰獎勵時間均為次一年的5月底前。
首次綜合考評表彰獎勵為2004年,表彰獎勵時間為2005年5月底前,考核工作以2004年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考核指標數據統一由各級統計部門採集、審核、匯總,填報《縣域經濟考核數據報表》。統計部門沒有統計的指標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報當地統計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統計部門審核上報的考核指標數據,所在縣(市、區)政府要嚴格審查把關,一把手簽字認可,以確保數據真實可靠。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領導小組考核組每年對各縣(市、區)上報的指標數據進行抽查,抽查縣(市、區)的個數不少於考核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省統計局每年對各縣(市、區)上報的指標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和綜合測評,將測評結果報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領導小組統一評審。
五、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省政府每年向社會發布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排序結果。對綜合考核前十名的縣域單位進行表彰獎勵,授予“陝西省經濟社會發展十佳縣”稱號。
第十五條 省政府設立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獎勵專項資金,獎勵“陝西省經濟社會發展十佳縣”。獎勵分為三等,一等獎三名,各獎勵200萬元,二等獎四名,各獎勵150萬元,三等獎三名,各獎勵100萬元。
省級有關部門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範圍的縣域單位進行的單項獎勵,原則上應參考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指標體系的分項考核結果評定,對已獲得綜合考核獎勵的,以精神獎勵為主,不再給予物質獎勵。
六、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領導小組下設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第十七條 省統計局按照考核辦法,審核、提交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測評排序結果,於次一年4月底前報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領導小組考核組審核後,報領導小組評定。
縣級統計部門次一年2月底前將本級考核數據上報市級統計部門,市級統計部門審核、匯總後於次一年3月底前上報省統計局。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考核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將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 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依法提供客觀真實的考核數據。對填報數據不實、弄虛作假和未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要通報批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統計部門要完善統計調查體系,健全統計調查網路,加強統計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和統計數據的時效性、準確性。
附屬檔案:1、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範圍
2、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指標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範圍
西安市(6個區縣)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高陵縣
銅川市(2個區縣)耀州區、宜君縣
寶雞市(10個區縣)陳倉區、鳳翔縣、岐山縣、扶風縣、眉縣、隴縣、千陽縣、麟遊縣、鳳縣、太白縣
鹹陽市(11個縣市)三原縣、涇陽縣、乾縣、禮泉縣、永壽縣、彬縣、長武縣、旬邑縣、淳化縣、武功縣、興平市
渭南市(11個縣區市)臨渭區、華縣、潼關縣、大荔縣、合陽縣、澄城縣、蒲城縣、白水縣、富平縣、韓城市、華陰市
漢中市(11個區縣)漢台區、南鄭縣、城固縣、洋縣、西鄉縣、勉縣、寧強縣、略陽縣、鎮巴縣、留壩縣、佛坪縣
安康市(10個區縣)漢濱區、漢陰縣、石泉縣、寧陝縣、紫陽縣、嵐皋縣、平利縣、鎮坪縣、旬陽縣、白河縣
商洛市(7個區縣)商州區、洛南縣、丹鳳縣、商南縣、山陽縣、鎮安縣、柞水縣
延安市(13個區縣)寶塔區、延長縣、延川縣、子長縣、安塞縣、志丹縣、吳旗縣、甘泉縣、富縣、洛川縣、宜川縣、黃龍縣、黃陵縣
榆林市(12個區縣)榆陽區、神木縣、府谷縣、橫山縣、靖邊縣、定邊縣、綏德縣、米脂縣、佳縣、吳堡縣、清澗縣、子洲縣
全省共93個縣、市、區。

附屬檔案2

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指標
一、經濟發展指標
1、總量指標:(1)地區生產總值(2)財政收入(3)地方財政收入
2、人均指標:(4)人均地區生產總值(5)人均財政收入(6)人均地方財政收入(7)農民人均純收入
3、速度指標:(8)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9)財政收入增長速度(10)地方財政收入增長速度(11)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
二、經濟結構指標
(12)工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13)城鎮化率(14)服務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15)勞務輸出率
三、社會發展指標
(16)社會保障覆蓋率(17)每萬人擁有醫院病床數(18)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率(19)廣播電視覆蓋率
四、生態環境指標
(20)垃圾無公害化處理率(21)城鎮自來水普及率(22)退耕還林植樹造林保存率(23)常用耕地面積指數(具體是指常用耕地面積報告期與基期的比率,當常用耕地面積增加時,比率大於100%,當面積減少時,比率小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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