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新產品投產技術鑑定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新產品投產技術鑑定管理暫行辦法》在1981.10.23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新產品投產技術鑑定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1.10.23
  • 實施時間:1981.10.2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內新產品投產技術鑑定(簡稱新產品鑑定)管理工作,促使新產品的發展,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新產品是指填補空白的產品;在性能、結構、技術指標等方面與老產品有顯著改進和提高的產品。
第三條 新產品鑑定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1、技術標準(或技術標準草案)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
2、新產品的各項指標,必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符合技術標準(或技術標準草案)和設計任務書的要求;
3、圖樣和技術檔案必須正確、完整和統一;
4、工藝裝備、檢測手段齊全,原料、燃料和主要輔助材料確有保障,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衛生要求,耗能指標合理;
5、與國內外同類產品對比,在性能、質量、生產成本及經濟效果方面,應有一定競爭能力
6、農業新產品,根據其特徵、特性、品質、單位產量和適應性,確定能否推廣以及推廣的範圍。
第四條 凡準備批量投產的新產品必須經過鑑定。經鑑定合格,由標準局和主管局(公司)聯合頒發新產品投資鑑定合格證書(簡稱證書)後,方可申請商標註冊。凡沒有證書者均不得批量生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註冊商標,物價部門不予制訂正式價格,商業、供銷、外貿、物資等部門不得收購、銷售,上級主管部門不得列入生產計畫,新聞單位不予宣傳報導。
對於彌補市場短缺、確有發展前途、原材料有充分保證的新產品,經鑑定某些方面雖暫時達不到標準,但又具有實用價值,經標準局同意,主管局(公司)批准後,由標準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頒發臨時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允許註冊商標,生產單位方可試銷一至二年;到期重新鑑定,合格後方可頒發正式證書,投入批量生產。
第五條 各級專業局(公司)負責安排新產品設計、試製中的標準化審查,組織樣機(品)鑑定,批准小批量試產(試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落實本系統新產品鑑定計畫,並組織鑑定會的籌備工作。
第六條 新產品鑑定實行兩級管理。省級各局(公司)所屬單位的新產品,由省主管局(公司)會同省標準局進行鑑定,合格者由省標準局和主管局(公司)頒發證書。地(市)各局所屬單位和縣(區)所屬企業的新產品,由地(市)主管局會同地(市)標準局進行鑑定,合格者由地(市)標準局和主管局(公司)頒發證書。社隊企業的新產品由縣(區)主管委、辦會同同級標準化部門鑑定,其鑑定結果和材料報地(市)標準局和主管局(公司)審批,合格者由地(市)標準局和主管局(公司)聯合頒發證書,並向省標準局和省主管局(公司)備案。
新產品鑑定也可同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新產品技術鑑定結合進行。對於涉及面廣,經濟意義重大,或者影響人身健康、生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新產品,可不受分級管理限制,組織較高級別的鑑定。
第七條 申請新產品鑑定的單位,最遲應在鑑定會前一個月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標準局提出申請,同時報送必要的檔案、資料、經主管部門和標準化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發出通知,召開鑑定會議。
鑑定會必須有科研、設計、生產、測試、銷售、試用、工商管理、物價、環境保護等單位的代表和有關方面的專家參加。
第八條 新產品鑑定一般應具備下列檔案和資料:
1、鑑定大綱;
2、新產品標準化審查報告;
3、技術標準(或技術標準草案)和標準編制說明書;
4、新產品樣機鑑定的全部技術檔案和資料;
5、檢驗、測試結果和例行試驗報告;
6、新產品生產和使用過程的環境保護措施、安全措施、耗能指標分析。
7、工藝裝備、檢測手段和介紹和短缺設備解決方案;
8、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性能、質量對比和經濟效果分析;
9、試用單位意見及處理方案;
10、產品使用說明書。
第九條 對於技術簡單的日用小商品,一次性生產的非標準設備,按契約(協定)加工訂貨的新產品,可不進行新產品鑑定,由專業局(公司)組織質量驗收,其結果送標準局備案。
第十條 新產品投產鑑定合格證書由標準化管理部門統一編號,編號是由省、地(市)地名的第一個字加“鑒”字、年代號和順序號組成,依次編排。如西安市一九八一年首次頒發的新產品投產鑑定合格證書,其編號為“西鑒81-01號”,其它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不包括軍工產品,但軍工單位生產的民用和軍民通用產品亦按本辦法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釋由省標準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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