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水利部新產品鑑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綜合(2008)24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實施"科教興水"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開發、生產和有效推廣套用,規範新產品鑑定工作,現將重新修訂的《水利部新產品鑑定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水利部機電新產品鑑定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水機〔1996〕31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新產品鑑定管理辦法
- 管理辦法:《水利部新產品鑑定管理辦法》
- 時間: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 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通知公告
關於印發《水利部新產品鑑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綜合(2008)24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實施"科教興水"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開發、生產和有效推廣套用,規範新產品鑑定工作,現將重新修訂的《水利部新產品鑑定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水利部機電新產品鑑定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水機〔1996〕317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水"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水利先進適用新產品的開發、生產和有效推廣套用,規範企業、事業單位新產品鑑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水利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新產品的鑑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創新性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並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區域或行業範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新產品鑑定是指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式,對新產品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投產條件、批量生產能力以及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相應的結論。
第五條 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受水利部委託,在部科技主管部門業務指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全國水利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新產品的鑑定工作。
第二章
鑑定的範圍和原則
第六條 列入國家和部有關項目計畫的新產品,水利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新產品以及行業外企業、事業單位開發的使用於水利系統的新產品,開發單位要求組織鑑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的鑑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新產品鑑定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民主、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的原則,保證鑑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八條 新產品鑑定結論是審查批准產品投產、技術推廣套用和轉讓、參與評審優秀新產品、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獲得獎勵以及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三章
鑑定的內容和方式
第九條 新產品鑑定的主要內容:
(一)對提供鑑定的新產品技術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
統一性做出評價;
(二)對新產品的結構、技術性能、採用標準、技術水平、用
戶使用情況等做出評價;
(三)對新產品生產設備、工藝、工裝的完善程度、檢測手段、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能否滿足投產的需要以及安全、環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評價;
(四)對新產品市場前景預測及社會、經濟效益作出評價。
第十條 鑑定組織單位可以根據新產品的特點等情況選擇下列鑑定形式:
(一)檢測鑑定:對一般性新產品以及用檢測性能指標的方式能夠達到鑑定目的新產品可由鑑定組織單位委託經國家和部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相關專業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規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進行檢測分析,並提出檢測、評價報告。
(二)會議鑑定:重大成套設備、有出口潛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創新或技術複雜、難度較大的新產品由鑑定組織單位聘請同行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鑑定委員會,採用會議形式對新產品進行審查,需要進進行現場考察、測試,經過討論答辯後進行評價,作出結論。
(三)契約驗收鑑定:為個別用戶研製或為主機廠配套生產的新產品,可由鑑定組織單位聘請有關專家和用戶組成鑑定委員會按照供需雙方契約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式,進行測試、評價,並經考察供方生產、檢測等條件後,作出結論。
第四章
鑑定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新產品鑑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
備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套用、推廣價值;
(二)具備必需的標準、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工裝、
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檔案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或用
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用戶反映良好;
(四)技術檔案、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符合規定的鑑定申報程式。
第十二條 具備新產品鑑定條件,申請新產品鑑定的單位,須填寫《水利部新產品鑑定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二)並提供完整、正確的檔案、資料,報鑑定組織單位。
第十三條 申請新產品鑑定須提供的檔案、資料:
(一)鑑定工作大綱:包括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試製單位、項目來源、鑑定依據、鑑定內容、鑑定方式、鑑定的組織單位以及提供的檔案目錄等;
(二)產品技術、設計任務書(契約或協定書)。
(三)新產品研製總結報告,內容包括:
1、新產品的研製目的、性能、用途、市場現狀及趨勢;
2、新產品研製的技術方案、關鍵技術和創新點,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產品或老產品的分析比較、工藝路線、檢測手段、生產設施、產品檢驗和試驗結果、用戶試用結果以及研製過程中所遇到的技術難題和解決辦法及結論,尚存的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等。
(四)產品標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五)新產品檢測、運行試驗和質量分析報告(由國家和部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相關專業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
(六)標準化審查報告:包括新產品貫徹各類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情況,未貫徹的標準及原因和相應的過渡辦法、標準化綜合評價及結論;
(七)用戶使用意見;
(八)全套生產圖紙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設計檔案;
(九)生產工藝檔案:包括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
(十)推廣套用前景、預測的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十一)涉及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等問題的產品,須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報告或證明;
(十二)評價為填補國內空白或國內領先以上水平的新產品需
提供國家認定的有檢索資格的檢索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
(十三)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須提供智慧財產權證明;
(十四)重要新產品,必須出具可靠性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 新產品鑑定的組織單位在收到鑑定申請報告及檔案、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第五章
鑑定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五條 鑑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審查新產品開發單位提交的鑑定申請報告,確定鑑定的組織形式;
(二)採用會議鑑定方式的,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及組成鑑定委員會;
(三)調處鑑定的爭議與申訴;
(四)對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發給諮詢費;
(五)審核鑑定委員會提交的鑑定報告;
(六)對通過鑑定的新產品核發《新產品鑑定證書》。
第十六條 新產品鑑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鑑定組織單位負責,必
要時也可以委託流域機構、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水利廳(局)進行,接受委託主持鑑定的單位在鑑定組織單位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接受鑑定組織單位的領導和監督,在完成委託鑑定任務後要將有關情況報告鑑定組織單位。
第十七條 鑑定委員會的組成原則:
(一)鑑定委員會由7-15名技術、經濟專家及主要用戶代表組成,原則上為單數,設主任一名,視產品的重要性和複雜程度,也可設副主任1-2名;
(二)鑑定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同行業和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對被鑑定新產品所屬專業具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狀況;
(三)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有經驗的業務骨幹也可酌情聘入鑑定委員會,但人數不多於鑑定委員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四)鑑定委員會成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五)直接參與被鑑定產品開發研製的人員不得參加鑑定委員
會,新產品開發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鑑定委員會,特殊行業由於專業限制需要參加的,其成員數不得超過鑑定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條 鑑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接受鑑定組織單位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二)以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組織對新產品的質疑、答辯、驗證試驗和評價;
(三)提出鑑定意見,全體成員要在鑑定證書上籤字,對鑑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鑑定證書中說明;
(四)鑑定委員會負責人對鑑定結論負責,每個鑑定委員會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第十九條 參加鑑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會議鑑定的一般議程:
(一)鑑定主持單位宣讀鑑定組織單位對鑑定的批覆檔案;
(二)鑑定主持單位宣布鑑定委員會成員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單;
(三)鑑定委員會主任主持具體的鑑定議程:
1、由新產品開發單位宣讀有關鑑定技術檔案、資料;
2、鑑定委員會成員進行現場考察、觀看演示或監督檢測;
3、鑑定委員會成員及新產品開發單位質疑,答辯;
4、鑑定委員會成員評議、起草鑑定意見,與新產品開發單位有關的人員原則上應迴避;
5、鑑定委員會主任宣讀鑑定意見;
6、經評議,如被鑑定產品未通過審查的,鑑定委員會應書面
說明未通過的理由;
7、鑑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鑑定意見上籤字,全體鑑定委
員會成員在鑑定證書籤字欄簽字;
(四)鑑定主持單位宣布會議結束。
第二十一條 鑑定證書的核發:
(一)鑑定結束後,新產品開發單位應在30日內按照統一的格
式(見附屬檔案二),印製A4紙鑑定證書一式10份及原件1份,報鑑定組織單位簽署意見、蓋章,正式頒發鑑定證書。如系委託主持鑑定,還須事先經委託主持鑑定單位審查蓋章;
(二)鑑定組織單位及新產品開發單位對鑑定申請報告、鑑定證書及鑑定技術檔案、資料進行歸檔。
第二十二條 如鑑定報告有重大缺陷,鑑定組織單位可責成原鑑定委員會補充鑑定和評價或另行組織鑑定。
第二十三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對新產品鑑定進行監督,發現確有錯誤的,可責成組織鑑定單位及時糾正、覆核和查處。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申請新產品鑑定的單位、個人及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在鑑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經查實,鑑定組織單位可中止鑑定,已經完成鑑定的予以撤銷,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其承擔鑑定任務的資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鑑定組織和主持單位工作人員在鑑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參加鑑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的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涉及泄露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