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鑑定辦法

《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鑑定辦法》在1996.01.18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鑑定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 頒布時間:1996.01.18
  • 實施時間:1996.01.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以下簡稱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試製、鑑定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家經貿委《新產品新技術鑑定驗收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產品、新技術是指教育裝備工業產品中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並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或技術。
第三條 新產品、新技術實行國家教育委員會級(以下簡稱委級),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二級管理。委級管理部門為國家教育委員會條件裝備司;省級管理部門為省級教育委員會教學儀器設備管理機構。
第四條 凡申請列入委級新產品、新技術計畫的項目,均由企事業單位填報《教學儀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試製項目申報表》和《教學儀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試製計畫任務書》,經省級教學儀器主管機構審核後,上報國家教委(委屬企、事業單位含委屬院校可直接上報)。由我委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審核,確定年度委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計畫。省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計畫由省級教育委員會教學儀器設備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報國家教委備案。
第五條 鑑定是指對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和工藝技術裝備水平、試(投)產或套用於生產的可能性、市場前景、經濟及社會效益等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
第六條 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分為試產鑑定和投產鑑定,新產品、新技術試產前,必須進行試產鑑定;正式投產前必須進行投產鑑定。對簡單的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試產鑑定和投產鑑定可以合併進行。
新產品、新技術鑑定結論是審查批准產品投產、技術推廣套用和銷售轉讓、獎勵以及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鑑定的組織管理
第七條 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工作按分級負責的辦法。一般計畫下達部門即是鑑定主持單位。委級新產品、新技術鑑定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主持,受委託單位應將鑑定報告審查後上報國家教委,由國家教委核發鑑定證書。省級鑑定的新產品新技術鑑定證書要報國家教委備案。
第八條 鑑定主持單位的責任:
(一)鑑定主持單位在接到鑑定申請報告後,應認真審查,及時答覆是否同意鑑定、鑑定方式並確定鑑定的組織形式及參加人員。
(二)本著精簡節約的原則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組織鑑定委員會。對應聘參加鑑定委員會的專家可酌情發給技術諮詢費。
(三)對鑑定委員會提交的鑑定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如發現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鑑定委員會補充鑑定或重新評價。如有搞形式主義的,應另行組織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
(四)負責對鑑定爭議的仲裁,核發鑑定證書。
第九條 鑑定主持單位的上級部門,一旦發現並查實鑑定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有權宣布鑑定結論無效。
第十條 鑑定委員會的組成。
鑑定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根據需要可下設:檔案資料審查組;測試和試驗審查組。組長可由鑑定委員會成員兼任。
第十一條 鑑定委員會的應聘人員應有一定的代表性,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相關行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中級職稱人員不能超過30%。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四)鑑定委員會成員為7-15人,原則上應為單數。
直接參加本產品開發的人員不得作為鑑定委員會成員。開發單位參加的人員不得超過鑑定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條 鑑定委員會的責任:
(一)接受鑑定主持單位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審查和評價。
(三)鑑定委員會有權要求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者進行答辯或驗證試驗。鑑定委員會負責人對鑑定結論負技術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四)草擬鑑定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以及表決結果(同意的人數、不同意的人數)均應在報告中註明。全體成員應在鑑定證書上籤字。
(五)鑑定委員會全體成員應對鑑定內容保守秘密,對以各種形式泄露者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章 鑑定的條件、內容
第十三條 鑑定的必備條件:
(一)樣機(品)設計合理、製造精良,性能先進並有銷售前景,能投入試產。
(二)產品圖紙及工藝技術檔案齊全。具備正式投產必需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工裝、檢測等手段。
(三)產品符合標準化要求,質量合格。
(四)試產的原始記錄齊全,數據可靠。
(五)試銷產品達到設計規定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用戶反映良好。
(六)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七)提供必要數量的樣機(品)。
第十四條 申請鑑定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向計畫下達部門提出新產品、新技術鑑定申請報告,並提供以下技術檔案:
(一)鑑定大綱。
(二)計畫任務書。
(三)試製總結報告(含產品水平分析和質量分析)。
(四)技術檔案資料(設計圖樣及技術要求、工藝檔案及產品檢測規程、工裝明細表等)。
(五)產品檢測報告(由鑑定主持單位認定專業檢測單位)。
(六)標準化審查報告。
(七)成本核算及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八)用戶試用意見。
(九)產品企業標準。
(十)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一)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報告(根據產品而定)。
第十五條 鑑定主要內容:
(一)對新產品、新技術性能、技術水平、採用標準等作出評價。
(二)審查試製鑑定時指出的問題是否解決;考核生產設備、工藝、工裝的完善程度,檢測手段、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是否滿足試產、投產的需要;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市場前景、經濟及社會效益進行預測分析。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凡本辦法發布前與此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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