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是從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管理的社會團體。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北省教育廳,該會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44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
- 外文名:Teaching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hebei province
- 地區:河北省
- 類別:協會
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該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開展本行業的基礎資料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業的長遠發展規劃及其實施計畫提供依據;
(二) 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及法規,監督檢查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及法規的貫徹執行,開展本行業發展的戰略研究;
(三) 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組織制定修訂本行業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推進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實施;
(四)總結、交流、改革、企業管理的經驗,開展企業管理諮詢,推進企業管理的現代化
(五) 參加本行業產品質量的行業檢查;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對企業產品質量進行診斷和諮詢;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發放生產許可證和和質量認證的前期工作;搞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
(六) 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組織技術市場,開展技術交流活動;開展技術諮詢,促進各會員單位的技術開發和技術引進工作;
(七) 對本行業的技術經濟指標、經濟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促進信息傳遞;進行市場調查預測;組織經驗交流,提高緊急效益;
(八) 舉辦本行業全省性的展覽、展示會;開拓國際、國內教儀產品銷售渠道;
(九) 針對行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本行業職工培訓和推進人才交流;對本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製度等進行調查分析,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革、修訂勞動工資制度和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建議;
(十一)開展實驗教學、教學儀器套用的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擬定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
(十三)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為會員服務;
(十四)承擔省教育廳及其他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協會章程
河北省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5年12月18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河北省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英文名“HEBEI EDUCATIONALINSTRUNENT & EQUIPMENTASSOCITION”。英文縮寫 “HBEIEA”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管理的社會團體,由生產、經營、管理、教學儀器設備研究和實驗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包括個人)自願參加的省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中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的領導和支持下,面向全省教學儀器設備行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在主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在行業管理上發揮指導作用;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公共事業上發揮服務作用。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北省教育廳,業務活動受河北省教育廳指導。接收河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449號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開展實驗教學、教學儀器套用的學術研究工作;
(2)擬定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
(十四)承擔省教育廳及其他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在中國境內從事下列業務的國有、集體、股份、私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並連續經營六個月以上者,完成入會程式,均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一)從事教學儀器設備及軟體生產、經營、維修的企業;
(二)從事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建設工作的單位;
(三)從事教學儀器設備管理、研究的單位;
(四)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熱心教學儀器設備事業,在理論或實踐方面有較大成績的個人,完成入會程式,可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身體健康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本協會舉辦的各項公益事業的受益權;
(四)分享本協會各項服務工作的成果、情報、資料權
(五)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的合法權益受保護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遵守協會章程,積極參加並支持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並積極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可免交);
(四)本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協會具體工作計畫,監督計畫的實施;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批協會財務預決算,以及協會的重大項目的經費開支;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各種人員;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國內外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8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