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登記試行辦法是關於鼓勵和調動廣大教育工作者、科技人員從事教學儀器研製的一部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 文號:[87]教備廳字008號
- 發布日期:1987-9-28
- 執行日期:1987-9-28
一、為鼓勵和調動廣大教育工作者、科技人員從事教學儀器研製,促進技術進步,發展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及時肯定和推廣這些成果,為發展我國教育事業服務,根據原教育部《教學儀器設備研究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名冊》(以下簡稱名冊),對研究成果進行登記。
二、凡是具有教學特點,體現教學思想,主要用於教學的儀器、模型、標本、掛圖、電教設備、技術訓練設備及教室設備等教學儀器設備的研究成果均可提出申請,記入名冊。
三、記入名冊的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應是國內從未生產,其結構性能、原材料、製造方法等同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有科學性、新穎性和實用性,使用價值較大者。
四、欲記入名冊的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必須由研製者提出申請,填寫《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登記申請書》,並附有關技術資料和不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或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教學儀器設備主管部門主持鑑定的鑑定合格證書,經申請者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送國家教學儀器研究所(以下簡稱教儀所)。
五、填寫《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登記申請書》應注意:
1.必須如實填寫。關鍵部分採用他人成果和意見的要申明。
2.申請日為教儀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如果申請書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對於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以報齊資料之日為申請日。
3.提交圖樣或照片(必要時也可送產品樣品),應從不同的角度,不同側面或不同狀態清楚地顯示出同已有技術不同的技術特點。
4.技術要點的簡要說明,要客觀地介紹已有技術情況,研究成果中發明創造所屬的技術領域及同已有技術相比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之處。
六、從提交《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登記申請書》的申請日算起,三個月內經教儀所審查,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無異議後,發給《國家教育委員會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登記證》,以申請日為登記日期。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由教儀所通知,申請書和技術資料一律不退。
對於報送的資料,教儀所不予擴散。查詢者由教儀所介紹到原研製者處聯繫。
七、每年的第一個月公布上一年的《國家教育委員會教學儀器設備研究成果名冊》。列入名冊的研究成果允許使用所獲得的名譽,其發明創造受國家教委承認。本辦法不涉及專利問題,申請專利需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在發給登記證後,如發現所登記的研究成果確係抄襲,剽竊他人成果者,教儀所有權收回登記證,並予公布。
九、本辦法由教儀所負責實施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