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日)
教基廳[2000]6號
為貫徹落實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教育技術裝備和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的工作,現就整頓、規範學具市場,加強學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學具管理工作的意見
- 1:教基廳[2000]6號
- 2:整頓、規範學具市場
- 3:2000年6月1日
一、 充分認識加強學具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學具是供學生按照教育教學要求進行動手加工組裝或操作的基本的材料和器具,分教學和課外活動兩類(本意見只涉及教學用學具),屬教育技術裝備的一個組成部分。利用學具進行教學,具有鮮明的實踐性。通過使用學具,有利於對學生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的培養。實踐證明,利用學具開展教育教學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條件。
近年來,學具的生產與使用發展很快,但由於管理不力,目前全國的學具市場比較混亂,主要表現在:學具使用所涉及的學科和年級過多,且有許多重複,一些不必要的東西也雜列其中;產品形式單一,設計不甚理想,未能注重教育心理、教育衛生及兒童安全;部分產品粗製濫造,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要求學生購買的學具數量多,價格高,加重了學生的經濟負擔。對此,學校和社會反映強烈。
二、 切實加強學具的整頓、規範工作。學具的研製與使用,應緊密配合課程教材改革和教學內容的要求,要有利於素質教育的實施。學具的設計開發,要從教學實際出發,切實有助於培養學生思維能力、想像能力和動手能力,啟迪學生的創新精神。同時,學具的使用要遵照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的要求,"堅少而精"的原則。加強對學具的開發、配備和使用的管理,重點是對學具品種與質量的監控,關鍵是對市場銷售行為的規範。
三、 全國學具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基礎教育司歸口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學具管理工作由省級教育技術裝備行政部門負責,或者在基礎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由省級教育技術裝備機構做好本地區學具的鑑定、配備、使用管理等具體業務工作。
四、 實行學具鑑定制度。鑑定工作參照《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鑑定管理辦法》進行,鑑定委員會人員不少於9人,應有基礎教育、技術裝備、教研部門人員和一線教師參加。藝術類學具的鑑定,應有藝術教育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
擬鑑定的學具試用規模應予控制,避免試用範圍過大或過小,試用學具應免費提供。
通過省級鑑定的產品,報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備案後,僅限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部級鑑定由教育部基礎教育司組織進行。申請部級鑑定的學具,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要保證推薦的學具生產廠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生產能力,並有健全、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通過部級鑑定的產品,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使用。我部將分批公布通過部級鑑定的學具產品及廠家名單。
五、 學具的配備和使用應貫徹學校自主、學生自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強行要求學校、學生配備、使用。
六、 教育部將依據有關學科現行教學大綱的要求,擬定學具配備目錄,指導學具的開發和配備工作。
七、 強化學具產品的質量管理,我部將制訂有關標準,使開發、生產及產品監督工作有章可循,並保護生產廠家、學校和學生的利益。建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制度,將委託有關檢測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工作,並將結果進行通報。
八、 從2001年秋季開始,學校配備的學具必須是按本意見要求改進並重新鑑定的產品,不得配備未經省、部級鑑定的學具。此前未經過部、省級鑑定的學具一律不能繼續配備、使用,已經部、省級鑑定的學具,須按本意見規定重新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