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公布首批通過部級學具鑑定單位名單的通知

為貫徹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我部《關於加強學具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0]6號)的部署,今年(2001年)6月組織召開了教育部國小學具鑑定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公布首批通過部級學具鑑定單位名單的通知
  • 編號:教基廳[2001]8號
  • 依據:《關於加強學具管理工作的意見》
  • 適用地區:全國
教基廳[2001]8號
為貫徹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我部《關於加強學具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0]6號)的部署,今年(2001年)6月組織召開了教育部國小學具鑑定會,並對通過省級學具鑑定報我部備案的單位及產品進行了審查。現將通過部級國小學具鑑定的單位及其產品、通過省級國小學具鑑定並報我部備案審查通過的單位及產品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一、二)
鑒於目前個別地區學具管理工作沒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執行,在管理體制、鑑定、配備(發行)和使用等方面還存在混亂狀態,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加強學具的管理工作是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和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教育技術裝備工作,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學具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嚴防把學具配備管理工作當作創收手段去操作。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我部《關於加強學具管理工作的意見》,理順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對學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省級教育技術裝備機構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學具管理工作的職責,嚴格執行我部頒發的《國小學具配備目錄(試行)》(教基廳[2000]19號)和《關於開展國小學具鑑定工作的通知》(教基廳[2000]20號),認真做好學具的鑑定、配備和使用等具體業務工作。
三、通過部級鑑定的學具產品可在全國範圍配備(發行),通過省級鑑定並報我部備案審查通過的學具產品僅限在本省配備(發行)。各地配備(發行)的學具必須是通過部級鑑定的學具產品或通過本省學具鑑定並報教育部備案審查通過的學具產品。學具配備的數量和品種不得超出目錄範圍,學校有權拒絕超出目錄範圍學具的配備。學具的配備要貫徹學校自主,學生自願的原則。
四、各級學具管理部門要承擔起學具的使用管理和教師培訓等工作,要防止學具只配不用的現象,學具的建、配、管、用工作由單一部門承擔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組織保證。各地區應採取有效措施和多種方式,積極開展提高學具使用效益的活動,充分發揮學具培養學生動手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作用
五、遵照《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中“進一步加強對濫發學生用書、學具及其他學生用品的治理”要求,各地要認真清理整頓學具配備(發行)環節。學具的訂購、配備工作不得交由企業操作。學具產品的選購要實行招標制,杜絕個人行為和“內定”的不正常操作方式。教育行政部門不能參與學具配備(發行)中具體的經濟活動。嚴禁在學具管理工作中搞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
六、為減輕學生經濟負擔,生產企業銷售價的毛利潤不應超過合理成本的25%,配備(發行)環節總費用不得超過訂購價的25%(含工廠折扣款)。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提成、回扣或除學具以外的捐贈。要減少學具發行的中間環節,降低發行費用,把最低價格的學具產品配備到學生手中。
七、我部將對學具實行質量跟蹤監督,保證學校配備的學具質量。通過學具鑑定的單位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對鑑定後改進產品設計與用料的必須報我部審核。
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和監督檢查,完善舉報制度,對違反規定的個人和單位要及時嚴肅查處。對於在學具配備(發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正之風與產品質量問題,學校及個人均可向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對於違反教育部規定在學具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通過教育部國小學具鑑定的單位及其產品名單(排名不分先後,打“√”為通過鑑定的學具產品)
序號
單 位
數學學具
自然學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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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省級國小學具鑑定經教育部備案審查通過的單位及其產品名單
(排名不分先後,打“√”的為通過鑑定的學具產品)
序號
單 位
數學學具
自然學具
美術學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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