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指定醫學鑑定醫院的通知》是1998年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35號
【發布日期】1998-07-19
【生效日期】1998-07-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35號
【發布日期】1998-07-19
【生效日期】1998-07-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指定醫學鑑定醫院的通知
(陝政發[1998]35號1998年7月19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儘快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7]37號)精神,現將我省對人身傷害醫學鑑定可重新鑑定的醫院、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證明罪犯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醫院,分別指定如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儘快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7]37號)精神,現將我省對人身傷害醫學鑑定可重新鑑定的醫院、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證明罪犯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醫院,分別指定如下:
一、對人身傷害醫學鑑定可重新鑑定的醫院
1、陝西省人民醫院
2、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3、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
4、西安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5、西安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6、西安市中心醫院
7、寶雞市中心醫院
8、鹹陽市第二人民醫院
9、銅川市人民醫院
10、渭南市人民醫院
11、漢中市人民醫院
12、延安市人民醫院
13、榆林地區第二人民醫院
14、安康地區人民醫院
15、商洛地區人民醫院
1、陝西省人民醫院
2、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3、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
4、西安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5、西安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6、西安市中心醫院
7、寶雞市中心醫院
8、鹹陽市第二人民醫院
9、銅川市人民醫院
10、渭南市人民醫院
11、漢中市人民醫院
12、延安市人民醫院
13、榆林地區第二人民醫院
14、安康地區人民醫院
15、商洛地區人民醫院
二、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
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
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
三、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除精神病外,縣以上醫院可以出具有關保外就醫的醫學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