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鑑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鑑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覆》在1999.10.1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鑑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9.10.11
  • 實施時間:1999.10.11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豫檢研[1999]3號《關於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鑑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檢察機關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刑事醫學鑑定,其鑑定沒有明確指明損傷程度等法醫學問題的,檢察機關的法醫可以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醫學鑑定,就傷情程度等問題提出法醫學意見。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關於傷情情況的鑑定並參照檢察機關法醫提出的法醫學意見,綜合進行審查判斷,以正確認定案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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