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決定

《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決定》是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決定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49號
  • 發布日期:1998-09-28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決定
(陝政發[1998]49號1998年9月28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國內需求,加快住房建設,使城鎮居民住房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和經濟成長點的重大決策,確保本世紀末實現我省城鎮居民住房達到小康水平的戰略目標,推動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現就加快我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作出如下決定:
一、經濟適用住房的範圍、標準
1、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在市(縣)人民政府指導下建設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
2、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本地職工工資、住房面積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等因素測定,每年公布一次。
3、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制定。
4、經濟適用住房戶均建築面積應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和標準,以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消費需求。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計畫
5、市(縣)人民政府計畫、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納入本地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6、為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和信貸資金的落實,經濟適用住房的年度建設計畫和信貸計畫由計畫、建設、土地部門和人民銀行及有關商業銀行聯合下達。
7、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並在本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8、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實行貨幣拆遷,降低征地和拆遷安置費用。
9、凡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各級計畫、土地部門要在7―10個工作日內分別辦理完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和土地審批手續:
(1)已經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或政府承諾劃撥土地的;
(2)已具備建設條件,當年可開工建設的;
(3)城市基礎設施的市政配套費已經落實或者當地政府承諾進行大市政配套的;
(4)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得到當地商業銀行認同的;
(5)已提出擔保的具體辦法和與貸款數額相對應的抵押物的。
10、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確定後,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開發建設、規劃、設計、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
1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從材料、設備選用、技術力量配備、現場施工管理等方面嚴格把關;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12、經濟適用住房建成竣工後,由各級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驗收規範和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3、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須向住戶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對住宅結構及使用功能作出說明,並依法對住房各部位的質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諾。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
1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通過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不得轉為其它用途。
15、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構成包括以下八項因素:(1)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2)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3)建安工程費;(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5)以上述四項之和為基數的1―3%的管理費;(6)貸款利息;(7)稅金;(8)3%以下的利潤。
16、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以外進行各種攤派、集資和收費。對經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
五、經濟適用住房的信貸
17、經批准立項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應給予發放貸款:
(1)建設項目實施單位的自有資金達到項目總投資30%的;(2)建設項目預售總量達到建設項目總投資30%的;(3)地方配套資金達到建設項目總投資30%的。
18、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的項目,各商業銀行要儘快進行項目評估,評估時間應在7―14個工作日內完成。
各地建設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銀行共同認定的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在評估後10天內辦理有關貸款手續,並按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發放貸款。各商業銀行地方分支機構不能提供足夠信貸資金的,由當地商業銀行逐級上報申請解決。
19、各地商業銀行要加快發展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組合抵押貸款業務,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要縮短審批周期,提高服務水平,以促進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
六、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20、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一律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並按國家及省上的有關規定進行售後服務和管理。
21、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共用部位、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可以從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收入中提取1―2%。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從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中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級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的服務價格和服務內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生活習慣相適應。通過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
七、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允許企事業單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建設土地,通過集資等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享受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職工,不得外銷牟利。
24、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條件的工礦區和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專項貸款,由各地計畫、人民銀行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申報。
25、企事業單位通過集資方式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集資額達到項目總投資30%、且由單位承擔在職工償還不了貸款時遷出責任的,銀行應給予經濟適用住房抵押貸款。
八、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領導
26、經濟適用住房是城鎮住宅建設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民眾最關心的熱點之一,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造福於民。
27、為了加強部門協調,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由省建設、計畫、土地管理行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省分行及有關商業銀行組成的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工作組,工作組設在省建設廳。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立項、土地供應、信貸資金落實以及實施階段的檢查、督促、協調工作。各市(縣)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
28、各市(縣)要以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為契機,認真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工作,加快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為以後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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