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落實計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
第九條 〔實施基礎測繪〕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基礎上,建立、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重力控制網和衛星導航定位連續運行基準站網;
(二)獲取測繪分級管理中省級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出版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監測本省地理國情;
(七)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 〔實施基礎測繪〕市、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維護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衛星導航定位連續運行基準站網;
(二)獲取測繪分級管理中市、縣級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本行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六)根據實際需要監測市、縣地理國情;
(七)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 〔測繪標準〕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測繪標準和技術規範。
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條的規定執行。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基礎測繪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礎測繪設施的義務。
永久性測量標誌是國家的基礎測繪設施,依法受到保護。基礎測繪設施遭受破壞時,所屬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基礎測繪活動正常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所需經費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礎測繪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測繪應急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單位義務〕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保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地理信息的安全。
第十五條 〔質量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基礎測繪成果經依法設立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六條 〔成果更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
第十七條 〔更新期限〕本省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成果目錄〕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成果套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和信息交換制度,編制相關規劃應採用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成果服務套用,建立和完善基礎測繪成果分發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
無償獲得的基礎測繪成果,不得轉讓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有償使用〕除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無償提供和使用的情況外,基礎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平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成果的加工、整合和套用,完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改善基礎測繪成果存儲管理的條件,構建統一的基礎測繪成果服務平台。
基礎測繪成果服務平台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格式,實行資源共享,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避免重複測繪〕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有適宜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標準實施情況和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市縣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充分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造成重複測繪的,對主要負責人,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 提供未經檢驗的基礎測繪成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認定的。
第二十八條 〔援引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規定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2016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省政府第189號令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為廣泛宣傳、全面貫徹這部規章,4月29日上午,省政府法制辦、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聯合在西安召開新聞發布會。省政府法制辦副巡視員李雲霞介紹了《辦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內容,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副局長王曉國就貫徹實施《辦法》進行了安排部署。
為了做好《辦法》的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民眾代表、專家學者和省政府法律顧問共同起草,形成《辦法》草案後,書面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韓城市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意見,通過網路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召開了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等13個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對《辦法》進行了反覆修改完善。
《辦法》共30條,針對我省實際,重點規範了基礎測繪的財政投入、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規劃和計畫的制定、測繪成果更新套用、測繪應急保障等方面。《辦法》的發布,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高度重視,為今後我省基礎測繪科學發展指明了方向。《辦法》的出台與實施,標誌著我省基礎測繪事業的發展納入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對於保障、規範和促進基礎測繪工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我省經濟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政府法制辦、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相關負責同志,基礎測繪從業人員,中國測繪報、陝西日報、陝西廣播電視台、西安日報、三秦都市報、華商報、西安晚報、鳳凰網等媒體參加了本次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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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婁勤儉省長(現陝西省委書記)簽署陝西省人民政府第189號令,公布《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是2015年陝西省開門立法工作的重點項目,省政府法制辦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民眾代表參與政府立法的全過程。起草制定過程中,省法制辦多次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邀請省人大代表、省政協代表、法律專家學者、民眾代表參與討論,並邀請民眾代表赴實地調研我省基礎測繪活動開展情況。通過開門立法,提高了社會公眾對測繪工作的知曉度。《辦法》的出台標誌著我省基礎測繪管理工作進入規範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新階段,是我省在新常態下強化基礎測繪管理,保障基礎測繪活動持續健康協調開展的重要舉措。
《辦法》著重解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推動基礎測繪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目前,我省的基礎測繪經費一直未能納入財政預算,基礎測繪投入與實際需求不符,處於經費不足、額度不穩定狀態。《辦法》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加強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隨著基礎測繪活動大大加強,很多測繪基礎設施面臨著年久失修、技術落後等問題,亟需更新和維護。《辦法》明確了相關單位和個人對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更新和維護的義務。三是加強基礎測繪規劃和計畫的統籌協調。《辦法》規定了省級、市級、縣級基礎測繪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的編制與上報,明確各級測繪部門的工作職責,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統籌協調,形成省、市、縣基礎測繪聯動機制。四是規範測繪成果更新套用與法律責任。《辦法》明確了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套用的有關要求,對在基礎測繪工作中違反規定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五是強化測繪應急保障的組織實施。根據我省應急保障需要,明確了各級測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六是將地理國情等新型測繪項目列入基礎測繪範疇。根據近年來測繪技術的發展變化,新型基礎測繪不斷湧現,按照測繪法修訂要求,將地理國情監測、衛星導航定位連續運行基準站網的建設等納入基礎測繪的範疇,既有利於用法律手段進一步規範和監管此類測繪活動,又及時與上位法銜接。七是明確了各級測管部門的監督職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測管部門對基礎測繪成果管理、測繪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職責,以及對其他各領域基礎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為實施對基礎測繪相關活動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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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婁勤儉省長主持召開第三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送審稿》),將以省政府規章發布,從制度上規範和加強我省基礎測繪管理。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楊宏山、副局長陳向陽列席會議並解答參會代表提問。
隨著基礎測繪活動近年不斷加強,為規範我省基礎測繪管理,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在省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完成《辦法送審稿》的制定工作。《辦法送審稿》針對我省省情,依據上位法規定,重點對以下六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明確基礎測繪定義和範圍;二是規定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三是強化基礎設施的建設、更新和維護的責任主體及經費保障渠道;四是強調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五是明確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的相關要求和更新期限;六是突出構建統一的基礎測繪成果服務平台,建立和完善基礎測繪成果分發服務體系,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共建共享和信息交換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