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規定

《陝西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規定》在1994.12.15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行業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避免重複測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各種測繪工作的單位和承擔民用測繪任務的軍事測繪單位,施測前均應按限額管理許可權,到測繪管理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第三條 測繪任務包括: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地形測繪(含水下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繪、地圖編制。
第四條 下列限額(含限額數)以上的測繪任務,在省測繪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一)按國家測繪技術標準屬於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含衛星定位測量)。
(二)各種比例尺的航空攝影。
(三)地形測量,按成圖比例尺及測繪面積區分(含帶狀地形測圖折合面積):
比例尺為1∶10萬,測繪面積在16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5萬,測繪面積在4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2.5萬,測繪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1萬,測繪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5000,測繪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2000,測繪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1000,測繪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500,測繪面積在1.5平方公里以上。
(四)工程測量中的控制測量和地形圖測繪。
控制測量中符合四等以上大地控制測量標準者,按第(一)項的規定登記;屬於隨地形圖測繪者,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登記。
(五)地籍測繪:
比例尺為1∶1萬,測繪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5000,測繪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2000,測繪面積在4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1000,測繪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500,測繪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
(六)各種涉外測繪。
(七)編制1∶2.5萬(含1∶2.5萬)以及更小比例尺的有密級的或者內部使用的地圖1幅以上者。
第五條 下列限額以內的測繪任務,在地(市)測繪管理部門輸登記;經核准登記後,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一)地形測量、工程測量中的地形圖測繪:
比例尺為1∶5000,測繪面積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內;
比例尺為1∶2000,測繪面積在1至10平方公里以內;
比例尺為1∶1000,測繪面積在0.5至5平方公里以內;
比例尺為1∶500,測繪面積在0.1至1.5平方公里以內;
(二)地籍測繪:
比例尺為1∶5000,測繪面積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內;
比例尺為1∶2000,測繪面積在1至4平方公里以內;
比例尺為1∶1000,測繪面積在0.5至2平方公里以內;
比例尺為1∶500,測繪面積在0.1至1平方公里以內。
(三)地形圖編制:
比例尺為1∶1萬,測繪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為1∶5000,測繪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
小於上述最小限額的測繪任務,可不進行登記。
第六條 登記辦法:
(一)列入全國和省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測繪單位應在施測前將年度測繪計畫連同原規劃一併提交省測繪管理部門,可不再另行登記;
(二)上述規劃以外的測繪任務,測繪單位應在施測前按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許可權,到省或者地、市測繪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三)測繪任務部份在我省行政區域的,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向我省測繪管理部門登記;
(四)兩個以上測繪單位聯合承擔的測繪任務,由總攬或者主要承攬此項測繪任務的單位申請辦理登記;
(五)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測前辦理登記的,測繪單位應向有管轄權的測繪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經批准後可視情況準予緩期登記。
第七條 施測單位登記時,按下列程式輸:
交驗《測繪資格證書》和物價、財政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及主管上級下達的測繪任務檔案或者測繪任務契約書、協定書或者委託書;
填寫《測繪任務登記表》(附表式一);
由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核發《陝西省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附表式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
(二)不具備合法的收費手續。
(三)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低於成本價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
第九條 凡已進行測繪任務登記並取得《陝西省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的單位,各級測繪資料管理部門必須向其提供所需要的測繪起始數據等資料。
測繪資料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條 測繪任務施測時,當地測繪管理部門憑《陝西省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測繪資格證書》等予以提供測繪工作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條 測繪任務執行單位在施測過程中,要妥善保護測量標誌。發現已損壞的測量標誌,應及時報告當地測繪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領到測繪任務登記證後,如測繪任務發生變動,應重新輸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測繪任務完成後,測繪單位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匯交下列資料:
(一)測繪生產技術總結;
(二)測繪成果質量驗收報告;
(三)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四)測量標誌維護資料及新標誌點的委託保管書複印本。
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未按本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省測繪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地(市)測繪管理部門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停止測繪,補辦登記手續。
(二)拒不辦理登記手續繼續違法測繪的,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並可扣繳《測繪資格證書》3個月至半年。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將罰款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違者,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式一:陝西省測繪任務登記表
┌─────┬───────────┬─────┬───────────┐
│ │ │ │ │
│ 測繪單位 │ │ 委託單位 │ │
├─────┼───────────┼─────┼───────────┤
│ │ │ │ │
│ 地 址 │ │ 地 址 │ │
├─────┼──┬──┬──┬──┼─────┼──┬──┬──┬──┤
│ 郵政編碼 │郵政│ │電話│ │ 郵政編碼 │郵政│ │電話│ │
│及電話號碼│編碼│ │號碼│ │及電話號碼│編碼│ │號碼│ │
├─────┼──┴──┼──┼──┼─────┴──┼──┴──┴──┤
│ │ │資格│ │ │ │
│ 單位性質 │ │證號│ │ 收費許可證號 │ │
├─────┼─────┴──┴──┴────────┴────────┤
│ │ │
│ 任務名稱 │ │
├─────┼─────────────────────────────┤
│ │ │
│ 任務來源 │ │
├─────┼─────────────────────────────┤
│ │ │
│ 工 作 量 │ │
├─────┼─────────────────────────────┤
│ │ │
│ 測區範圍 │ │
├─────┼─────────────────────────────┤
│ │ │
│ 用 途 │ │
├─────┼─────────────────────────────┤
│ 質量驗收 │ │
│ 方 式 │ │
├─────┼─────────────────────────────┤
│ 資料上交 │ │
│ 方 式 │ │
├─────┼─────────────────────────────┤
│ 任務完成 │ │
│ 起止時間 │ │
├─────┼─────────────────────────────┤
│ │ │
│ 備 注 │ │
└─────┴─────────────────────────────┘
附表式二:
陝 西 省 陝 西 省
測繪任務登記存根 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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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__| 編號: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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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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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 經審核,準予你單位承擔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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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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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測繪項目: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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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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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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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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