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監督辦法

陝西省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監督辦法為了加強城市市容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舒適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保護人民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監督辦法
  • 時間:1991年6月22日
  • 時效性:有效
  • 目的:加強城市市容衛生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容衛生,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陝西省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監督辦法
(1991年6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舒適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保護人民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建制市的建成區、對外開放的旅遊區範圍內進行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市容衛生工作的領導,把市容衛生建設納入城市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為本辦法的監督執行部門,負責協調、組織、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具體施行。

第二章 市容衛生

第五條 市區道路要保持平整乾淨。嚴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場所堆物、作業、焚燒廢物。沿街建築施工和臨時占用、開挖街道的,須報經建設、公安部門批准,並與當地街道辦事處簽訂衛生責任書。
第六條 主要街道沿街單位和居民戶,要保持建築物的整潔,不準亂放、亂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不準在建築物、電線桿、樹木及其它公用設施上亂貼、亂畫。
第七條 市區內不準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準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動物屍體等污物;禁止隨地吐痰和便溺。
第八條 市政、公用、供電、通訊、交通等各種專用、公用設施和標誌,要由設定單位負責保持經常完好和整潔。
第九條 保持街巷下水道暢通,下水道口乾淨。清理窨井掏出的污泥必須當即清除。
第十條 單位和居民要按照當地街道辦事處統一布置、做好室內外和街巷保潔工作,開展“除四害”活動。
第十一條 沿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等要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遺留的渣土、枝葉,必須立即清除。
第十二條 廁所、垃圾台(站)要有專人管理,經常保持清潔。糞便、垃圾定期清運,不得外溢、堆積,污染環境。
醫療、放射性等垃圾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垃圾堆放場地必須經常進行衛生處理,保持清潔。
第十三條 公共廁所、垃圾台(站)、果皮箱等公共衛生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拆除。需要移位、拆遷時,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辦理,不得影響居民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運輸垃圾、糞便、沙石、煤灰等易撒、漏、飛揚物料時,要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得沿途拋撒、飛揚。
進入市區的畜力車,要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禁止遺撒畜糞和飼料。
第十五條 集貿市場流動攤點的衛生由工商行政部門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做到環境、場地乾淨、整齊。
第十六條 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風景旅遊區等公共場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搞好環境衛生,保持經常整潔。
第十七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飼養科研用犬、警犬,必須報經所在地公安部門批准,並實施檢疫、免疫。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市容衛生實行市、區(鎮)和街道辦事處三級管理。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所在地區街道辦事處的安排布置和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城建、衛生、公安、工商、公交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各自職責做好市容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城市要有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街巷和廁所、垃圾台(站)等處保潔和清運工作。沿街單位和住戶實行自搞門前衛生、自育門前花木自護門前設施、自管門前秩序和責任承包(簡稱“四自一包”)的衛生責任制。採取專業隊伍與民眾保潔相結合的辦法,做好市容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市要根據需要建立市容衛生監督隊伍,負責做好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
市容 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證章,執行處罰時必須出示監督證。監督證和證章由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製作。
第二十二條 市容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衛生科學知識,進行市容衛生法制教育;
(二)動員組織民眾維護市容衛生;
(三)監督檢查管轄地區的市容衛生;
(四)制止和處理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在市容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由市、區(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的,罰款五角至一元;
(二)在沿街建築物上亂放、亂掛、亂貼、亂畫、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污物,亂扔動物屍體,焚燒廢物的,罰款二元至二十元;
(三)在街巷、人行道亂放物料、任意作業,不按規定及時清除廢渣、廢土、污泥、工程廢料、剪棄的樹枝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每晝夜罰款一元,對單位並處直接責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罰款;
(四)遺撒散體、流體物品,遺棄牲畜糞便的,罰款五元至二十元;
(五)對非法飼養家畜家禽的,罰款五至二十元,沒收其家畜家禽;
(六)對不按當地街道辦事處統一布置開展市容衛生和“除四害”活動,違反“四自一包”衛生責任制的對單位罰款十元至一百元,並處直接責任者五元至十五元罰款;
(七)公廁、垃圾台(站)不清潔,造成糞便外溢、垃圾堆積,處責任單位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並處直接責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罰款。
(八)傾倒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醫療、放射性等垃圾,亂倒生產、經營性垃圾或基建工程廢土的,對單位處二百至四百元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九)占用、破壞、偷竊、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任意改變其位置、形態和使用性質的,除照價賠償或者恢復其位置、形態和使用性質外,處責任單位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處直接責任者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侮辱、謾罵、毆打市容衛生監督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金額一次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元,對單位一欠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五百元。
五元以下的罰款,由市容衛生監督員憑證當場處罰;六元至五十元的罰款,由街道辦事處裁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由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裁決。
罰款應開具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和沒收物資全部上交當地財政。
第二十七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處罰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容衛生管理和監督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打擊報復,枉法裁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市容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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