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1-23
【生效日期】1990-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企業審批及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
(1990年1月23日)
第二條開辦企業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審批:
(一)開辦各類公司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地、市、縣(區)的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開辦聯營企業、企業集團,由牽頭的企業按上述規定申報審批。開辦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地、市、縣(區)的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務院各部門在陝開辦全民所有制企業由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審批。其中,開辦全民所有制公司,應由國務院的主要部委審批,或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開辦集體所有制企業,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地、市、縣(區)的主管部門審批。沒有主管部門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四)開辦勞動服務公司或同類型的其他企業由當地勞動部門的勞動服務公司管理機關審批。
(五)凡國家實行行業歸口管理的企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時,必須事先徵得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同意。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務院有專項規定的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應對新開辦企業的章程、資金來源、經濟性質和開辦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並對出具的檔案負責。其中註冊資金,必須有財政或驗資部門的驗資證明。
第四條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下列企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一)國務院各部門駐陝的直屬企業(公司)以及委託省政府和省級部門管理的部屬企業;
(二)省人民政府和省級各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企業(公司);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四)本省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分支機構(不含西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主管部門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
國務院各部委直接批准在陝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五)外國企業駐陝常設代表機構,外國承包商、經營管理集團(不含承包西安市項目的外國承包商、經營管理集團)。
第五條下列企業由地區、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一)地區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批准設立的企業;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或授權登記的企業。
第六條上述以外的企業和經營性勞動服務公司,一律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七條上級登記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下級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有關企業的登記註冊。
第八條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將核准登記註冊企業的主要註冊事項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條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先向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未經原登記主管部門核准,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登記註冊。
第十條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管理。冠哪一級行政區劃名稱,需經哪一級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一條嚴格核定企業經營範圍。凡國家實行專營的商品,只能由規定的專營企業經營。在不違反國家專項規定的前提下,核定經營範圍時允許一業為主,兼營與主業相近品種或項目。但經營範圍不能過寬過雜。
第十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內不屬本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的檢查情況,應及時向該企業直接登記主管機關反映。直接登記主管機關應及時進行查處。必要時可委託企業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查處。凡受原登記主管機關委託檢查有關企業的違法行為,需要凍結銀行帳戶或處罰時,必須事先徵得原委託機關的同意。未經同意的處理決定,企業和有關部門可以拒絕執行。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嚴格按照各自的職權範圍依法行使職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適當的處理決定和不合法的登記註冊。
第十四條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及登記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事,清政廉潔。凡違反有關登記法規,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受企業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企業審批和登記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登記管理職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憑藉權力和關係干擾審批登記工作,對違反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已核准登記的企業,在全省統一換髮新照時,應按照本規定辦理相互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