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 生,第三章 教職工,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六章 財務、資產和後勤,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06年
2006年,陝西師範大學對章程建設的相關材料和內容進行了大量的蒐集、調研和討論工作,但後來由於各種原因擱淺。
2013年
2013年6月,學校開始正式啟動新一輪章程建設工作。
2013年9月,教育部發布《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畫(2013-2015年)》,對高校章程建設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和指導。為順利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學校成立了章程制定委員會和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委員會由黨委書記甘暉、時任校長房喻為主任,副校長蕭正洪為執行主任,學校其他黨政領導、黨委常委、校長助理、職能處室及學院負責人、老領導、老專家、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為委員;章程起草工作小組的組長為發展規劃辦公室主任陳鵬教授。
2013年10月底,學校發布《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方案》,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具體實施步驟等進行了詳細的安排部署。
2013年6月,黨委書記甘暉、副校長蕭正洪帶領部分職能處室、學院負責人到中南大學、湖南大學等校調研,重點就章程制定、內部結構治理等內容進行考察。分管副校長蕭正洪多次與發展規劃辦公室主任陳鵬參加教育部組織的章程制定工作研討會,先後在北京、貴陽、南昌、西安等地參加有關章程制定、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等方面的研討工作會議。在此前後,學校章程制定工作的牽頭單位發展規劃辦公室系統蒐集和學習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章程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為充分借鑑國內外大學章程建設的經驗,發展規劃辦還收集了耶魯大學、牛津大學、密西根大學、康奈爾大學、柏林洪堡大學、早稻田大學、悉尼大學等國外大學章程;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澳門大學、台灣大學、台灣清華大學、台灣東吳大學、台灣政治大學等港澳台地區大學章程;《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國立北京大學現行章程》、《國立清華大學規程》、《國立中央大學組織規程》、《南洋公學章程》等民國時期國內大學章程;參閱了湛中樂主編的《大學章程精選》、張國有主編的《大學章程》(五卷七本)著作等。此外,發展規劃辦還對孫霄兵、秦惠民、孫綿濤、湛中樂、周光禮、馬懷德、馬陸亭等學者有關章程研究的理論文章和研究專著進行了學習研討。以學習研討為基礎,發展規劃辦公室與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對比分析各類大學章程的結構及利弊,結合學校實際,確立學校大學章程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框架。
2013年11月,學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組開始章程起草工作。起草階段,教育部首批核准的六所高校的章程發布。起草小組將已經核准的六校章程與準備階段蒐集的其他材料一起,對現代大學治理理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學習研究,對國內外大學的有益成果和經驗進行了比較研究和學習借鑑,對學校辦學傳統、領導體制、組織結構等進行了系統總結。隨後,起草小組討論了起草工作的總體要求和步驟,草擬了章程文本提綱,開始結合學校實際的章程起草工作。起草階段,起草小組內部對文本撰寫進行了多次討論;發展規劃辦多次組織校內外專家學者、職能處室負責人、學院院長、教師代表、學生代表進行座談。
2013年12月底,形成《陝西師範大學章程(草擬稿)》。
2014年
2014年3月初,教育部發布《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實施<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通知》;5月底,教育部第二批核准的包括東北師範大學在內的九校章程發布。章程起草工作小組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教育部辦公廳的《通知》精神,認真研討第二批核准的九校章程,對章程草擬稿進行修改,於6月6日形成了《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章程徵求意見稿完成後,在發展規劃辦公室牽頭負責下,章程起草工作小組通過網上公示、個別呈送、座談研討等形式,向學校師生及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建議。
2014年6月11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將《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在校務信息平台發布,通過網上公示的形式,面向學校上下徵求意見建議。6月16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委託離退休處向老領導、老專家送呈章程徵求意見稿紙質版,向他們徵求意見建議。同時,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先後組織召開不同範圍、不同層面的徵求意見座談會:6月11日,由副校長蕭正洪主持,面向職能處室負責人、學院負責人徵求意見建議,程光旭校長參加會議;6月13日,面向校工會、二級教代會代表、教師代表徵求意見建議,章程起草工作小組組長陳鵬主持會議;6月16日與17日,在副校長蕭正洪主持下,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又先後向組織部、人事處、財務處、資產處、後勤處等職能處室負責人和政治經濟學院、新聞與傳播學院、材料工程與科學學院等學院負責人徵求意見建議。徵求意見階段,通過各種渠道共收到意見建議300餘條次(含重複意見)。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對反饋回來的意見建議按照章程條款進行了整理。
2014年6月18日,蕭正洪副校長和陳鵬教授及起草小組其他同志,充分考慮、採納徵求意見階段的意見建議,對章程徵求意見稿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第2版)。6月19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將《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第2版)紙質版委託秘書科交學校黨政領導、黨委常委、校長助理和教師代表繼續徵求意見建議。6月23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再次對章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第3版),然後送交工會並提交學校第六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討論。6月25日,學校第六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第3版)進行討論。6月26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將教代會代表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出14條意見建議。6月27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組針對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對《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第3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審議審定稿)》。
2014年6月28日,《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審議審定稿)》分別於上、下午交由學校校務會審議、黨委會審定。6月30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將校務會、黨委會上徵集的意見建議進行整理,同時對章程進行修改,形成《陝西師範大學章程(核准稿)》。在以上徵求意見與修改完善階段,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充分採納各方的意見建議,對未予採納的意見建議進行反饋回復。同時,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形成《<陝西師範大學章程(核准稿)>起草說明》。
2014年7月1日,《陝西師範大學章程(核准稿)》由學校程光旭校長簽發。同日,發展規劃辦將《陝西師範大學章程(核准稿)》附上《<陝西師範大學章程(核准稿)>起草說明》後,經學校公文報送系統由學校辦公室報送教育部申請核准。
2015年
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對《陝西師範大學章程(核准稿)》審議通過,3月11日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0號,對陝西師範大學章程核准實施。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0號
陝西師範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0屆黨委會第8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陝西師範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陝西師範大學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
陝西省立師範專科學校。1949年,陝西省立師範專科學校與
國立西北大學文學院教育系合併成立西北大學師範學院。1952年西北大學師範學院獨立設定,1954年經政務院批准更名為
西安師範學院。1960年西安師範學院與陝西師範學院(1956年成立)合併,定名為陝西師範大學。1978年劃歸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確定為國家“
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
陝西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以“崇真務實、開放包容、追求卓越”為辦學理念,以建設教師教育為主要特色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為辦學目標,著力培養引領教育發展的卓越教師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創新精神的各類專門人才,推動國家、民族與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優秀公民。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陝西師範大學,簡稱陝西師大、陝師大;英文名稱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簡稱SNNU。
學校法定地址為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199號,設有雁塔、長安兩個校區。雁塔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199號,長安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西長安街620號。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不斷拓展繼續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國家核定的標準,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人文藝術、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醫學等領域的學科門類。
第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章 學 生
第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文獻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規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開展學術交流、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課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學生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五)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獲得助學金和貸學金的學生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就業指導,支持學生開展課外活動、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
學校提供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並進行引導和管理。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程式,保障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聽證等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無學籍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學校依法與受教育者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五條 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學校管理及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學校黨務和行政管理工作、學校及本單位領導班子的產生與調整等事項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與業務水平;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教師是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進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國家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相關申訴機構,按規定程式受理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任、分類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提高職業素質、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或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或退職。
離退休教職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享受相應待遇。學校按照國家和本校有關規定對離退休教職工進行服務,鼓勵、支持離退休教職工為學校發展繼續貢獻力量。
第二十七條 學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陝西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陝西師範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託黨委副書記或其他常委主持。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重大議題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務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等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情況參加。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託黨委書記或副校長主持。
校務會議須在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1/2以上方可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陝西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對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等學術事務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科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學科研機構民主推薦、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等方式產生。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部章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組織評定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學術委員會對下列事項提出明確異議的,學校應當作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規劃與預算評議、學術評議、學術申訴等專門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按照學科相近原則及實際需要設定教育科學學部、人文科學學部、社會科學學部、理學部、工學與信息科學技術學部等學部,作為學術事務分類管理的評議機構。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一般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履行學位評定與授予職權。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等涉及學位制度整體設計的事項,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學校依據不同學科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中國共產黨陝西師範大學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下設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組織規則、工作機構等依據學校依法制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依法履行工會職責。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訂及修訂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學生會、研究生會可通過學生代表提案機制、組織開展校領導接待日、列席校務會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校院兩級學術委員會議等方式,參與學生獎懲、後勤管理等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
理事會由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理事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學校為其行使民主管理、監督權利提供必要條件。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黨委、行政的下設機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基層學術組織三級管理體制。
學校下設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以下簡稱學院)。學院是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主體。
學院下設系、研究所、中心、實驗室等基層學術組織。
學院、基層學術組織依據章程,在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的設立、變更、合併或停辦,應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院長1人,黨委(黨總支)書記1人;學校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可設副院長、副書記若干人。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另有規定外,院長、副院長一般採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方式,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充分醞釀、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產生,由學校任命。
學校不斷完善院長選拔任用辦法。
院長、副院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根據有關規定產生。
第四十七條 學院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學院的專業與課程設定和人才培養方案;
(三)自主組織開展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依據學校核定的事業編制、崗位要求和聘用程式,自主遴選、確定常規補充師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一般管理人員,提名、擬定高層次人才聘用人選;
(五)按照學校的管理規定,負責審批計畫內公用經費支出,對取得的財政撥款、學費收入及科研、產業收入等辦學經費,在規定範圍內自主安排和使用;
(六)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及文獻信息資源,提升使用效率;
(七)負責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八)制定學院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九)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基層學術組織是承擔學校及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社會服務等任務的基本學術單元。
基層學術組織的建設、職責、運行機制等依照學校關於基層學術組織建設的有關規章實施。
第四十九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和監督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行政事務最高決策機構,由正副院長、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工會主席組成。黨政聯席會一般由院長主持,討論黨群、統戰、安全穩定等工作時由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
學院實行黨務、院務公開制度。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監督下統籌行使對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等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權。
學術分委員會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也可吸納部分副教授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青年教師。
學術分委員會委員由學院全體教師選舉產生。
學術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主任委員由不少於3名的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產生。
學術分委員會組成人員為不少於7人的單數,其中不擔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不少於1/2。
學術分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學術分委員會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分委員會依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參加或列席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保障學術分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院長參加或列席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
學術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學術評價與獎勵、教師職務聘任、人才引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學術事項;
(二)依照學校相關規定,受理學術申訴;
(三)審議學院發展規劃、隊伍建設規劃、經費和資源配置方案等;
(四)對學院重要的改革事項、內部機構設定等提供決策諮詢;
(五)評定、審議學院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學術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受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院長定期向學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學院教職工大會對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討論與本單位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第六章 財務、資產和後勤
第五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的經費保障體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財務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五十五條 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定的財務機構屬學校二級財務機構,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六條 學校的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預算建議方案經法定程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五十七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收益等渠道獲取辦學經費。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和個人捐贈。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考核與監管體系,防範財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
學校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提高后勤保障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服務,為學生和教職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教學科研基礎設施、信息化、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需求。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八條 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七十條 學校推進與高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以及國際社會的深度融合,提升協同創新能力,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支持校辦產業的建設和發展。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七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國際化進程。增進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和學術機構的實質性合作,參與全球和區域性的重大科研項目;聘用更多高層次海外人才來校任教;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人才,吸引更多留學生來校攻讀學位;推動中外文化深層次交流合作,努力提升學校在國際高等教育和學術組織中的地位和影響。
第七十三條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對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及其學校開展對口支援活動。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校訓為“厚德、積學、勵志、敦行”。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由同心雙圓構成,內圓上方為篆書“陝”、“師”、“大”三字的變構組合,下方為“1944”字樣,代表建校時間;外圓為雙廓線,圓內上方為魯迅手稿集字“陝西師範大學”字樣,下方為英文大寫的校名全稱。
學校徽章是由學校徽志和校名組成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旗旗面的標準色為“中國紅”或白色,旗面正中上方是學校徽志,下方是學校中英文全稱。
校旗的基本規格為240公分×160公分。
第八十條 學校校歌為《桃李香滿園》。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務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不少於50名的代表聯名提議,或由校務會議提議,按章程制定程式進行,以章程修正案方式體現。
第八十五條 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