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師範學院章程

鹹陽師範學院章程

《鹹陽師範學院章程》2014年8月26日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9月18日核准發布。

《鹹陽師範學院章程》由序言和10個章節構成,共107條。內容包括:序言,總則,舉辦者和學校,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學校管理體制,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與學生代表大會,董事會、基金會、校友會,經費、資產、後勤,附則。《章程》主要闡述了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基本制度。明晰了學校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職能分工,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明確了學校辦學定位、辦學特色和辦學目標等,為克服辦學同質化,辦出自身特色指明了方向;明確了學校黨委、校長、學術組織(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審委員會)等的權利與義務,確立了學校重大事務的決策程式,理順了管理關係;明確了教職工、學生和社會參與管理的具體形式和途徑等機制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師範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31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18日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8月26日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2年5月,鹹陽是師範學院正式啟動章程建設工作,成立了由黨委書記和校長任組長,校領導,各院(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有關專家、師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組成的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編制了具體的工作方案。
2012年6月,鹹陽是師範學院工作組開始圍繞章程的制定,認真學習國內外高校章程建設的先進經驗,系統梳理了近年來學校內部治理的改革成果,深入研究了大學治理機構、大學章程建設的歷史沿革等問題。同時,通過座談會、深度訪談等多種渠道,就歷史傳統、章程理念、精神使命、辦學方向、治理結構、師生權利與義務等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2013年起開始章程的起草工作。期間,經過10餘次反覆修改,形成了《鹹陽師範學院章程(草案)》(以下簡稱《章程》)。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後,於2013年12月提交學校三屆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隨後,根據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建議,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2014年4月,鹹陽師範學院黨委會審定後,同年5月初報送陝西省省教育廳審核。
2014年8月26日,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鹹陽師範學院章程》。
2014年9月18日,《鹹陽師範學院章程》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發布。

核准公告

鹹陽師範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報送我廳核准的《鹹陽師範學院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鹹陽師範學院是陝西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校創建於1978年5月,原名“陝西師範大學鹹陽專修科”。1978年12月,經教育部批准,成立“鹹陽師範專科學校”。2001年5月,合併陝西省鹹陽教育學院,同時升格為本科院校,更名為鹹陽師範學院。2004年10月,陝西廣播電視大學鹹陽市分校併入學校。
學校以“服務地方、引領社會”為辦學理念,以“艱苦奮鬥,自強不息,爭創一流”為師院精神,實施“改革創新、提升層次、開放辦學、文化引領”戰略,堅定不移的走改革創新、內涵發展、特色興校之路,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創新型、套用型人才。
為了促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鹹陽師範學院,英文名稱為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條學校法定住所地為陝西省鹹陽市文林路。在辦學過程中併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導向,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以提升層次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致力學校科學發展。
第五條學校的辦學定位是“以教師教育為特色,多層次、多學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套用型大學”。
第六條學校的校訓是“厚德·博學”。
第七條學校的校歌是《畢塬放歌》。峻陽作詞,張玉龍作曲。
第八條學校的校徽包含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整體為圓形,由鹹陽師範學院的中英文名稱和“鹹陽”兩字的英文首字母“X”和“Y”構成。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條學校的校慶日為5月25日。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學校的舉辦者是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和監督學校的辦學行為。
第十二條舉辦者的權利:
(一)核准學校章程,依法管理學校辦學行為。
(二)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三)評價監督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任命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等人員。
(五)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六)制訂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標準。
(七)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資產。
(八)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
(三)維護學校利益,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四)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傳承與創新和社會服務。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按照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機構。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按照國家規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五條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
第十六條學校以學歷教育為主,兼顧非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教育為主,兼顧非全日制教育;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
第十七條學校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繼續教育、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八條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九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規格要求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學設施建設,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條學校依法依規制定學籍管理制度,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逐步推行學分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實行教學工作監控評估制度,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和學生學習狀態進行監控和評估,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法執行各學歷層次的學業標準和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制度;依法執行學位制度,授予受教育者相應學位。
第二十三條學校以教師教育為主,積極發展文學、理學、歷史學、法學、管理學、工學、經濟學、藝術學等學科,構建相互支撐、協同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二十四條學校在強化現有學科專業優勢的同時,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需要,積極發展新興套用性學科專業,探索建立學科交叉融合專業,以最佳化專業結構。
第四章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基本框架
第二十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鹹陽師範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法建立和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等學術性組織,依法行使學術性職權。
第二十八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三十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內部黨政工作機構,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一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三十二條中國共產黨鹹陽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的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三條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鹹陽師範學院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按照分工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討論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和改革、發展等重大事項;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領導和做好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六條黨委會議及議事規則:
(一)學校黨委在學校黨員大會或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委對黨員大會或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會應定期舉行,且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二)黨委會討論幹部任免時必須有2/3以上成員到會才能召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明確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暫緩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三)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者由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主持。根據會議議題,非中共黨員校長和其他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黨委辦公室負責人作為秘書人員列席會議。
(四)黨委會議題提出的基本程式是:各黨政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書面提出議題,經學校黨政分管領導同意,黨委書記徵求校長意見後確定。一般不討論臨時議題。
(五)黨委會的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細則由黨委會根據有關規定及學校實際擬定。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鹹陽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委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紀委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黨委會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三節學校校長
第三十八條學校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落實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校長的主要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學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負責教師及職工的聘任與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擬訂學校章程,經教代會審議、黨委討論通過,報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後執行。
(八)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上述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校長辦公會議及議事規則:
(一)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研究和處理學校日常行政工作的辦公會議。討論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有關問題,決定有關事項,組織實施黨委會有關決議,醞釀需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方案。
(二)校長辦公會議須參加人員一般有校長、副書記、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辦公室負責人作為秘書人員列席會議。
(三)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或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舉行。議題由校長、副校長或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提出,並由校長徵求黨委書記意見後確定。
(四)校長辦公會議決策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副校長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四節學術組織
第四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學科建設、教學指導、學位評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組織和二級院(系)學術分委員會,進行相關學術事務。
第四十三條學校設立學科建設委員會。
學科建設委員會是學校學科建設工作的學術機構,負責學科建設的規劃、協調、監督工作,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人才培養,推動教學改革和教學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等工作進行巨觀指導、理論研究及開展政策諮詢的學術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處理學校學位事務的學術機構。依照相關法律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的學術機構,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七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八條學校教代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有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十九條學校在學院(系)和有關單位實施和推行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五十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教代會代表以院(系)、處(部)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十一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條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系)兩級工會組織。
第六節團、學組織
第五十三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鹹陽師範學院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共青團負責指導學生會工作,並引導、監督學生社團和其他青年自發組織開展活動。
第五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
學代會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是學生的自治組織。
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學代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章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五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系),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學院下可設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第五十六條學院(系)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自主管理。
學院(系)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系)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或直屬支部委員會以及其他基層黨組織。
第五十七條學院(系)黨總支或直屬支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系)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學院(系)工會、共青團等民眾團體組織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學院(系)院長(主任)是學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對學院(系)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學院(系)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除有特別規定外,學院(系)院長(主任)的人選通過學校組織公開招聘、民主推薦等方式產生,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
第五十九條學院(系)重大事項決策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學院(系)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黨總支(直屬支部)書記、副書記。
第六十條學院(系)設定學術委員會作為學院(系)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院(系)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學院(系)學術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一條學院(系)設立學院(系)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決定學院(系)有關教學與管理的規劃(計畫)、改革、評估等問題。
學院(系)教學指導委員會接受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並依其章程決策本學院(系)教學管理事務。
第六十二條學院(系)建立二級單位教代會制度。
學院(系)教代會是學校教代會制度的延伸和發展,是院(系)教職工參與學院(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六十三條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立若干研究所(室、中心)和實驗室等研究機構。
研究機構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
學校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六十四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實踐等。
第六章教職員工
第六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六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員工的高、中、初級崗位。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六十七條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七)公平獲得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八)學校規章和聘任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榮譽、秩序與利益。
(二)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五)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尊重和愛護教職員工,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鼓勵教職工不斷提高自己。
學校建立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逐步提高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學生
第七十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條學生在校期間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根據需要跨學科、院(系)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根據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資助等。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榮譽、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國家和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以及學生行為規範。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遵守國家考試制度和學歷學位管理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履行獲得資助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三條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七十四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各種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制定學生申訴管理辦法,依法受理學生申訴。
第七十五條學校建立學生幫扶救濟機制,對經濟困難、學業困難、就業創業困難和疾病等方面的學生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六條學校鼓勵學生開展創新活動,支持其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等活動,對其就業創業給予指導服務。
第八章董事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一節董事會
第七十七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聯繫與合作、籌措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非行政性機構。
第七十八條董事會由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學者、企業家和著名校友等組成。
第七十九條董事會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聽取學校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協助學校在海內外籌集辦學資金、引進優質資源,促進學校與企業、政府機構、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董事會籌集的辦學資金的使用。
(四)享有和履行由學校授權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條董事會成員遵守董事會章程,並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節基金會
第八十一條學校設立基金會。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的捐贈。基金會的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八十二條學校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八十三條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四條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第三節校友會
第八十五條學校建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八十六條校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母校創新精神的傳統,共商母校的發展,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八十七條學校校友包括在鹹陽師範學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職銜的各界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校友義務的人士。
第八十八條校友會的主要職責:
(一) 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 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 進行學術交流、組織聯誼活動。
第八十九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校友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十條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
第九章經費、資產、後勤
第九十一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九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一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加強經費管理,建立和健全財務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十三條學校資產主要包括學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被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等。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政府監管,學校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學校對所有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九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科學、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確保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第九十五條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九十六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條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學校發布。
第一百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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