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文理學院章程

寶雞文理學院章程

《寶雞文理學院章程》由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2014年8月26日評議通過、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9月18日核准發布。

《寶雞文理學院章程》共11部分,分序言和10章,具體章節為:總則;學校與政府、社會;組織結構;教職員工;學生;董事會;校友會;資產、經費、後勤管理;校徽、校旗、校歌和校慶日;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文理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32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18日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8月2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與政府、社會,第三章組織結構,第四章教職員工,第五章學生,第六章董事會,第七章校友會,第八章資產、經費、後勤管理,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第十章附則,

制定過程

2012年6月12日,寶雞文理學院章程制定工作會議,全面啟動章程制定工作。
2012年9月,寶雞文理學院完成《寶雞文理學院章程》文本初稿。
2012年10月11日,寶雞文理學院召開黨委中心組學習擴大會專題學習高等學校大學章程制定相關檔案精神。
2012年10月30日,寶雞文理學院召開工會幹部會議討論《寶雞文理學院章程(討論稿)》。
2012年11月7日,寶雞文理學院召開《寶雞文理學院章程(討論稿)》教師代表徵求意見會。
2012年11月8日,寶雞文理學院召開院系部院長、主任會議,專題研討《章程》討論稿。
2012年11月13日,寶雞文理學院召開機關各部門負責人會議,專題研討《章程》討論稿。
2012年11月14日,寶雞文理學院召開《寶雞文理學院章程》(討論稿)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徵求意見會。
2012年11月15日,寶雞文理學院召開《寶雞文理學院章程》(討論稿)機關黨委、各黨總支書記、學生代表徵求意見會。
2014年8月26日,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寶雞文理學院章程》。
2014年9月18日,《寶雞文理學院章程》由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9月18日核准發布。

核准公告

寶雞文理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報送我廳核准的《寶雞文理學院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寶雞文理學院前身為1958年創辦的寶雞大學(本科),1963年因國家經濟困難停辦,1975年在此基礎上成立陝西師範大學寶雞分校,1978年經國務院批准為寶雞師範學院,1992年經原國家教委批准與1984年新設立的寶雞大學合併,更名為寶雞文理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學校法律地位,使學校活動有章可循,依法治校、科學發展,實現辦學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全稱“寶雞文理學院”,簡稱“寶文理”;英文名稱“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縮寫“BUAS”。
第三條學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隸屬於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四條學校註冊地址為寶雞市渭濱區石鼓鎮寶光路44號。
學校現設有兩個校區:寶雞市高新大道1號和寶雞市寶光路44號。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布局。
第五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七條學校辦學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育人為根本,以教學為中心,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師資建設為重點;以提高質量求生存,以提升層次求發展,以鮮明特色求地位,以服務地方求支持。努力建設成為結構合理、管理科學、質量優良、特色鮮明、省內外同類院校一流水平的大學。
第八條學校辦學理念: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質量立校,人才強校;學科興校,文化鑄校;強化內涵,突出特色;開放辦學,服務地方。
第九條學校辦學定位:辦學類型定位——以人才培養為主要任務,建設具有鮮明辦學特色和學科優勢的教學研究型大學。
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培養“品德優、基礎實、能力強、素質高”的套用型人才。
服務面向定位——立足寶雞、服務陝西、面向西部、輻射全國。
第十條學校辦學模式: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發展研究生教育,穩定繼續教育,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一條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自主調整學科布局及專業設定,並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位。
第十二條學校強化工科教育特色,最佳化教師教育特色,突出以周秦倫理文化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教育的育人特色,培育以“艱苦奮鬥、勵精圖治,開拓創新、敢為人先,立心立命、勇於擔當”的寶文理大學精神為核心的大學文化特色,打造特色品牌,增強學校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三條學校遵循大學文化發展規律,深入挖掘文化資源,弘揚優良辦學傳統,提煉大學文化精神,形成“團結、敬業、勤奮、創新”的校風、“崇嚴、重導、求精、探新”的教風和“學勤、行思、尚真、務實”的學風,建設“探索真理,引領社會;崇德尚禮,和諧包容;以人為本,開放創新”的大學文化。
第十四條學校校訓:博文、明理、厚德、尚能。

第二章學校與政府、社會

第十五條學校的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為陝西省教育廳。
第十六條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改革發展,依法監督管理學校辦學行為;
(五)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學校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三)維護學校利益;
(四)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
(四)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五)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六)按照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
(七)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八)招聘、管理和聘用教師及其他職工;
(九)收取學費,接受捐贈,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財產和經費;
(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學校依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化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學校面向社會辦學,加強校地合作,積極與寶雞市交流合作,全方位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二十一條學校積極尋求和利用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資源支持辦學。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法對社會合作和服務工作進行管理,確保學校權利不受侵害,正常教學活動不被干擾。
第二十三條學校積極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教學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一節基本框架
第二十四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寶雞文理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建立和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內部治理結構。
第二十五條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黨政職能部門和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服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職責。
第二十九條對於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廣泛聽取教職員工、學生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生代表大會以及校內教學、學術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員工、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三十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及學校有關規定,自主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推進依法治校,維護學校及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三十二條中國共產黨寶雞文理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開展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三條中國共產黨寶雞文理學院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文明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民主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黨寶雞文理學院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中國共產黨寶雞文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中國共產黨寶雞文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節學校校長
第三十七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負責人,由學校舉辦者任命。校長在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對外合作與交流,部署協調全校行政工作;
(三)擬訂校內行政管理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及非常設機構的設定或調整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幹部任免程式聘任校內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吸納和利用社會資源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等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學校設立校務會議,研究決定學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務會議遵循校長負責制的原則,按照校務會議事規則舉行。
第四節學術組織
第四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的最高學術機構。
第四十二條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與專業設定方案、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科平台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教學、科研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聘任學術標準與辦法,招生標準與辦法;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項。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培養標準、學術評價與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審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三)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四)對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規劃與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國際合作辦學及對外重大合作項目;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意見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或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三條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第四十四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條學術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六條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授權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學術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在二級學院、系(部)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承擔學術委員會委託的相應職責。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節二級學院、系(部)
第四十七條二級學院、系(部)是隸屬學校的辦學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條二級學院、系(部)承擔組織實施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基本職能。具體是:
(一)負責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基層組織建設、黨建工作、穩定安全等工作;
(二)按照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制定二級學院、系(部)管理制度;
(三)提出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建議計畫,畢業生就業指導方案;
(四)制定並實施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學研究、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畫;
(五)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出教職工的調入與調出的計畫或意見;
(六)考核並評價教職工的工作,制定教職工收入分配方案;
(七)負責學生管理工作,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資產和經費;
(九)負責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考核和推薦工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二級學院、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和事務公開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系(部)的決策機構,由二級學院分黨委、系(部)黨總支書記、副書記,二級學院院長、系(部)主任、副院長、系(部)副主任,分工會主席,二級學院、系(部)黨政辦主任等組成。
二級學院、系(部)重大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二級學院分黨委、系(部)黨總支發揮保障、監督及協調作用。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中心議題,分別由二級學院分黨委、系(部)黨總支書記、二級學院院長、系(部)主任主持會議。
二級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提出二級學院、系(部)發展規劃和思路,討論決定二級學院、系(部)的重大事項。
第五十條二級學院分黨委、系(部)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二級學院、系(部)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系(部)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一條二級學院院長、系(部)主任全面負責二級學院、系(部)的行政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系(部)主任工作並對院長、系(部)主任負責。院長、系(部)主任定期向本二級學院、系(部)教職工代表會議或全體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二條二級學院、系(部)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按照學校二級教代會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節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第五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按照教代會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五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收入分配管理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通過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其他事項;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評議結果作為對幹部進行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之一,參與民主推薦學校黨政領導人選;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教職工代表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六條校長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十七條校工會是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第七節學生組織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立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並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學工部、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體學生的意志,維護全體學生的權益,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二級學院、系(部)學生代表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
第六十一條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計畫;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四)制定、修改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五)選舉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二條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式產生。
第六十三條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四章教職員工

第六十四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按規定對教職員工實行相應的聘用制度。
第六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秩序與利益;
(二)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中勤奮努力,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等全面發展;
(四)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學校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最佳化幹部、人事制度和勞動制度。
第六十八條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任、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十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建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學生

第七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七)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三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科研設施、設備和生活設施等資源;
(六)學校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四條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發展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簽訂的有關協定。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十五條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六條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七十七條學校積極籌建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發展的諮詢、指導機構。由知名校友、行業專家、政府領導、企業代表、社會知名人士、學校主要領導、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等組成。董事會設立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董事會會議應遵循民主協商的原則,按照董事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八條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聯絡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增強學校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聯繫,共同承擔教育、科研項目,促進產學研緊密合作;
(二)定期召開董事會議,聽取和審議董事會工作報告,討論、研究董事會工作計畫及重要事項;
(三)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建議、諮詢及審議;
(四)討論、通過和修訂董事會章程,審議吸收新的董事會成員;
(五)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九條董事會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資金、物質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向社會募集董事會基金,向董事會推薦新的董事會成員;
(三)為學校提供各種信息,促進學校與董事會成員及社會的廣泛接觸和聯繫;
(四)優先向學校委託研究課題、科技開發及有償培訓等項目;
(五)為學校教學、科研與社會實踐活動等提供支持,共建教學科研基地、科學實驗場所和學生實踐基地。

第七章校友會

第八十條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所有在學校接受過各級各類教育的學生、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均為學校校友。
第八十一條學校建立校友總會,各地建立校友分會,按照校友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二條校友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母校大學精神及優良傳統,共商母校發展,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八十三條學校多渠道聯絡校友,整合校友資源,管理好校友捐贈,弘揚學校傳統,擴大學校影響,促進共同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規劃,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八章資產、經費、後勤管理

第八十四條資產是指高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類管理”的資產管理體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八十六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各級政府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七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依法接受監督,保證資源規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十八條學校資產經營公司及其產業,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法規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保學校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條學校設立後勤管理與服務機構,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做好學生和教職工的後勤保障工作,推進後勤改革。
第九十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九十一條學校校徽為圓形紀念章形式,上半圓為“寶雞文理學院”六個字並列,下半圓為“寶雞文理學院”的英譯。中央是包含圖形與數字的菱形徽標。菱形徽標由“文”“理”兩個字的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W”“L”組成,徽標下方是數字1958。
第九十二條學校校旗採用紅色2400mm×1600mm甲號國旗規格,中央為白色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三條學校校歌:《寶雞文理學院校歌》,由王志剛作詞、趙文平作曲。
第九十四條學校校慶日:每年10月16日。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黨委會審定後,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章程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
第九十六條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必須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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