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權

附屬權

附屬權是指:在國際慣例中,圖書出版者通過訂立出版契約,不僅取得圖書出著作權(圖書形式的印刷複製權和發行權),而且還常常取得可能影響圖書出版的其他權利,以便控制有關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這些權利由於通常附屬於圖書出著作權,因而被稱為附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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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圖書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契約中將其連同作品出版的主權利一同授予出版者。 在國際慣例中,圖書出版者通過訂立出版契約,不僅取得圖書出著作權(圖書形式的印刷複製權和發行權),而且還常常取得可能影響圖書出版的其他權利,以便控制有關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附屬權”。附屬權主要是針對圖書出版商而言的,是指伴隨出版物出版這一主權利而衍生的若干具有附屬性的著作權。圖書出版者通過訂立契約,不僅取得圖書出著作權,還能取得可能影響圖書出版的其他權利。 圖書出版者取得上述這些附屬權,往往並不是要自己以某種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因此,嚴格說來,作者授予圖書出版者這類權利,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許可使用,而是一種委託代理。由於上述其中一些權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關,他人行使這些權利可能對圖書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構成競爭,因而圖書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這些權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權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別是翻譯權、電影攝製權等,因而除非是委託作品,圖書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這些權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實踐中,考慮到各種因素,不少作者仍然願意將其中某些權利授予圖書出版者,或者說委託圖書出版者代理行使。

類型

附屬權分為兩類:
與作品的圖書形式有直接聯繫
一類是與作品的圖書形式有直接聯繫的附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權利: (一)一期刊載權,即許可他人在一期報紙、雜誌上刊載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權利;
附屬權附屬權
(二)連載權,即許可他人在圖書出版之前或之後在報紙、雜誌上連載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權利;
(三)選集權,即許可他人將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編入選集的權利;
(四)複印權,即許可他人複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權利。
不少圖書出版者認為,由於他們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他們也應該取得其他一些不影響圖書出版的權利。
在一些國家,圖書出版者還可以取得下列附屬權;
(五)播放權,即許可他人在廣播電視節目中朗誦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權利。
(六)縮微複製權,即許可他人以縮微膠片形式複製作品的權利。
(七)計算機使用權,即許可他人將作品存儲在計算機存儲器內,供公眾隨時閱讀或複製的權利。
(八)錄音複製權,即許可他人以錄音製品形式複製作品的權利。
(九)電影攝製權,即許可他人對作品進行改編並攝製成電影的權利。
(十)翻譯權,即許可他人翻譯出版作品的權利。
圖書出版者取得上述這些附屬權,往往並不是要自己以某種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許可他人使用作
品並獲得報酬。因此,嚴格說來,作者授予圖書出版者這類權利,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許可使用,而是一種委託代理。由於上述其中一些權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關,他人行使這些權利可能對圖書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構成競爭,因而圖書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這些權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權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別是翻譯權、電影攝製權等,因而除非是委託作品,圖書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這些權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實踐中,考慮到各種因素,不少作者仍然願意將其中某些權利授予圖書出版者,或者說委託圖書出版者代理行使。由於此類權利與出版活動密切相關,為了維護圖書出版者的利益,圖書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契約中將其連同作品出版的主權利一同授予出版者。
附屬權附屬權
與作品的圖書出版形式沒有直接聯繫
另一類是與作品的圖書出版形式沒有直接聯繫的,即對原作品進行加工和改編的附屬權利,如將作品改編為舞台劇、拍攝成電影、製作成電視劇、改編成廣播劇等。這類權利大多由作者保留在手中,需要出版商與作者專門協商後,作為附屬權利在出版契約中約定。在“哈利·波特”系列圖書的著作權引進上,出版該書的出版社由於忽略了與作者簽訂人物形象商業使用權(屬於與出版形式沒有直接聯繫的附屬權,需要與作者協商後在出版契約中約定的權利),以致無權製作該圖書主人公的卡通形象玩具,失去商機。

相關問題

圖書出版附屬權也需立法解決
在西方國家,圖書出版附屬權開發利用所獲得的相關利潤超過了圖書專有出著作權,成為出版業的一座金 礦,帶給作者和出版商豐厚的利潤,同時有效保護了智慧財產權。而在中國,出版業才剛剛有這樣的意識,也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與政策保障,存在混亂無序和效益低下的問題。 因此,中國人大代表盛昌黎在本次中國兩會上建議:制定和完善圖書出版附屬權法律法規。她說,該法要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附屬權附屬權
電子著作權
數字時代著作權的授權問題。她說,在目前國內著作權授權解決模式中,先授權後製作傳播模式是迄今為止惟一得到國家機構認可和認證的模式,但授權效率低,出版機構方面應者不多。目前,著作權使用者與著作權人之間一對一的傳統著作權交易模式,帶來高昂的交易成本,引發不少的著作權糾紛,成為數字圖書業發展的“瓶頸”。
書中形象使用權問題
卡通、漫畫中的各類動植物形象,以及文學藝術作品中虛擬的人物形象,對這兩類形象的保護,中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專門的規定。
圖書俱樂部著作權問題
西方讀者俱樂部大多編、印、發合一,以出版物的低成本構成低價格,向會員進行直銷,形成對市場的穿透力,對國際出版業產生較大的衝擊力。中國出版業實行編、印、發專業分工的體制,讀者俱樂部不能出版圖書俱樂部版圖書。
合作出著作權問題
中國開展合作出著作權貿易比較少,由中國出版社牽頭組織的共版書更是少之又少,其中,短期聘任制、年度效益目標管理到人的政策所導致的領導者自身和責編的雙重短期行為是最大的原因,從而導致中國近十年著作權貿易的巨大逆差,影響了中國出版“走出去”目標的實現。

相關事例

事件

2001年哈利·波特系列圖書的著作權引進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和在行銷策略上的獨到之處,一直為業界所津津
樂道。時至今日,哈利·波特系列圖書依然保持著強勁的生命力。儘管如此,在一次國際著作權貿易經驗交流會上,出版該書的出版社在介紹哈利·波特系列圖書的著作權引進和行銷策劃經驗時,不無遺憾的提到,當“哈利·波特”的電影在中國各地影院全面熱播時,那個戴著大黑框眼鏡、手執魔杖、身穿披風的神奇男孩的形象,受到了觀眾,特別是小朋友們的喜愛,他們迫切希望能得到一個小主人公的卡通形象的玩具。這提醒了出版社,可是當他們轉而與作者聯繫時,卻為時已晚,被告知該人物形象的商品化使用權已經被其他公司買走了。中國的小觀眾遺憾地與可愛的哈利·波特失之交臂,出版商也喪失了一次巨大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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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這家出版社的遺憾實際上涉及到作品的形象使用權(MerchandisingRights)問題,即指文學藝術作品中創造的角色的形象和名稱等在商品、宣傳、銷售等方面的商業化使用的權利,如允許在文具、玩具、食品、服裝等商品上使用作品中的人物或動物形象。在國際慣例中,它往往是被作為一種“附屬權利”(SubsidiaryRights)而在出版契約中加以約定的。所謂附屬權利,是指伴隨著出版物的“出版”這一主權利而衍生的潛在的若干具有附屬性的著作權。而“主權利”一般指作者授予出版者的複製權和發行權,附屬權利則是指出版者同時取得的可能影響圖書出版的其他權利,以便控制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它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出版業對與出版活動密切相關的附屬性、潛在性的著作權的定義。由於它的附屬性和潛在性,其內涵不十分確定,外延也隨著作品使用方式的變化發展而不斷擴展。因此它既不等同於法定的鄰接權概念,又不限於作品演繹權的範圍,而是涵括了除出著作權以外的其他的作品的使用方式。
附屬權附屬權

分類

具體來說,附屬權利主要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與作品的圖書形式有直接聯繫的附屬權利,如報刊連載權,翻譯權,袖珍版、普及版、影印版、學生版、圖書俱樂部版、簡體字版本、繁體字版本、平裝書重印權或縮印本的出著作權,以及多媒體著作權,如電子複製權(電子版、網路版)、機械複製權(幻燈片錄音帶唱片)。這類權利一般都與出版活動相關,衍生性、附屬性較強,如果由第三方行使,可能會對圖書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構成競爭,直接影響到圖書的出版,因此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契約中將其連同作品出版的主權利一同授予出版者。另外一類是與作品的圖書出版形式沒有直接聯繫的、需要對原作品進行加工和改編的附屬權利,如將作品改編為舞台劇、拍攝成電影、製作成電視劇、改編成廣播劇,以及前面提到的有關作品中角色形象的商業化使用權。這類權利大多由作者保留在手中,需要出版商與作者在簽訂著作權引進契約時沒有約定“哈利·波特”在文具和兒童玩具上的使用權,以致痛失商機,遺憾無窮。
專門協商後,作為附屬權利在出版契約中約定。但是不少圖書出版者認為,由於他們出版了作品,促成了作品得到其他方式的使用,因而他們也應當取得這些與作品的圖書出版形式沒有直接影響的附屬權利。
一般來說,不同類別的選題項目,往往會有不同的權利組合。如學術專著類作品更側重於第一類附屬權利,可以出版翻譯本、平裝書、影印版、圖書俱樂部版等甚至袖珍版、電子版等;而文學類作品是附屬權利中許可和利用機率最大的項目,幾乎可以窮盡各類附屬權利,比如可以在報刊上連載,可以出版翻譯本、縮印本、網路版,更重要的是可以改編為電影、電視劇、舞台劇、廣播劇以及最大程度的商業化使用的權利等。隨著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斷變化和發展,附屬權的外延大大擴展了,附屬權的種類也就越來越多。因此具體的選題可以開發利用的附屬權利究竟有哪些,要取決於雙方對市場的把握和對選題項目的判斷,特別是出版商要具有對附屬權的敏銳意識、有豐富的操作經驗和專業化的運作機制。否則,往往會因一步之差,而陷於被動。比如說,哈利·波特出版社在引進著作權時,也考慮了如何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人物所蘊涵的資源以及對圖書銷售所起的作用,購買了關於哈利·波特的明信片、畫報、立體畫冊、填色書等紙介質的人物形象使用權,對小說的熱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仍然對作品的形象使用權的開發利用缺乏經驗和預見,在簽訂著作權引進契約時沒有約定“哈利·波特”在文具兒童玩具上的使用權,以致痛失商機,遺憾無窮。
而國外的出版商都是在與作者簽訂出版授權契約時,就要約定附屬權利的具體種類、使用方式、授權期限以及利益分成等具體內容。一般來說,作者還要在契約中規定,如果出版商在一定期限(一般為1年)內不行使附屬權利,作者有權轉授他人;這樣從作者的角度就避免了附屬權利被束之高閣的風險,也促使出版商儘快將附屬權利加以實現,以最大程度的獲取利益。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作者所授予的附屬權利不一定全部就要由出版商來親自實施,可以允許出版商再轉授權給其他第三方,所獲得的收益由作者和出版商通過授權契約約定分成比例。(註:[德]霍爾格·貝姆等合著:《未來的出版家——出版社的管理與行銷》,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45頁。)這樣實際上對雙方都很有益處:作者方通過附屬權利獲得作品出版以外的著作權利益,而出版商盡力挖掘和利用所獲得的附屬權資源,通過直接利用或許可第三方利用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來獲取最大限度的出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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