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權是翻譯或改編作品的權利。包括翻譯權和改編權兩大類。改編權中又可分為一般改編權製片權(製作電影作品權)兩項。翻譯權是文字作品及計算機軟體可以享有的專有權,它指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有權許可或禁止其他人將原作的文字譯為另一種文字,或將原軟體的原始碼改變為目標代碼,將一種高級語言寫成的源程式改變為另一種高級語言寫的源程式等。改編權是大多數受保護客體都可以享有的一項權利,如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等。製片權原在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及伯爾尼公約中明確表述為“電影製片權”,但近年來電視劇及錄像帶的發展,使這些後起的作品中有許多與電影差別不大,尤其與電影中改編或重新安排已有作品的方式差別不大,因此製片權並不把電視劇及剝像電影排除在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演繹權
- 性質:法律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