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阿里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局是阿里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里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所屬部門:阿里地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阿里地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規定;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擬定地方性民族宗教政策規定,並負責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
(二)擬定、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興邊富民行動”等專項規劃,參與制定地區涉及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地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管理地區少數民族縣專項資金、民族教育發展專項資助金等有關工作。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各縣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民族工作經費、民族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等,負責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檢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負責寺廟和僧尼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全地區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及寺廟員額核定工作;負責宗教管理組織成員、宗教執行人員和經師的培養教育、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藏傳佛教轉世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地區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五)研究宗教理論和國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六)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組織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七)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祖國統一。
(八)負責指導管理地區內社會宗教(社會流散宗教從事人員、宗教用品)工作,擬定其相應的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全地區宗教界人員出入境有關手續。
(九)配合專門機關揭露打擊達賴集團等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宗教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破壞活動,依法管理只能,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地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十一)協調地區文物管理部門做好寺廟文物的保護工作。
(十二)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接待國內外民族、宗教團體的來訪。
(十三)負責管理阿里地區佛教協會。
(十四)承辦地區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正科級):辦公室、民族科、宗教科(佛教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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