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並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和興安盟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水利、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發展“三農三牧”經濟社會戰略、發展規劃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相關決定。
(三)統籌實施全市鄉村振興戰略,研究擬定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承擔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方面調查研究,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協調指導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改善、新型農村牧區精神文明、優秀農耕文化和草原文化的建設。
(四)統籌推進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市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牧民承包地、土地流轉、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監督耕地使用權流轉,指導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指導農牧民籌資酬勞工作。
(五)負責擬定全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規劃。指導農村牧區特色產業、農畜產品加工業、休閒農牧業發展和產業化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和落實農村牧區產業扶貧工作。
(六)組織落實全市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農牧業品牌。監督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開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信息化有關工作。
(七)研究擬定全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牧業機械化等各產業發展的政策、發展計畫、年度計畫並組織和監督實施。組織落實促進糧食、肉類、奶業、飼草飼料和水產品等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構建現代化農牧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布局。指導農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推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農牧業發展。
(八)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執行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無公害農畜產品、綠色產品有機產品、有機農牧業發展、地理標誌農畜產品相關工作。
(九)指導農牧業資源和可持續利用工作。負責全市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並指導實踐、依法管理耕地質量、保護和清潔工作。指導實施農牧業、生態循環和節水農牧業以及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開發利用、農牧業生物物質產業發展。
(十)依法開展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國家標準,依法開展農作物牧草種子種苗(種苗)、肥料、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飼草飼料、獸藥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藥、獸藥殘留檢測。負責對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農作物和牧草病蟲害、畜禽和水生生物防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全市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突發性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動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來生物安全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獸醫隊伍、獸藥和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農牧業行業防災減災和安全生產工作。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草飼料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三)負責農牧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以及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上級和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資項目建設計畫。組織擬定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編制部門預算,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完成年度計畫規模內的農牧業牧區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監督管理。
(十四)制定並落實全市農牧業農村牧區科研、技術推廣計畫和有關政策。指導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推動農牧業科技體制改革創新和產學研協助體系建設。負責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和生產加工許可,開展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工作。
(十五)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人才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龍頭企業職業技能教育和開發工作。承擔新型職業農牧民、農牧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六)承擔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地區間技術交流合作,組織實施有關農牧業對外工作。
(十七)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 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 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八)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監督指導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鎮供水工作。
(十九)按規定製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設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覆核國家、自治區和興安盟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市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二十)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二十一)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二)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市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二十三)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全市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二十四)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全市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二十五)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六)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二十七)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鎮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二十八)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按授權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二十九)承擔全市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落實市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及市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協調市直有關部門開展河湖長制相關工作。
(三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三十一)負責組織全市科技重大項目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阿爾山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三十二)負責編制和實施阿爾山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產業化園區基地、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等科技創新與服務平台建設計畫;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阿爾山市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全市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指導。
(三十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的科技研發經費、科學事業費、科技基建費、科技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科技有償資金的回收、使用;制定全市科普規劃和政策,擬定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三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成員
局長 劉殿君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事務綜合管理和對外協調聯絡及紀檢監察工作。負責人事勞力技能培訓、會議組織、檔案起草、文秘、檔案、保密、調研、信息、機關規章制度建設、宣傳、外事、執法檢查、行政複議、安全保衛、黨建、綜合治理、職教、精神文明、群團等工作。
編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審核、匯總、編報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決算,管理機關財務核算及本系統各類專項資金;指導、監督、審核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負責農牧業方面國內外經濟合作項目資金的管理:負責監管全系統國有資產;承辦全系統政府採購管理工作: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
承擔全市農村牧區工作和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工作綜合性會議、活動的組織和會議報告、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
承擔農村牧區經濟發展和“三農三牧”重要政策、重點工作和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並草擬相關政策;參與指導編制全市城鄉統籌規劃;了解掌握農村牧區社會發展情況,協調、指導和督查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發展和改革工作。
承擔農村牧區固定觀察點的協調指導工作;協調全市社會扶貧工作;參與研究起草農村牧區社會發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參與研究農村牧區社會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農牧水利和科技產業化辦公室。擬定農牧業各主導產業和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並落實水利和科技項目;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布局和產業、水利、科技基地建設,負責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巨觀管理和指導,負責對轄區內國家級、自治區和盟級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建設工作;負責全市農牧業產業化和農畜產品加工業、水利產業、科技產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工作。
(三)畜牧股(獸醫股)。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動物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和實施阿爾山市動物衛生規劃、計畫;負責對全市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計畫;管理全市動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獸醫醫政和藥政管理工作;負責動物產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全市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潮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和執業曾醫的管理工作:負責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下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貫徹國家關於畜牧業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全市畜牧業發展戰略及畜牧業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協調畜牧業各產業間的結構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組織編制畜牧業基本建設年度計畫,制定重點畜牧業項目的發展規劃及項目庫建設,承擔國家和自治區安排的建設技改項目的論證、審核、立項、申報以及項目實施後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畜牧業布局調整,負責編制畜牧業生產布局,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全市畜牧業教育和科技引智工作,負責全市牧民的培訓工作;指導基層畜牧業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畜牧業工作計畫及總結。負責日常業務材料的起草工作,及時編報業務工作信息。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畜牧業科技普及、培訓、技術引進、推廣、科研成果套用,指導生產、繁育和推廣畜牧良種工作;負責全市畜牧資源保護、建設、開發利用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畜牧統計和發布工作。負責農牧產品的技術、質量標準體系建設;負責制定優質農牧產品的質量標準認證工作。
(四)農業股。組織編制全市農牧業發展戰略及農牧業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協調農牧業各產業間的結構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組織編制農牧業基本建設年度計畫,制定重點農牧業項目的發展規劃及項目庫建設,承擔國家和自治區安排的建設技改項目的論證、審核、立項、申報以及項目實施後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牧業教育和科技引智工作,負責全市農牧民的培訓工作;指導基層農牧業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編制農牧業工作計畫及總結。負責日常業務材料的起草工作,及時編報業務工作信息。
負責農牧業的宣傳工作;負責農牧業系統科技人才隊伍、農牧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規劃及科技人員管理工作;組織農牧業資源調查、監測、預測、評價,組織編制農牧業資源區劃和區域指導性規劃;指導種植業、養殖業結構和布局調整。
制定農業機械化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開發規劃及重大技術措施,並監督實施。引進農業機械新產品,提高衣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機技術推廣和農機維修、培訓工作;負責農機化項目的實施,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參與研究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提出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阿爾山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農牧業統計和發布工作。負責農牧產品的技術、質量標準體系建設;負責制定優質農牧產品的質量標準認證工作.
(五)水利股。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及有關規範和標準,擬定全市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和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指導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和農村牧區節水工作等;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工作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組織對江河湖庫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綜合治理與開發;組織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和驗收;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全市水旱災害防治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水利行業有關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並承辦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保護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領導、協調所轄河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對跨鎮(辦事處)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鎮河長和市直相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六)科技股。負責全市科技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活動等工作。研究擬制全市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並對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組織研究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立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工程,協同有關部門抓好科技示範園區建設和科技培訓、科技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