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農牧水利科技局

鄂倫春自治旗農牧水利科技局

鄂倫春自治旗農牧水利科技局是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中共鄂倫春自治旗委員會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農牧水利科技局,接受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

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貫徹黨中央關於“三農”、水利、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呼倫貝爾市委和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水利、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農牧水利科技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關於發展農牧業、水利、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水利、科技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擬定並監督實施農牧業、水利、科技方面的規劃政策。健全行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研究擬訂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承擔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協調指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產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統籌推進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廈全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負責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民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負責農村財務監督管理、農村財務審計、農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跨永遙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監笑促端督管理。
(四)負責農牧業信息化建設和交流合作。研究制定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農牧業品牌。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開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地區間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五)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體系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三品一標”相關工作。受理農畜產品量安全相關違法案件己員察的投訴舉報,制定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相關處置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的生產單位、行為和產品進行查處。
(六)負責農牧業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工作。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水生野生動植廈簽重物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保護和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牧業、生態循環農牧業、節水農牧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負責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開展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工作。
(七)負責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國家標準,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肥料、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許可權範圍內的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拔項雄管理。監督管理全旗農藥、化肥市場,發放《農藥經營許可證》。負責飼草飼料、獸藥產品、獸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藥、獸藥殘留檢測。負責對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農牧業機械檢修、全旗維修網點、農機駕駛員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和牧草病蟲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動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來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負責獸醫隊伍、獸藥和屠宰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所有動物防疫檢疫、疫情監測、種畜禽管理、飼草料監管、畜牧業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全旗植保質檢工作,負責農作物病蟲草害的預測和防治工作,實施《植物檢疫條例》進行植物及植物產品的調運檢驗、檢疫、鑑證工作及全旗農作物產地檢疫。
(九)負責防災減災和安全生產工作。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草飼料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擬定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十)負責農牧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以及農牧業農村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農牧業農村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組織起草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殃拜禁棕劃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鄂倫春自治旗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農牧業農村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指導產業扶貧工作。
(十一)指導農牧業和農村人才工作。組織指導農村、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職業技能教育和開發工作。負責新型職業農牧民、農牧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旗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全旗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保護、管理及取水許可登記、審批、發證工作;負責全旗水利行業規費的核定徵收工作;依法監督水事活動。
(十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旗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四)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監管及資金安排,制定全旗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各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項目。
(十五)指導節約用水與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旗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旗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旗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
(十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旗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十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二十一)指導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創新平台、載體及園區建設。推進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
(二十二)負責統籌推進全旗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推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二十三)負責編制科技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
(二十四)負責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進步工作。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獵區和社會發展的計畫、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二十五)負責科技資源最佳化配置工作。建立全旗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
(二十六)負責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管理、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負責全旗科技保密工作和上級科學技術獎等獎項的推薦申報工作。
(二十七)負責科技監督評價工作。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統籌科研誠信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二十八)負責科技交流合作。組織開展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九)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旗應急局有關職責分工。
(1)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2)旗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鄂倫春自治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上級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協調指導相關部門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旗農牧水利科技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3.與旗發改委有關職責分工。
(1)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擬訂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農牧業農村獵區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2)旗發改委負責分析研究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發展情況和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舉措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和草原、水利、氣象、生態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監督實施。
4.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其他船舶及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監管,農牧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安全監管,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舶安全監管,鄉鎮非運輸船舶由旗、鄉鎮人民政府參照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監管的相關規定落實監管責任,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部門由旗人民政府確定。
5.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旗交通運輸局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管理。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後勤保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職稱管理、人事系統管理、信訪等政務事務性工作。協調各股室工作。
(二)計財股。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編制年度項目計畫。組織提出農牧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牧區金融、信貸和農牧業保險的政策制定。指導監督系統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內審計。負責部門財務和資產管理,對全旗農村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審計與監督,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三)法制股。負責機關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治宣傳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監督行業行政執法,指導行政執法體系改革與建設。指導行業安全生產。
(四)農業股。擬訂農作物、飼草和畜禽水產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依法開展農作物、飼草種子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飼草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種子的儲備、調撥。擬訂全旗種植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調度農情信息。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及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
(五)畜牧獸醫股。擬訂畜牧業和畜禽屠宰行業相關制度規範,起草全旗畜牧業、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組織開展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畜禽屠宰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起草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旗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獸藥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獸用生物製品安全、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擬訂獸醫管理體系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的管理工作。負責旗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飼料飼草資源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飼草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監督管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和安全監測預警。負責飼料和活畜養殖環節非法添加物的監管。組織開展飼料飼草科研成果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套用和實施。管理飼料飼草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工作。指導飼草良種體系建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加工流通和儲備。
(六)農村社會事業股。提出全旗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性建議,牽頭組織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擬定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農牧業區域協調發展、綠色發展和結構調整。承擔產業扶貧工作及行業系統扶貧相關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政策研究,協調督辦有關方面落實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承擔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七)農田建設管理股。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農牧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牧業綜合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八)水政水資源管理股。研究制定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水事糾紛,組織查處涉水違法事件。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旗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
(九)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監督股。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旗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旗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防洪論證制度。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實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十)農村水利水保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全旗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旗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農村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
(十一)河湖股。承擔旗河湖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水域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科技工作。
(十二)科技事業股。承擔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研究科技創新政策措施。擬訂全旗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並負責落實,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擬訂全旗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協調實施,統籌管理科技計畫項目。建設管理全旗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實施科技報告制度和創新調查制度。研究提出基礎研究領域重點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點科技工程建設,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擬訂全旗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人才評價激勵機制。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承擔全旗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承擔全旗技術轉移體系工作,落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相關政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承擔推進科技保密相關工作。負責上級科學技術獎等獎項的推薦申報工作。擬訂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獵區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組織實施關鍵技術科技攻關項目。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獵區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綠色技術等社會領域的技術創新。組織農村獵區和社會發展領域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十三)產業化股。負責農牧業產業化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獵區產業發展。擬訂促進特色產業、休閒農牧業、農畜產品加工業和鄉鎮企業發展政策措施。提出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建立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建設工作。指導開展農村獵區創業創新工作。擬訂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信息體系、全旗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畜產品品牌建設和市場推廣工作。組織開展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承擔農牧業統計和農村獵區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工作,開展地區間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農牧業產業損害調查。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

下屬機構

1.鄂倫春自治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2.鄂倫春自治旗農業經營管理站。
3.鄂倫春自治旗農業廣播學校。
4.鄂倫春自治旗農業機械管理站。
5.鄂倫春自治旗畜牧工作站。
6.鄂倫春自治旗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7.鄂倫春自治旗農牧水利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8.鄂倫春自治旗農業機械監理站。
9.鄂倫春自治旗種子管理站。
10.鄂倫春自治旗諾敏水利樞紐項目籌備辦公室。
11.鄂倫春自治旗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心。
12.鄂倫春自治旗馬鈴薯生產技術研究所。
13.鄂倫春自治旗水利工程管理站。
14.鄂倫春自治旗科技資料室。
15.鄂倫春自治旗農業綜合開發評審中心。
(八)負責農作物和牧草病蟲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動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來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負責獸醫隊伍、獸藥和屠宰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所有動物防疫檢疫、疫情監測、種畜禽管理、飼草料監管、畜牧業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全旗植保質檢工作,負責農作物病蟲草害的預測和防治工作,實施《植物檢疫條例》進行植物及植物產品的調運檢驗、檢疫、鑑證工作及全旗農作物產地檢疫。
(九)負責防災減災和安全生產工作。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草飼料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擬定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十)負責農牧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以及農牧業農村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農牧業農村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組織起草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鄂倫春自治旗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農牧業農村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指導產業扶貧工作。
(十一)指導農牧業和農村人才工作。組織指導農村、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職業技能教育和開發工作。負責新型職業農牧民、農牧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旗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全旗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保護、管理及取水許可登記、審批、發證工作;負責全旗水利行業規費的核定徵收工作;依法監督水事活動。
(十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旗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四)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監管及資金安排,制定全旗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各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項目。
(十五)指導節約用水與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旗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旗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旗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
(十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旗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十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二十一)指導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創新平台、載體及園區建設。推進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
(二十二)負責統籌推進全旗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推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二十三)負責編制科技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
(二十四)負責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進步工作。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獵區和社會發展的計畫、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二十五)負責科技資源最佳化配置工作。建立全旗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
(二十六)負責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管理、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負責全旗科技保密工作和上級科學技術獎等獎項的推薦申報工作。
(二十七)負責科技監督評價工作。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統籌科研誠信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二十八)負責科技交流合作。組織開展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九)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旗應急局有關職責分工。
(1)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2)旗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鄂倫春自治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上級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協調指導相關部門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旗農牧水利科技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3.與旗發改委有關職責分工。
(1)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擬訂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農牧業農村獵區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2)旗發改委負責分析研究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發展情況和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舉措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和草原、水利、氣象、生態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監督實施。
4.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其他船舶及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監管,農牧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安全監管,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舶安全監管,鄉鎮非運輸船舶由旗、鄉鎮人民政府參照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監管的相關規定落實監管責任,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部門由旗人民政府確定。
5.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旗交通運輸局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管理。旗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後勤保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職稱管理、人事系統管理、信訪等政務事務性工作。協調各股室工作。
(二)計財股。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編制年度項目計畫。組織提出農牧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牧區金融、信貸和農牧業保險的政策制定。指導監督系統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內審計。負責部門財務和資產管理,對全旗農村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審計與監督,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三)法制股。負責機關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治宣傳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監督行業行政執法,指導行政執法體系改革與建設。指導行業安全生產。
(四)農業股。擬訂農作物、飼草和畜禽水產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依法開展農作物、飼草種子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飼草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種子的儲備、調撥。擬訂全旗種植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調度農情信息。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及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
(五)畜牧獸醫股。擬訂畜牧業和畜禽屠宰行業相關制度規範,起草全旗畜牧業、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組織開展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畜禽屠宰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起草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旗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獸藥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獸用生物製品安全、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擬訂獸醫管理體系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的管理工作。負責旗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飼料飼草資源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飼草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監督管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和安全監測預警。負責飼料和活畜養殖環節非法添加物的監管。組織開展飼料飼草科研成果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套用和實施。管理飼料飼草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工作。指導飼草良種體系建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加工流通和儲備。
(六)農村社會事業股。提出全旗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性建議,牽頭組織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擬定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農牧業區域協調發展、綠色發展和結構調整。承擔產業扶貧工作及行業系統扶貧相關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政策研究,協調督辦有關方面落實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承擔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七)農田建設管理股。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農牧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牧業綜合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八)水政水資源管理股。研究制定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水事糾紛,組織查處涉水違法事件。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旗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
(九)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監督股。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旗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旗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防洪論證制度。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實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十)農村水利水保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全旗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旗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農村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
(十一)河湖股。承擔旗河湖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水域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科技工作。
(十二)科技事業股。承擔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研究科技創新政策措施。擬訂全旗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並負責落實,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擬訂全旗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協調實施,統籌管理科技計畫項目。建設管理全旗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實施科技報告制度和創新調查制度。研究提出基礎研究領域重點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點科技工程建設,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擬訂全旗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人才評價激勵機制。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承擔全旗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承擔全旗技術轉移體系工作,落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相關政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承擔推進科技保密相關工作。負責上級科學技術獎等獎項的推薦申報工作。擬訂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獵區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組織實施關鍵技術科技攻關項目。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獵區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綠色技術等社會領域的技術創新。組織農村獵區和社會發展領域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十三)產業化股。負責農牧業產業化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獵區產業發展。擬訂促進特色產業、休閒農牧業、農畜產品加工業和鄉鎮企業發展政策措施。提出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建立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建設工作。指導開展農村獵區創業創新工作。擬訂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信息體系、全旗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畜產品品牌建設和市場推廣工作。組織開展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承擔農牧業統計和農村獵區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工作,開展地區間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農牧業產業損害調查。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

下屬機構

1.鄂倫春自治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2.鄂倫春自治旗農業經營管理站。
3.鄂倫春自治旗農業廣播學校。
4.鄂倫春自治旗農業機械管理站。
5.鄂倫春自治旗畜牧工作站。
6.鄂倫春自治旗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7.鄂倫春自治旗農牧水利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8.鄂倫春自治旗農業機械監理站。
9.鄂倫春自治旗種子管理站。
10.鄂倫春自治旗諾敏水利樞紐項目籌備辦公室。
11.鄂倫春自治旗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心。
12.鄂倫春自治旗馬鈴薯生產技術研究所。
13.鄂倫春自治旗水利工程管理站。
14.鄂倫春自治旗科技資料室。
15.鄂倫春自治旗農業綜合開發評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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