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阿克蘇地區行署組成部門。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和銜接,對縣(市)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五)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承辦地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參與擬定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執行中央、自治區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等有關工作。
(七)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民族教育等事務;負責地區清真食品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十)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根據《宗教事務條例》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使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對外宣傳和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等工作;負責朝覲的組織工作。
(十二)指導各縣(市)民宗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縣(市)人民政府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管理地區經文學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幫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四)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的法制建設,依法監督執行民漢兩種文字行文和民漢兩種語言的使用,管理語言文字的社會套用。
(十五)開展對語言文字工作的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各縣(市)、各部門執行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和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及時向地委和行署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六)負責管理全地區各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負責推廣普及國家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漢字,組織實施國語水平測試工作。
(十七)管理全地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工作,負責組織全地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管理並指導翻譯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十八)積極提倡鼓勵和指導各民族互學語言文字,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措施,推動各民族互學語言文字工作。
(十九)承辦地區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