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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最佳化政務環境
第三章 最佳化市場環境
第四章 最佳化法治環境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責任主體。
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各項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設立投訴舉報信息網路平台,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依法辦理。
第二章 最佳化政務環境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應當實行動態調整。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變相恢復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務服務事項一個視窗受理,建立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視窗統一出件制度。
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合理設定審批事項,科學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視窗辦理事項充分授權,審批事項一般應當在視窗受理後直接辦結;對依法確需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受理機關應當出具書面承諾書,載明辦結時限和責任人。
第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服務線上平台,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實行政務服務事項一網告知、一網受理、一網辦結、一網監管。
第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標準化,對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數據歸集、評價體系實行統一標準,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化受理辦理。
第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大數據平台等方式,實現工作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共用共享,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提供的有關信息,能夠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第十條 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公開服務視窗辦事人員姓名、職務、辦公電話、工作職責。
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信息一表申請制度,並提供標準範本。需要市場主體提供的信息一次性完整提交後,不得要求再提交。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定查詢系統,公開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申報條件、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辦事事項有明確辦理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無法定辦理期限的,應當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最佳化市場環境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主體經營發展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要素成本的監測與監管。對屬於政府定價職權範圍內的,應當科學、合理定價,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信息及時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和部門網站進行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並有權諮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五條 招商引資政策和政策性承諾應當依法制定和作出,並全面履行。
第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本地和外地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清單以外的不得限制進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開發區(園區)推行區域評估制度,對區域節能、區域環境影響、水土保持、水資源論證、礦產壓覆和地質災害等實行區域評估後,不再對市場主體提出評估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並在政府及部門入口網站、繳費場所公開保證金項目清單。對清單之外的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投資項目依法需要多個行政機關驗收的,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由牽頭行政機關組織制定綜合驗收方案,一次性集中驗收,出具一次性告知驗收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和跨區域聯動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展會、大型體育賽事和大型專業市場的執法檢查和維權服務,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不得強迫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組織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捐贈或者強行攤派,不得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懲戒和淘汰機制。對未按照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由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將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
平等對待各類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違法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落實促進小微市場主體發展的有關公共服務政策、措施,鼓勵金融企業擴大對小微市場主體的融資、貸款規模,推動大眾創新、萬眾創業。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完善人才培養使用、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落實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證明外,各種無用證明、重複證明應當取消。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現有證照和憑證可以證明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四章 最佳化法治環境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編制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採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人員隨機選派的方式,並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等直接涉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執法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力度,建立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聯合信用懲戒工作機制,使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生效行政複議決定、調解書,並將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務服務質量,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遼寧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機構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責任主體。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建設和監督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投訴舉報】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設立投訴舉報信息網路平台,在政務服務線上平台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投訴舉報。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投訴、舉報。
第二章 最佳化政務環境
第五條【政務服務事項目錄】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應當實行動態調整。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變相恢復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六條【政務服務“一個視窗”受理】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務服務事項“一個視窗”受理,建立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視窗統一出件制度。
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設定審批事項,科學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視窗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視窗受理後直接辦結;對依法需要現場踏勘、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審批事項,受理機關應當出具書面承諾書,載明辦結時限和責任人。
第七條【一網通辦】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政務服務線上平台,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實行政務服務事項一網告知、一網受理、一網辦結、一網監管。
第八條【政務服務標準化】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標準化,對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數據歸集、評價體系實行統一標準,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化受理辦理。
第九條【信息共享】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大數據平台等方式,實現工作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共用共享,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提供的有關信息,能夠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第十條【政務服務便民化】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公開服務視窗辦事人員姓名、職務、辦公電話、工作職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信息“一表申請”制度,企業和個人需要提供的信息一次性提交後,不得要求企業和個人反覆填寫、重複提交。
行政服務中心應當設定查詢系統,公開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申報條件、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十一條【辦事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對辦事事項有明確辦理期限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鼓勵行政機關提高辦事效率,合理承諾短於法定要求的辦理期限。無法定辦理期限的,應當確定並向社會公布辦理期限。
第三章 最佳化市場環境
第十二條【信息發布】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涉及市場經營主體的政策信息及時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和部門網站進行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密的除外。
市場經營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並有權諮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三條【政府承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得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的政策承諾。對招商引資過程中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應當全面履行。
第十四條【普惠制】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本地和外地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清單以外的不得限制進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區域評估制度】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區域評估制度,在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對區域節能、區域環境影響、水土保持、水資源論證、礦產壓覆和地質災害實行區域評估,不再對企業提出評估要求,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保證金制度】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依法及時清理企業繳納或者承擔的包括工程建設等領域的保障金、抵押金、擔保金等各類保證金項目,並在政府及部門入口網站、公共媒體及繳費場所對外公開保留的包括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徵收標準、徵收程式、返還時間、法律責任等涉企保證金項目信息。對清單之外的保證金,一律不準收取。
凡新設立涉企保證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報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八條【項目代辦制度】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壓縮審批時限,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九條【聯合驗收制度】 企業投資項目依法需要多個行政機關驗收的,應當確定牽頭行政機關組織制定綜合驗收方案,協調不同驗收標準差異,一次集中驗收;牽頭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驗收意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和跨區域聯動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博覽會、展會、大型體育賽事和大型專業市場的執法檢查和維權服務,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社會組織管理】 社會組織不得強迫企業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組織不得強迫企業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不得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涉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二十二條【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懲戒和淘汰機制,對未按照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由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將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
第二十三條【小微企業扶持】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落實促進小微市場主體發展的有關公共服務政策、措施,鼓勵金融企業擴大對小微市場主體的融資、貸款規模,推動大眾創新、萬眾創業。
第二十四條【人才政策】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創新完善人才培養使用、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路,完善高端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五條【取消無用證明】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外,各種無用證明、重複證明應當取消。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現有證照和憑證可以證明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四章 最佳化法治環境
第二十六條【規範性檔案制定】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雙隨機一抽查】 行政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編制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採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人員隨機選派的方式,並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等直接涉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執法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第二十九條【失信被執行人懲戒】 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力度,建立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聯合信用懲戒工作機制,讓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履行裁決】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生效行政複議決定、調解書,並將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禁止行為】 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二)應當出具書面承諾書而未出具的;
(三)要求提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
(四)擅自延長審批、驗收時限;
(五)擅自增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
(六)施行或者變相施行上級已明令取消的審批、驗收等事項;
(七)擅自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八)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出職權職能範圍的承諾;
(九)對已制定的政策和做出的承諾不執行;
(十)向企業或服務對象提供無效、虛假信息,強行攤派加重企業負擔;
(十一)設定障礙、排斥競爭,干擾正常市場秩序;
(十二)其他侵害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責任追究】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