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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最佳化政務環境
第三章最佳化市場環境
第四章最佳化法治環境
第五章監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構建政策連續穩定、規則公開透明、監管公平公正、服務便利高效, 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激勵、評價、考核、問責機制。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各項工作。
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最佳化政務環境
第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政務公開透明,創新政務服務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六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大廳標準化建設,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府服務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具體功能區設定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符合條件的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辦理。
市行政服務中心應當統籌政務服務大廳和一窗綜合受理政務服務工作,規範政務服務事項運行,統籌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進駐各級政務服務大廳。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線上平台,實行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包括告知、受理、辦結、監管等。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線上平台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情形除外。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線上平台業務融合,及時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政務服務線上平台,定期更新數據,實現數據共享;辦理政務服務事項能夠通過政務服務線上平台提取、核驗、確認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渠道。
第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編制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應當實行動態調整更新。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或者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變相恢復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規定並公示具體辦理方式和辦理時限,實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第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梳理、最佳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依法明確審批時限,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需要由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分別實施的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外,不得將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結果設定為另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
第十一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規範並公開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的審查標準、辦理流程,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以外,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平台,實行工程建設項目一窗受理、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提高審批效能。
第十二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用企業等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清單以外的費用或者保證金;依法依規收取的保證金,在保證事項完成或者保證事由消失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式清退返還。推行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對於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保證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繳。
經營性用地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向市場主體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費用。
第十三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編制並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服務標準和辦事流程,規範服務收費,對中介服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市場主體接受指定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擅自將承擔的服務事項分包、轉包、委託給第三方辦理。
第十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人才培養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路,完善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子女入學、住房等方面提供保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應當給予獎勵補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章 最佳化市場環境
第十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和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第十六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事項行政審批流程,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實行並聯審批。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最佳化報裝審批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供水、供氣、供熱新增企業用戶報裝,應當自報裝之日起分別於五個工作日、七個工作日、八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七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資本市場融資等金融支持。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金融機構支持、服務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發展,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併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金融機構應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拓展抵 (質) 押物範圍,豐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信用擔保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融資類型,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融資服務; 在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授信中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歧視性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十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
市、縣 (市、區)、鄉 (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與市場主體依法簽訂的契約,兌現以會議紀要、檔案等書面形式依法承諾的優惠條件,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或者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延遲履行、延遲兌現。因市、縣 (市、區)、鄉 (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導致依法簽訂的契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遲履行,依法承諾的優惠條件不兌現、延遲兌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不得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等款項。
第十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時公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市場主體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嚴重失信主體,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反映行業訴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不得向市場主體強制收費或者變相強制收費;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認定;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市場主體權益;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
第四章 最佳化法治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涉及限制性措施需要市場主體調整的,應當設定合理過渡期,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範、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並予以公示;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嚴格履行法制審核程式,未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罰款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和法定程式實施,不得未經法定程式實施罰款或者不按照標準隨意實施罰款;對市場主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罰款;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免除罰款。嚴禁隨意執法對市場主體實施罰款。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時應當依法慎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倡導採取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採取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不予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工、停產、停業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主體進行行政檢查,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文明執法,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檢查結束後,執法主體應當向被檢查對象作出書面決定或者結論。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按法定程式執法的,市場主體有權拒絕接受檢查並向執法監督部門投訴。
實施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市場主體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非法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市場主體應當採取包容創新、謹慎穩妥的監管措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施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管方式。同一部門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併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聯合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智慧財產權權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懲治侵害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辦理涉及市場主體及其主管人員的案件時應當依法審慎適用調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監察機關可以結合專項工作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接國家統一的線上監督系統平台,推動監管信息共享,實現監管事項全覆蓋。
第三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訴求受理制度,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熱線電話、網路視窗、現場受理等訴求方式,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建議,主動依法解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依法、及時辦理各類投訴,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考評情況作為有關單位年度目標考核、個人績效考核、政務服務各類考核評價、第三方評估的重要指標和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統一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定期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違規干預或者弄虛作假。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強化對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重點行業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
第三十二條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案件予以曝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有關的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提出給予警示、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等處理建議。對有關單位和部門處理的同時,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與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的單位和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崗位等處理意見;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職、免職、撤職、開除處理;符合公務員辭退情形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聘條件的,給予辭退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沒有進駐的;
(二)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提交的有關信息,能夠通過政府服務數據共享平台提取、核驗、確認的,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的;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或者繼續實施已經取消、下放、轉移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四)申請人申報材料完備和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政務服務事項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五)違法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強制市場主體接受指定中介服務的;
(六)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遲履行與市場主體依法簽訂的有效契約,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
(七)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
(八)不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檢查,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式和規定標準對市場主體實施罰款或者隨意執法對市場主體實施罰款的;
(十)對市場主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依法應當從輕、減輕罰款而未實施的;或者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應當免除罰款而實施罰款的;
(十一)未經法定程式要求市場主體停工、停產、停業的;
(十二)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依法可以不實施強制措施或者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措施,而對市場主體實施查封、扣押、凍結、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或者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措施,給營商環境造成損害的;
(十三)委託、指派非執法人員實施執法行為的;
(十四)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非法利益的;
(十五)在履職過程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知悉的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
(十六)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十七)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退返還涉企保證金的;
(十八)違反規定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市場主體申請辦理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事項的;
(十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粗暴執法、失職瀆職的;
(二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十一)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
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並將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各縣 (市、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解讀
3月30日至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批准了《商丘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商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周樹群向會議作了《關於<商丘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說明》。在本次會議上,《商丘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成為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的議題。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條例作為我省第一部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地方法規,走在了全省前列,為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鑑和示範。商丘市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率先行動、主動作為,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立法,體現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導向性,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一個亮點。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商丘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出台,針對市場主體最關心關注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對監察、司法、執法、行政管理等職權的行使進行法制化規範,從法律高度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予以明確,最大程度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以此來打造寬鬆、包容、親商、助商、安商的良好發展環境,體現了人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民立法的工作精神,對推動我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希望條例頒布後積極推動學習宣傳,下大力氣執行好,保證條例實施到位、取得實效。
經過會議審議,《商丘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獲得省人大常委會全票批准,將於2020年4月30日實施。
據悉,圍繞條例的貫徹落實,商丘市有關部門將及時組織開展宣傳和學習培訓,商丘市人大常委會也將對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和專題詢問,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