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阜寧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根據《中共鹽城市委辦公室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 室關於印發〈阜寧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鹽辦〔2019〕6 號),制定本規定。

阜寧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是阜寧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 正科級。 第三條 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文化、 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縣委的決策 部署,貫徹黨的宣傳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 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廣播電視、文物 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寧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 目服務管理和旅遊政策措施,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 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領域 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 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 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 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四)負責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公共事業發展,推進全 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組織全縣文化旅遊資源調研開發,促進文化產業和 旅遊產業發展。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活動,指導縣級重點文化設 施建設,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和品牌建設,促進文化、 旅遊產業市場推廣和對外合作,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市場開發戰 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六)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以及廣播電視領域產 業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管,負 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 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 可。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 市場,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七)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文化、 文物、出版、著作權、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 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八)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和保護,推動非物質 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九)指導、推進全縣文物事業發展,依法組織文物資源 調查,指導、協調文物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組織、指導 文物調查和考古工作,負責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 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指導廣播電視、網路 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 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重大宣傳活 動,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二)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擬訂 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 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數位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全縣文 化和旅遊大數據建設,推進智慧旅遊發展。負責對廣播電視節 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縣應急 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三)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和旅遊領域對外及對港澳台 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開展廣播電視領域對外交流與 合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 務信息、新聞宣傳、文明創建、政務公開、機要保密、後勤保 障、會務辦理、提案建議辦理、貧困幫扶、信訪穩定、安全工 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網站建設和 文秘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和局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 實;牽頭負責文化廣電和旅遊系統接軌上海工作;牽頭負責文 化廣電和旅遊系統黨建工作;負責系統意識形態工作;擬訂文 化廣電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指導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人 才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廣電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 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機構編制、引才引智、幹部人事、教育培 訓、勞動工資、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系統婦聯、共青團、工 會等群團組織建設;負責系統統戰、老幹部工作;組織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 位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 全縣國有文化資產監管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文物、廣播 電視、旅遊統計工作。
(二)市場管理科(行政許可科)。擬訂全縣文化市場、旅 游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 營的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 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 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 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文化和旅遊安全綜合 協調、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標 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 隊伍,指導全縣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推進行 政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承辦文化、文物、廣播電視和旅遊行 政許可事項;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發展規劃;開展法律法 規宣傳教育;組織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協助做好文化廣電 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 罰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文化藝術科(文物科)。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 務政策及公共文化、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 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文化和旅遊公 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 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基 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及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 術等全縣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創作 生產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 藝作品;指導文藝院團建設;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 展;指導、協調、承辦全縣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 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 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播工作;負責 國家、省、市、縣級文物保護項目申報與審核;承擔全縣文物 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安全督察和文物安全事故處理;組織 全縣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調查,負責全縣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 用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文物考古工作;承擔博物館及可移 動文物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擬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制度 規範;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和徵集工作。
(四)資源和產業科。擬訂全縣文化產業、旅遊產業和廣 播電視領域產業政策以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與 評估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產業發展狀況,扶持和促進 文化產業發展;申報、監管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督促、指導、 協調重大文化產業和廣播電視領域項目實施;指導、促進文化 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 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 園區、基地建設;承擔全縣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 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 線路規劃和生態旅遊、紅色旅遊、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 展;指導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和旅遊風情小鎮建設;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管理、企業文化和 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承擔政府、 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擬訂全 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市場和品牌建設; 指導全縣重點旅遊產品、旅遊線路的宣傳推廣;承擔重大旅遊 節慶、旅遊會展活動的協調組織和假日旅遊有關工作;承擔與 國際、國內旅遊機構的交流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企 業開展自主外聯與市場推介工作;負責旅遊信息網路業務的開 發工作;做好文化、廣電、旅遊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
(五)科技和傳媒科。擬訂全縣文化、廣電、網路視聽和 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 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數位化、標準化並組織實施,指導推 進文化和旅遊大數據建設和智慧旅遊發展;指導文化廣電和旅 游裝備技術提升,協調推進廣播電視科技創新和重大科技工程 項目攻關;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文化廣電和旅遊 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套用轉化及推廣;推進廣播電視有線、 無線、衛星等傳輸覆蓋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 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工 作;指導、推進應急廣播系統建設,擬訂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 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廣播電視有 線、無線傳輸設施和電台、電視台等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協 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 合發展;指導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業職業教育工作;承擔廣播電 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 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位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 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 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路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 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擔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 目監管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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