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意見

《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意見》是2000年省外經貿廳、經貿委、財政廳聯合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意見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2000]16號
  • 發布日期:2000-03-30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2000]16號
【發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2000-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外經貿廳等部門
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意見的通知
(吉政辦發〔2000〕14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省外經貿廳、經貿委、財政廳《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意見
(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省財政廳 2000年3月)
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簡稱:境外加工貿易,下同),是當前進一步對外開放,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推動國民經濟穩步增長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7號)精神,現就鼓勵我省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
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是指我國企業以現有技術、設備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當前,要按照國辦發〔1999〕17號檔案要求,有領導、有步驟地組織和支持一批有實力、有優勢的省內企業走出去,以現有設備和成熟技術,在有條件的國家或地區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從而擴大出口,促進省內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我省對外經濟的發展。
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貿易為先導、效益為中心的基本原則。在行業選擇上,以設備、技術上有較強優勢的輕工、紡織、機械、電子、服裝、醫藥等行業為重點;在投資主體上,以實力強、管理規範、有一定出口實績、出口產品有較好信譽的省內生產企業和有生產實體的外經貿企業為重點;在投資方式上,以現有設備及成熟技術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實物投入為主,從事散件組裝及加工生產為重點;在地區選擇上,當前可以主要選擇非洲、南亞、中亞、中東、東歐、俄羅斯、南美等一些政局穩定、投資環境較好、與我關係友好、雙方有相當經貿合作基礎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與我國簽有投資保護協定及避免雙重徵稅的開發中國家和地區為重點。
二、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有關鼓勵政策
經國家批准從事境外加工貿易的企業,憑外經貿部核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可享受以下鼓勵政策:
(一)資金鼓勵政策。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關於下發〈關於支持境外加工貿易的信貸指導意見〉的通知》(銀髮〔1999〕230號)規定,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開展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優先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貸款以人民幣為主,對項目確有需要的,銀行可發放短期外匯貸款。銀行可在對企業統一授信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日常流動資金的需求狀況、出口規模以及預計境外帶料加工項目的能力等,核定企業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信貸額度。對資信狀況和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其境外帶料加工項目效益明顯,還本付息有保證的,貸款利率可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適當下浮。
2.根據外經貿部《關於申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扶持境外加工貿易有償使用項目的通知》(〔1999〕外經貿計財發等232號)規定,國家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境外加工貿易項目,項目由中國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
3.根據外經貿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企業利用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1999〕外經貿計財字第120號)要求,到境外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
4.根據《外經貿部、財政部關於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1999〕外經貿計財發第208號)規定,為鼓勵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到資本金。對已經國家批准舉辦的具有境外加工貿易性質的境外企業也可在獲利後5年內將所獲利潤充實到資本金,免交其應上交財政的投資收益。
5.對境外加工貿易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應根據《貸款通則》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還能力和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實際生產規模等指標,為開展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範圍內簡化審批手續。
6.根據外經貿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管局《關於印發〈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周轉外匯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1999〕外經貿計財發第273號)規定,從事境外加工貿易項目企業申請批准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執行,國家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7.根據外經貿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境外加工貿易人民幣中長期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1999〕外經貿計財發第415號)規定,從事境外加工貿易項目企業申請批准的人民幣中長期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執行,國家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利息總額的50%。
8.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申請批准的以設備、零部件等形式的投資,可申請享受省技術改造貼息基金的貼息。各市、州、縣(市、區)政府也應在資金上給予必要的支持。
(二)外匯管理政策。
1.根據外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的通知》(〔1999〕外經貿計財發第195號)規定,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2.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涉及購匯或匯出外匯的,需事先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待辦完國內各項審批手續後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匯出核准手續;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和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涉及外匯收、付的,應按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對作為先期投資的設備、技術、零部件、原材料的出口,企業應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海關報關單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及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如屬正常出口收匯的,企業應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出口契約等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可適當延長境外加工貿易項目設備、技術、零部件、原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出口退稅政策。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關於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76號)要求,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含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實行出口退稅,從1999年5月1日起執行。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企業在獲得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後,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退稅率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9〕539號)規定,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仍應實行“先征後退”或“免、抵、退”稅的管理辦法。對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可憑普通發票等有關憑證申報辦理退稅,按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計算退稅。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1.省內各級商業銀行要積極利用本系統在海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優勢,為全省境外加工貿易企業提供清算、諮詢等金融服務。
2.發揮出口信用保險作用,為境外加工貿易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徵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同時,國家將儘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1.為引導企業在項目的選擇方面符合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符合全省境外投資的總體布局,省經貿委將會同省外經貿廳在國家經貿委擬定的第一批《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產品目錄》五大類、91件產品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情況,制定出《吉林省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產品目錄》。同時,將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庫”,對列入項目庫的企業,指導他們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促進入庫項目成熟一批,申報一批。
2.已獲準開展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生產企業,如尚未獲得自營進出口權,按照外經貿部《關於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企業賦予自營進出口權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外經貿政審函字第553號)要求,可向省外經貿廳提出申請,按申報程式辦理自營進出口權。
3.境外加工貿易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4.對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貨物的出境,海關要提供通關便利,實行“全天侯、無假日”的預約工作制度;經企業申請,海關可派員到出口企業,上門執行監管任務。對需要檢驗檢疫的,檢驗檢疫機構要力爭在裝箱發運前做好檢驗和熏蒸檢疫工作,避免貨物壓港壓庫,使貨物在進口國順利通關。對從事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出入境人員,檢驗檢疫機構要給予更為便利的服務。
5.根據外經貿部、外交部《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外派審批手續的通知》(〔1999〕外經貿政發第182號)精神,簡化對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確定適當數量的經貿業務骨幹,實行簡化對其臨時出國(境)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省外經貿廳根據上述檔案要求審定後,在《出國(境)任務批件》的備註欄中註明“境外加工貿易、一年內多次有效”字樣,企業持《出國(境)任務批件》和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省外辦辦理護照、簽證手續。到未建交國家、敏感、熱點國家(地區)和港、澳、台地區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其經營管理人員外派仍按國家現行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已在境外投資,從事境外加工貿易業務且帶料出口成績較好的企業,按照外經貿部《關於對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進行確認和補辦手續的通知》(〔1999〕外經貿政海函字第536號)要求,可向外經貿部申請確認或補辦手續,經確認或補辦手續的企業,可享受有關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申報審批程度及工作時限
根據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申報程式及有關事項的通知》(〔1999〕外經貿政發第263號)規定,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中央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申報,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報送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的同時分送省外經貿廳和省經貿委備案。
(二)省直企業直接向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申報。
(三)省內其他企業,由企業註冊地的市、州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經貿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形式正式檔案,聯合上報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
(四)各級經貿部門按照《國家經貿委關於編制境外帶料裝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廳外經〔1999〕344號)要求,做好初審工作,側重對項目投資主體的生產經營、發展潛力和境外項目的投資規模、自有資金來源、產品結構等國內問題進行審核;各級外經貿部門側重對項目的投資國別地區的政局狀況、國別政策、當地及周邊市場、投資環境、主辦單位進出口情況等涉外問題進行審核。在企業有關材料備齊的情況下,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各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者,形成正式檔案一式兩份,聯合上報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
四、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一)建立吉林省境外加工貿易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協調會議主要研究確定我省境外加工貿易業務中的重大事宜,制定政策及管理規定,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從財政金融、風險防範、信息諮詢、人員培訓等各方面為企業服務。此項工作由處外經貿廳牽頭,會同省經貿委和財政廳組織實施。工作協調會議成員單位有省國稅局、外匯管理局、外辦、長春海關、檢驗檢疫局等部門組成。
(二)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我省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產品目錄和地區、行業發展現狀,制訂本地區、本行業的境外加工貿易年度工作方案,認真做好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對本地區、本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和項目要給予重點指導和支持。
(三)建立相對集中的海外投資區域,為省內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提供有效服務。可在我省承擔的援外工程以及已經建立的境外生產企業、貿易公司的基礎上,在相對成熟的某一區域先行啟動,逐步拓展。具體方案由省外經貿廳會同省經貿委研究制定。
(四)積極做好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歸口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經貿委及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分工,做好境外加工貿易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歸口管理。要注重項目的效益和質量,引導企業做好項目前期考察和論證工作;要督促境外企業的中方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境外資產的保值增殖;要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及我駐外經(商)參機構的聯繫,及時了解境外企業的情況,積累成功經驗,指導國內企業進一步擴大對外投資;要加強境外企業的統計工作,特別要做好境外加工貿易帶動我省設備、原材料、零部件、散件出口的統計工作;要注意研究工作中的新問題、新動向,為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支持。
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中方主辦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境外項目的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境外企業管理制度,確保境外資產的保值增值。境外企業要研究和遵守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建立健全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服從我駐當地經(商)參機構的指導和協調,確保投資效益,按時歸還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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