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中長期險”)是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非常重要的分支,它是指保險責任期限為中期(1年到5年)或長期(5年到10年)的出口信用保險產品。該保險旨在鼓勵我國出口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特別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項目,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口貿易提供信貸融資。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通過承擔保單列明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使被保險人得以有效規避以下風險:“出口企業收回延期付款的風險”和“融資機構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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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險種

中長期出口賣方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買方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政治風險)保險。

主要產品

1、出口賣方信貸保險
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又稱延付契約保險,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境外出口商品和服務時,延付期超過1年,出口信用機構(ECA)向出口商提供收匯風險保障的政策性信用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的承保的風險包括政治險和商業險,賠付比率為90%。出口商可以將賣方信貸保險的賠款權益轉讓給銀行作為保證,獲得出口賣方信貸,這就是“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名稱的由來。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承保的是境外進口商和擔保人不付款的風險,保險責任是基於商務契約項下的買家的支付貨款的責任,因此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標的是出口商務契約而不是出口賣方信貸協定。
從理論上講出口賣方信貸保險並不一定和出口賣方信貸必然相聯繫,其邏輯是出口商通過投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有效地提升了自身的信用等級,符合了銀行的信貸要求,從而能夠順利獲得貸款。實踐中出口商投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往往緣於銀行的要求。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出口商,保單貨幣與商務契約一致,通常是美元,而出口賣方信貸的貨幣通常是人民幣。
2、出口買方信貸保險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是指在出口買方信貸融資方式下,出口信用機構(ECA)向貸款銀行提供還款保障的政策性保險。出口買方信貸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賠付比率均為95%。出口買方信貸保險所依據的基礎契約是出口買方信貸貸款協定,保險貨幣是貸款協定貨幣一致,一般是美元。出口買方信貸的被保險人是貸款銀行,投保人一般為出口商或貸款銀行。
3、福費廷保險
福費廷保險(又稱中長期票據保險)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條件進行出口,並計畫(或進出口雙方商定)以無追索權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賣斷支付票據方式進行融資的情況下,福費廷保險以降低融資銀行票據兌付的風險,並降低出口商的融資成本。福費廷保險所依據基礎契約是商務契約和支付票據。福費廷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賠付比率均為95%。福費廷保險的被保險人是購買票據的融資銀行,投保人一般是融資銀行,也可以是出口商。
上述中長期信用保險產品都是特定式項目保險,為了幫助出口商參與市場競爭,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還推出了信用額度保險,以簡化後期審批程式,縮短出單時間。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還包括“融資租賃保險”。根據市場需求,通過對不同風險的選擇性承保,賠付比率的調整以及出運前和出運後的單獨承保等方式,還可以派生出為客戶或為項目量身訂做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對進口國當地貨幣融資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正在探討中。隨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長期業務自身風險管理技術的提高,在國際大型項目的結構化融資中,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也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和更強的適應性。

承保

承保範圍

契約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收匯期限超過360天的大型成套設備、機電產品或船舶等資本性或半資本性貨物,技術成熟、國產化程度為60%~70%(船舶50%)以上,或回報率較高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如公路、橋樑、電站等融資項目。

承保風險

○ 中長期出口賣方信用保險
a) 負有還款責任的各方倒閉、破產、被接管或清盤,或喪失償還能力
b) 進口商或其還款擔保人自商務契約規定的付款之日起未履行還款義務
c) 進口商因故單方面停止或終止執行貿易契約
d) 進口商所在國或任何與償還債務或履行商務契約規定的付款義務的第三國政府頒布法令實行外匯管制,限制匯兌
e) 進口國與中國或任何有關的第三國發生戰爭、敵對行為,以及內戰、叛亂、革命、暴動或其他騷亂,或發生不可抗拒的其他事件,致使契約無法執行
○ 中長期出口買方信用保險
a) 海外進口商或借款人喪失償付能力
b) 進口商或借款人拖欠或拒付貨款
c) 進口商單方面終止或取消契約
d) 貨幣不能兌換或匯出
e) 項目所在國發生戰爭、革命、暴亂或其他政治騷亂
f) 項目所在國取消或限制已執行的進出口契約
g) 項目所在國政府宣布延期支付債務
○ 海外投資(政治風險)保險
a) 沒收 指東道國對外國投資企業徵用、沒收或國有化,致使其投資全部或部分歸於喪失
b) 禁止匯兌 指東道國或任何與項目還款有關的第三國政府頒布法令實行外匯管制、禁止或限制匯兌
c) 戰爭 因東道國與中國或與任何有關的第三國發生戰爭、敵對行為,以及內戰、革命、叛亂、暴動或其他騷亂等,以致不能繼續經營等。

特點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支持本國資本性貨物出口和幫助本國公司在境外承攬大型工程項目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除期限的特徵外,相對於短期業務而言從風險特徵、業務辦理模式、業務目標和風險承擔機制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點。
1、期限長、金額大、風險高
中長期險業務所承保的項目信用期限較長,在此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市場環境以及其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機率要遠遠高於短期險業務。同時中長期險業務的單筆金額大,項目執行複雜,建設期風險和執行風險較高。中長期險業務風險的度量和定價仍是金融界的難題,因此該業務至今難以商業化。
2、服務國家外貿、外交和產業政策
政策性是中長期險業務最重要的特徵。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在落實國家政策方面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
首先,中長期險業務是幫助企業開拓新市場的有利武器。新市場、新客戶、新環境往往使出口商望而卻步,特別是面對金額大信用期限長的項目,決策就更加困難,如果有了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幫助,出口商可以專心致力於商務及項目執行的管理,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風險諮詢服務將為出口商提前採取風險化解和規避措施提供有利的幫助。
其次中長期險業務以其較強的風險承擔能力,具有廣泛的市場影響力,因此通過其承保政策的導向作用,為政府落實產業政策,調整貿易結構和進行反周期的市場干預提供手段。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作為政策性調節工具的最大好處是其對市場造成的扭曲程度最低,地占用公共資源規模最小,取得的效果卻非常顯著和直接。
3、國家信用支持,中央財政作為後盾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到目前為止,一般都是由國家單獨設立機構辦理,或政府委託商業機構辦理,業務所產生的責任由國家承擔,財政提供保證。政府對中長期業務的支持還表現在稅收的減免以及政府駐外機構為中長期業務提供大量的國別信息和談判協助方面。
4、非贏利性
為提高對本國出口的支持力度,並服務其他政策目標,各出口信用機構都宣布中長期險業務實行“保本”經營的原則,這樣既符合“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又彌補了商業市場無法提供此類產品的缺陷。中長期險業務的非贏利、政策性以及政府的支持等三特點是相輔相成的。

保險的作用

1、轉移收匯風險,避免巨額損失。
2、提升信用等級,為出口商或進口商提供融資便利。
3、靈活貿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機會。
4、拓寬信用調查和風險鑑別渠道,增強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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