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企業,銷售單位以及餐飲經營單位開展自查的公告
- 發布單位:衛生部
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月10日為專項整治自查自糾階段。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企業、銷售單位以及餐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自查: 一、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 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品種是否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1)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專項整治的目的、範圍和要求。按照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企業、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銷售單位以及餐飲經營單位對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不規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進行自查自糾。 (2)...
《關於進一步規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管理的公告》是為落實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規範食品添加劑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市場監管...
(一)重點單位 曾經使用酸性磷酸鋁鈉、矽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澱粉為原料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膨化食品、小麥粉及其製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經營企業,加工經營饅頭、花捲、包子、焙烤食品等的餐飲服務單位。
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嚴厲查處制售使用標籤標識不規範的食品添加劑行為,督促企業將標籤標識作為食品添加劑出廠和進貨查驗的重要內容,不得出廠、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二)加強食品添加劑使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餐飲...
(五)規範食品添加劑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生產者和餐飲單位採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產品的許可證明和合格證明檔案,不得採購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嚴禁採購非食用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生產企業要嚴格依法建立食品...
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到餐飲消費的食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出廠銷售到售後服務的工業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質量追溯...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餐飲業等單位採購食品添加劑時,應當向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銷售單位採購,並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進貨驗收的規定。 第十七條(使用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餐飲業等單位的生產、經營現場,不得存放非食品用添加...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麵粉生產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醯、過氧化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醯、過氧化鈣;有關麵粉(小麥粉)中允許添加過氧化苯甲醯、過氧化鈣的食品標準內容自行廢止。此前按照相關標...
第四條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根據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有關規定,對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
試行)》、《關於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衛生部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現階段食品生產經營監管的需要。
在餐飲服務單位繼續推進“明廚亮灶”工作,實施食品經營主體和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管理。探索網上銷售服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攤販和小餐飲等業態監管模式,推行大型餐飲服務單位風險自查報告制度。(六)抓好專項整治行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