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的通知

《關於頒發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的通知》是2003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已經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頒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
  第一條 為了積極引進高層次人才,最佳化人才隊伍結構,加快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人才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或者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二)在國內外某一學科、領域內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具有領先地位的人才;
  (三)獲得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及學位的人員、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博士生導師;
  (四)擁有國內外領先的專利、發明或專業技術,自帶項目和資金來本市開辦企業或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五)適宜在管理崗位擔任高級顧問的人才;
  (六)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人才和創業型人才。
  第三條 市、轄市(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的組織實施。
  財政、公安、教育、勞動保障、科技、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應向政府人事部門申報辦理核准、備案手續。
  對用人單位申報引進國內高層次人才材料齊全、專業特長對口的,有關部門應按照快捷、便利的原則,相關手續應隨報隨辦;對引進國外高層次人才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五條 經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因流動原因而辭職、辭退或按自動離職(除名)處理,本人要求恢復幹部身份的,可按規定程式辦理恢復其原有身份的手續。
  第六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進入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和增人計畫的限制,黨政機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由市職稱部門按規定予以確認,各單位聘任後由市職稱部門下達專項崗位職數,不計入單位崗位設定職數內,被聘人才享受相應的待遇。對引進的特殊崗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可按其實際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八條 轄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允許其在本市市區落戶。
  第九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隨調配偶的就業問題原則上由引進單位負責解決,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幫助協調解決安置中遇到的問題。其在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子女,由教育部門及時就近安排到教學條件較好的學校就讀,其中,對引進的兩院院士、國家及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和博士學位人才的子女(包括兩院院士、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擇校就讀。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其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十條 對規定範圍內的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住房,採取用人單位補助為主,政府定額資助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其中,兩院院士、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的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140平方米,對兩院院士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費35萬元,對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費20萬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博士生導師、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享受的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120平方米,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和博士生導師,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費10萬元,對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費8萬元。
第十一條 對規定範圍內的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政府給予一定的資助,具體按人才開發資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後為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優先列為省、市跨世紀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工程的人選,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及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評選,優先享受政府給予的獎勵。
  第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做出重大貢獻的,受益單位可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成功開發投產新產品的,可按投產獲利三年內最高一年稅後留利的3%至6%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自帶項目投產的,可按投產獲利三年內最高一年稅後留利的10%至12%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高層次人才職務技術成果的,應當按其轉讓費或者使用費不低於20%的金額,作為報酬支付給高層次人才;
  (四)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受益單位視情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高層次人才以專利、發明等科技成果作為要素參與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高層次人才將本人科技成果轉讓給本市企事業單位的,可實行一次性買斷、分期支付、利潤提成、作價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高層次人才擁有經省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其作價出資額可占註冊資本的35%,比例超過35%,投資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可根據其實際貢獻,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所占股權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自帶科技成果和資金來本市創辦科技型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資本最低可為3萬元人民幣。高層次人才自帶經省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來本市創辦企業或實施轉化,可優先享受項目立項、貸款貼息和融資擔保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用人單位採用崗位聘用、項目聘用、任務聘用等柔性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具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規定》(常政發[1998]151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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