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市編委辦市人力社保局關於溫州市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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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市編委辦市人力社保局關於溫州市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教育局、市編委辦、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溫州市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市教育局 市編委辦 市人力社保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 加快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溫委發〔2013〕63號)精神,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大力引進人才,加強我市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引進主體資質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民辦學校,須為各級各類全日制民辦學校。
二、人才資質條件
非溫州戶籍的在職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才,男性年齡須在50周歲及以下、女性年齡須在45周歲及以下,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相應教師資格或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特級教師等稱號的拔尖教育人才;
(二) 國際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金牌教練;
(三)省級及以上教壇新秀、教學能手,省優質課一等獎和全國優質課評比二等獎及以上獲得者;
(四)地市級及以上名師名校長名班主任、突出貢獻科技人才和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教授級中學高級教師;
(五) 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
三、人才優惠政策
(一)民辦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原為公辦學校在編教師的,其人事關係掛靠在我市確定的公辦學校,進入該公辦學校的事業編制,按公辦學校在編教師進行管理。原為非公辦學校在編教師的,其人事關係轉入我市同級人才交流中心教育人才交流服務分支機構進行管理。
(二)各地要確定若干所公辦學校作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人事關係的掛靠單位。市本級暫確定溫州市第二十一中學(中學段)和溫州大學城附屬學校(國小段)作為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人事關係掛靠單位。
各地用於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編制總數,控制在本區域教職工編制數的2%以內。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有計畫有步驟地做好人才引進工作。
(三)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民辦學校,須與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人事關係掛靠學校簽訂三方協定,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原則上應與原單位接轉人事關係,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重新建立人事關係。
(四)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引進學校所在地公辦教師標準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待遇。
(五)所引進高層次人才選擇來溫落戶的,其配偶、子女戶籍關係可一併隨遷。
(六)所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原在重點高中或示範性國中、國小就學需要轉學的,可直接安排到我市相應重點高中或示範性國中、國小就學;原不在重點高中或示範性國中、國小就學的,由教育部門就近安排就學。高層次人才子女就學享受就讀地戶籍學生同等待遇。
(七)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人才新政十條”推進領軍型人才團隊建設意見》(溫委辦發〔2015〕49號)規定的,享受同類人員同等優惠政策。
四、人才引進程式
高層次人才由民辦學校按需自主招聘。引進前為非公辦學校在職教師的,按有關人才引進程式辦理。引進前為公辦學校在編教師,引進後申請將人事關係掛靠在公辦學校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辦理:
(一)學校申請。引進人才的民辦學校要將引進理由、人才基本情況、考核評價以及引進後任職任教、勞動薪酬、聘用契約等形成書面材料,報當地教育部門審核。
(二)資格審查。當地教育部門成立評審小組,對擬引進人員資格條件和專業技術水平進行審核,提出接收建議。
(三)討論決定。當地教育部門根據人才資質和用人需要,討論決定引進對象,編制使用納入掛靠公辦學校年度用編計畫,按掛靠的公辦學校引進公辦教師的程式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批,並報同級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
(四)聘用手續。經確定引進的人才,由當地教育部門和人事關係掛靠學校辦理教師聘用和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五、人事管理規定
引進前為公辦學校在編教師,引進後申請將人事關係掛靠在公辦學校的聘用人員,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根據公辦教師有關考核辦法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教育行政部門和掛靠學校備案。
(二)聘用人員在職期間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按不低於公辦學校同類人員標準執行,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賬戶由掛靠學校單獨設立。
(三)用人單位、聘用人員根據聘用契約約定,按期支付和領取工資報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由掛靠學校根據聘用人員檔案工資代為辦理,相應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給掛靠學校。養老保險費中單位承擔部分,由引進人才的民辦學校承擔。
(四)聘用人員由掛靠學校為其建立檔案工資,並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負責其檔案工資管理。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聘用人員,經用人單位聘用後,由掛靠學校負責上報審批並及時調整檔案工資。具有高級職稱的聘用人員,其職稱不占掛靠學校高級職稱比例。
(五)聘用人員在教師交流、進修培訓、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表彰評比、教研活動、健康體檢等方面,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權利義務。聘用人員以掛靠學校名義進行的行為,由用人單位書面報經掛靠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由掛靠學校上報退休人員材料,並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公辦學校同類人員退休待遇。退休後納入掛靠學校管理。
(七)聘用人員出現離崗、退休(職)、解聘、辭職、辭退、死亡等情況,由用人單位、掛靠學校及當地教育部門按規定報同級編辦和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八)高層次人才引進後,在溫州市區域範圍內的民辦學校服務滿5年後可提出交流調動申請,按公辦學校教師身份給予辦理調動手續。所掛靠的公辦學校應協助提供相關調動材料並辦理有關手續。
(九)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契約的,其人事關係轉入有關人才服務機構代理,養老保險等由個人自行辦理。如在1年內能與溫州市域內其他民辦學校建立聘用關係的,可按上述第四條人才引進程式,經申請批准,人事關係繼續掛靠在相關公辦學校,逾期不再保留。
(十)聘用人員和用人單位存在其他異議的,由雙方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共同協商處理,並報當地教育部門同意。
六、附則
各縣(市、區)編制、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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