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發布通告,部署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提出將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率先開展試點。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對四地試點實施方案和實施條件等開展評估論證,並作出批覆。在獲批開展試點的地區取消
網際網路數據中心(
IDC)、
內容分發網路(
CDN)、網際網路接入服務(ISP)、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網際網路新聞信息、
網路出版、
網路視聽、網際網路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的
外資股比限制。
通告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持續最佳化外資營商環境,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率先開展試點。四地所屬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根據《
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詳見附屬檔案)組織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四地試點實施方案和實施條件等開展評估論證,並作出批覆。
二、在獲批開展試點的地區取消網際網路數據中心(IDC)、內容分發網路(CDN)、網際網路接入服務(ISP)、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路出版、網路視聽、網際網路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
三、擬在試點地區開展前述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試點批覆,並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試點批覆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試點實施情況評估,及時總結試點的先進經驗、模式、典型案例等並宣傳推廣。
五、根據試點實施情況,適時擴大試點地區範圍,有關事項另行通告。
附屬檔案: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8日
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
一、試點目標
通過試點擴大電信領域對外開放,推動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豐富電信市場供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深入參與國際合作,形成立體化制度和安全監管體系,促進信息通信業高質量發展,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開放業務
在獲批開展試點的地區取消網際網路數據中心(IDC)、內容分發網路(CDN)、網際網路接入服務(ISP)、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路出版、網路視聽、網際網路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
(二)業務經營要求
試點開放業務經營主體註冊地、服務設施(含租用、購買等設施)放置地須在同一試點區域內,不得購買、租用本試點區域外CDN等設施開展加速服務。ISP業務服務範圍僅限本試點區域,且需通過基礎電信企業網際網路接入設備對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其他業務服務範圍可面向全國。
三、試點地區的申報條件及評估程式
(一)申報條件
試點地區需在開放創新方面具有一定製度優勢,信息通信產業發展基礎良好、潛力較大,吸引外商投資制度健全,安全監管保障能力到位,試點示範經驗豐富。試點地區需牢固樹立系統觀念,統籌發展與安全,結合自身定位和發展需求,給予必要的機制和資源保障,支持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做好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服務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監管保障體系,取得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更好為電信業務開放創新發展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二)評估程式
擬開展試點的地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提出試點實施方案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家評估論證,調研核查安全監管保障體系等,對符合條件的地區作出同意開展試點的批覆。
四、試點退出機制
試點地區如存在企業違法違規等問題頻發、風險集中、安全監管條件難以保障等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商相關部門視情縮減其試點業務範圍,對情節嚴重的可提前終止試點。退出試點的地區應組織相關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存量用戶遷轉、退網等善後工作。
五、試點保障措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增值電信業務試點擴大對外開放評估。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開放配套保障措施落實,強化信息交流共享和跨部門協同,防範化解安全風險。
地方通信管理局作為本地區電信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督促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企業規範運營,監督管理服務質量,建立企業信息上報和定期抽查機制,強化網路和數據安全監管能力,督促企業切實履行安全主體責任。
試點地區政府做好本地區試點企業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機制,構建雙向告知、數據比對機制,將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執法協作等機制有效貫通,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試點地區政府提供人員、資金等支持保障,支持地方通信管理局加強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升級改造網際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系統,建設網際網路監管信息系統,為試點開放提供監管支撐。
六、試點總結
試點地區政府每年定期梳理匯總試點情況及問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對試點地區工作情況進行評估並予以通報,及時總結試點的先進經驗、模式、典型案例等並宣傳推廣。
答記者問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通告》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2023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向2023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全球服務貿易峰會視頻致辭中提出,擴大電信、旅遊、法律、職業考試等服務領域對外開放。近期,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及《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放寬電信等服務業市場準入,對電信業實施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出新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從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深化電信領域國際務實合作等需要出發,決定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並商相關部門制定印發《通告》。《通告》旨在向社會公布增值電信業務試點擴大對外開放政策,通過開放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激發市場競爭和主體活力,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與全球共享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紅利。同時,通過在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試驗區等試點開放,更好發揮改革開放綜合試驗平台作用,進一步積累電信業開放經驗,構築立體化制度和安全監管體系,為在更大範圍內開放奠定基礎。
二、《通告》提出試點開放哪些增值電信業務?
答:《通告》提出,在獲批開展試點的地區取消網際網路數據中心(
IDC)、內容分發網路(
CDN)、網際網路接入服務(
ISP)、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路出版、網路視聽、網際網路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
三、哪些地區可以開展試點,試點程式如何?
答:試點地區需在開放創新方面具有一定製度優勢,信息通信產業發展基礎良好、潛力較大,吸引外商投資制度健全,安全監管保障能力到位,試點示範經驗豐富。同時,試點地區還應強化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給予必要的機制和資源保障,做好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服務管理,為電信業務開放創新發展更好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按照國家有關部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率先開展試點。四地應由所在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提出試點實施方案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論證,調研核查安全監管保障體系等,對符合條件的地區作出批覆。實施方案獲批後,相關地區可以正式開展試點工作。
後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商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試點實施情況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適時擴大試點地區範圍,有關事項另行通告。
四、《通告》對業務經營者的註冊地、服務設施放置地和服務範圍有何規定,提出哪些監管要求?
答:《通告》隨附《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詳細介紹了業務經營者的註冊地、服務設施放置地和服務範圍等要求。關於註冊地和服務設施放置地:試點開放業務經營主體註冊地、服務設施(含租用、購買等設施)放置地須在同一試點區域內,不得購買、租用本試點區域外CDN等設施開展加速服務。這是根據電信業務特點,從便利業務管理等角度提出的試點規則,與現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增值電信業務試點開放政策的規則較為一致,也是實踐證明可以有效服務電信業務發展和管理的必要規則。關於服務範圍:網際網路接入服務(
ISP)業務結合其業務特點,服務範圍僅限本試點區域,且須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通過基礎電信企業網際網路接入設備對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其他業務服務範圍可面向全國,便利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開展業務經營、擴展市場空間。關於監管要求:對在試點地區開展前述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遵循“內外資一致”原則進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需按照《電信條例》等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相關試點批覆,並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試點批覆相關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推動電信市場開放方面開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麼成效,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何?
答: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電信業高質量發展。一是不斷提升電信領域對外開放水平。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放10項增值電信業務中的8項,其中6項不設外資股比限制,並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取消了經營類電子商務等多項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開放水平顯著提升。二是持續最佳化電信市場營商環境。最佳化外商投資電信業務的審批程式,將外資準入審批與電信業務許可審批進行了合併,並將自由貿易試驗區部分增值電信業務的許可審批程式改為了告知承諾制,有效提升外資準入便利化水平。
經過多年探索和實踐,我國電信業對外開放工作不斷深化,產業發展持續推進,制度體系加快完善,監管經驗不斷豐富,保障能力逐步提升。一是產業發展基礎不斷堅實。通過引入境外優質的外資電信企業在境內開展經營,為消費者帶來了豐富的產品和服務供給,同時激發了境內企業創新活力,提升了行業服務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為電信業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二是監管政策法規持續完善。《數據安全法》《
網路安全法》《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等正式實施,配套法規制度體系建立健全,進一步提升了開放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電信領域監管法規體系持續完善,自2022年《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修訂以來,外資準入門檻進一步降低,外資管理要求進一步最佳化。三是管理經驗不斷充實。電信行業信用管理體系、“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以及年報和公示制度等有效實施,有力保障電信市場有序規範運行,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營商環境保障。四是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創新推進工信領域網路和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和能力建設,完善數據分類分級管理規則標準,強化個人信息和用戶權益保障。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有序推進電信領域開放工作。一是組織實施試點工作,開展評估論證,加強政策宣貫,及時總結試點的先進經驗、模式、典型案例等並宣傳推廣。二是對接高標準經貿規則,深入開展電信領域對外開放政策研究,不斷最佳化電信領域市場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