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是為了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有關事宜聯合發布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 外文名:Circular of The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he Overseas Loan Busines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Industry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文字號:銀髮〔2022〕27號)
通知發布,通知全文,政策解讀,

通知發布

人民銀行 外匯局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為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近日,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將銀行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管理,拓展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便利採用人民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二是將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巨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三是明確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辦理和相關跨境資金使用要求,切實做好風險防範。
《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人民銀行、外匯局將穩步推進《通知》的落地實施,為境內銀行提高國際化經營水平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積極作用。

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1月29日訊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號)》,具體內容如下。
  為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幣貸款的行為。
  本通知所稱境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二、境內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三、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下同)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
  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境外貸款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折算。境內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一級資本淨額或營運資金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採用銀行法人口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巨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境外貸款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動態調整。
  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若因銀行一級資本淨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槓桿率或巨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餘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四、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五、境內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境外企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也可以通過境外企業在境外銀行開立的賬戶辦理。
  六、貸款利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內確定。
  七、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套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並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原則上應要求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參照本條規定辦理。
  八、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區分境內、境外債權人(受益人)分別報送跨境擔保相關信息,境內銀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債權應納入其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九、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幣種保持一致。如境外企業確無人民幣收入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境內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幣清算行與參加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內銀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本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十、境內銀行應按照有關數據報送要求將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賬戶等信息分別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本銀行境外貸款餘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境外貸款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境外貸款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內銀行在辦理境外貸款業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做好境外貸款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
  十二、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境外貸款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境外貸款等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內銀行已發放境外貸款餘額納入本通知規定的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向境外主權類機構發放貸款業務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向境外企業發放的貸款,按自由貿易賬戶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髮放的境外企業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通過離岸賬戶發放的境外貸款,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7家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27家銀行以外的銀行境外貸款業務進行管理。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計畫。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政策性銀行為合格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貸款業務和貨幣互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7〕8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指導意見》(銀髮〔2011〕25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人民銀行 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
問:《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簡稱《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現行人民幣境外貸款政策出台時間較早且限於“走出去”項目,外幣境外貸款政策僅有原則規定,難以滿足當前及未來業務發展和監管需要。為更好發揮跨境金融業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思路,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起草了《通知》,旨在支持和統一規範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以風險防範為導向將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巨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一是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通知》統一了銀行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辦理規定,進一步便利了銀行有序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二是拓展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通知》將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由原來的“走出去”項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業,同時便利銀行以人民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三是將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巨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結合各行一級資本淨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將貸款餘額上限設定為“一級資本淨額*境外貸款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人民銀行、外匯局可根據巨觀經濟形勢適時調整相關參數,以實現對跨境資金流動的逆周期管理。目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設定充分考慮到了各行存量業務規模,並為銀行開展業務預留了充足空間。
四是明確銀行展業要求,做好風險防範。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問:人民銀行、外匯局下一步對境外貸款業務發展的考慮是什麼?
答:下一步,人民銀行、外匯局將按照《通知》規定,引導境內銀行穩妥有序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提升跨境業務風險防範水平,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通知》正式實施之日起有3個月過渡期,境內銀行應在過渡期內完成備案工作,按《通知》要求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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