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

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

《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是為規範銀行跨境業務管理,防範洗錢、恐怖融資及跨境資金非法流動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等規定而制定的工作指引。

2021年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銀髮〔2021〕1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文字號:銀髮〔2021〕16號 
  • 生效日期: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通知發布,指引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通知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銀髮〔2021〕16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範銀行跨境業務管理,防範洗錢、恐怖融資及跨境資金非法流動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予以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結合工作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規定,針對各項跨境業務制定全面、系統、規範的業務管理指引,並根據跨境業務管理要求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及時調整和修訂,切實防範跨境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其他從事跨境業務的反洗錢義務機構。
附屬檔案: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指引全文

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規範銀行跨境業務管理,防範洗錢、恐怖融資及跨境資金非法流動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跨境業務定義】本指引所指跨境業務是指境內外機構、境內外個人發生的跨境本外幣收支活動和境內外匯經營活動。
第三條【工作原則】銀行辦理跨境業務應嚴格執行反洗錢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按照本指引規定和要求,以風險為本,切實履行“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職責,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跨境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第四條【管理環節】銀行對跨境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工作,應貫穿整個跨境業務流程,包括客戶背景調查、業務審核、持續監控、信息資料留存及報告等。
第五條【內控要求】銀行應結合跨境業務流程及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體系,明確跨境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的職責分工。
第六條【風險提示】銀行在辦理跨境業務過程中,除按本指引執行外,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金融管理部門發布的相關風險提示,查找風險漏洞和薄弱環節,採取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章 客戶盡職調查
第七條【盡職調查要求】銀行應在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或與客戶建立跨境業務關係時,切實落實“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嚴格按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及跨境業務管理相關要求,使用可靠的數據或信息、獨立來源的證明檔案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和核實,充分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等,確保客戶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以及客戶身份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八條【盡職調查信息】銀行在辦理跨境業務的準入和存續期間,應識別客戶以下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在相關監管部門和銀行的違規記錄、不良記錄等;客戶經營狀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主要關聯企業與交易對手、信用記錄、財務指標、資金來源和用途、建立業務關係的意圖和性質、交易意圖及邏輯、涉外經營和跨境收支行為、是否為政治公眾人物等。
第九條【風險等級分類管理】銀行應按照現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合理確定客戶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根據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
第十條【未通過審核情形】客戶有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提供虛假身份證明資料、經營資料或業務背景資料,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等情形的,銀行應拒絕受理其業務申請,並按反洗錢相關規定報告可疑行為。
第十一條【持續識別】在與客戶的跨境業務關係存續期間,銀行應按照現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要求,持續識別和重新識別客戶。
第十二條【代理情形】銀行依託第三方機構識別客戶身份的,應通過契約、協定或其他書面檔案,明確第三方機構在識別客戶身份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控方面的職責,要求第三方機構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並督促其執行。依託第三方代為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銀行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三章 業務風險識別與盡職審查
第十三條【業務風險評估】銀行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對跨境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進行定期評估,合理確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特別是推出和運用與跨境業務相關的新金融業務、新行銷渠道、新技術前,應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識別要求】銀行為客戶辦理跨境業務應貫徹落實“了解你的業務”原則,建立完整、有效的跨境業務審核指引和操作流程,有效識別客戶申請辦理跨境業務的交易背景、交易性質、交易環節和交易目的等,審查交易的合規性、真實性、合理性及其與跨境收支的一致性。銀行為客戶提供跨境支付服務時,應當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十五條【識別原則】銀行識別客戶跨境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應遵循“邏輯合理性”和“商業合理性”原則,分析客戶提供的交易材料之間是否能相互印證、邏輯合理;綜合評估跨境業務金額、幣種、期限等與相應的基礎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等。
第十六條【識別方法】銀行應根據跨境業務的種類,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制定相應的跨境業務審查要求。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跨境業務需求、資金來源或用途、款項劃轉頻率、性質、路徑與客戶生產經營範圍、財務狀況是否相符;跨境業務的資金規模與客戶實際經營規模、資本實力是否相符;跨境業務需求與行業特點、客戶過往交易習慣或經營特徵是否相符等。
第十七條【識別參考因素】銀行對各類跨境業務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識別時,應根據業務特點、業務開展區域和客戶群體等實際情況,區分新業務和存量業務,綜合考慮確定風險因素,可參考客戶聲譽、客戶類型或群體、交易渠道、交易特徵、業務特點、業務開展區域等,包括但不限於:
(一)已被銀行列入洗錢高風險分類,或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他監管部門納入限制性分類管理目錄或重點監管名單;
(二)因重大違規行為,近一年內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他監管部門行政處罰、風險提示或通報;
(三)客戶身份信息存在疑問、背景不明,或者無法獲取足夠信息對客戶背景進行評估,如無正式固定辦公經營場所、無準確聯繫方式、主營業務在異地的客戶、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創建業務關係的客戶等;
(四)新設立或新開戶即開展大額頻繁跨境交易,或長期睡眠賬戶突然出現大額頻繁跨境交易,且無合理理由;
(五)跨境交易業務種類、跨境交易規模與客戶資本實力、投資總額、生產經營規模、歷史交易習慣顯著不符;
(六)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格正常範圍,交易明顯不符合常理或不具有商業合理性;
(七)交易資金來源或去向可疑,或交易主體、交易性質、目的、背景等信息異常;
(八)其他異常情形,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相關風險提示列示的情形等。
第十八條【持續監控要求】在與客戶的跨境業務關係存續期間,銀行應對客戶和跨境業務準入後的後續交易及資金流向進行持續監測,確保當前交易、資金流向及用途符合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要求,保持對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等方面的持續了解。若發現重大異常情況,應按現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強化審查措施】銀行應圍繞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及審慎性開展盡職審查,形成對客戶交易真實性與合規性風險的整體判斷,並根據客戶風險和業務風險等級採取與風險相稱的盡職審查措施。對於低風險客戶和低風險業務,銀行可按照現行管理法規及內控制度規定,簡化審查措施。對於高風險客戶或高風險業務,或者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業務,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採取以下強化審查措施:
(一)要求客戶提供或主動收集更多的直接證明材料;
(二)通過自行查證、銀行系統內部共享信息、第三方查證等方法,查證客戶提供的真實性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是否系偽造變造、是否被違規重複使用;
(三)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工商登記系統、徵信系統、海外關在線上構協查認證等方式,核實客戶身份和背景信息;
(四)深入了解客戶的背景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行業狀況、上下游合作夥伴、母公司和關聯企業、業務歷史記錄、資信評級記錄、其他通過公共資料庫或網際網路渠道獲取的信息;
(五)全面分析客戶申請辦理業務信息,如業務需求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交易對手方、交易受益人;
(六)實地查訪客戶住所或單位所在地,機構客戶註冊地或實際辦公地;
(七)通過代理銀行或跨境業務上下游銀行或機構,調查或查詢客戶與業務信息;
(八)其他審查措施。
第二十條【禁止性要求】銀行不得以跨境業務競爭和發展需要為由降低盡職審查標準,也不得以資金風險較低而降低或免於盡職審查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排除風險情形】經盡職審查無法排除風險或發現客戶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銀行應將其納入高風險客戶名單,並在一定時間內限制或拒絕為其辦理某類或所有跨境業務。
第二十二條【制裁情形】銀行應嚴格按照外交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相關制裁決議和有權部門防範打擊恐怖主義和恐怖融資相關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報告制度和資料留存
第二十三條【大額和可疑報告】銀行應按照反洗錢規定建立健全並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資料留存要求】銀行應建立可用於各類跨境業務的客戶信息檔案,以書面或電子等形式完整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以及反映銀行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及風險分類、盡職審查情況及過程的相關資料和記錄。客戶資料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限歸檔留存備查。
第五章 內部控制
第二十五條【內控架構】銀行應結合跨境業務流程及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內控組織架構,明確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職責分工。
第二十六條【內控制度】銀行應將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全面納入內控制度體系,包括客戶盡職調查、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檢查和審計、重大洗錢案件應急處置等方面。
第二十七條【信息系統要求】銀行跨境業務作業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應滿足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實際管理需求,確保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內控檢查要求】銀行應將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情況納入內部檢查和審計範圍,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考核要求】銀行應將跨境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識別及控制的執行情況納入內部考核評估,明確各項業務責任範圍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三十條【保密要求】對依法履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納入考核】本指引執行情況作為反洗錢分類評級、巨觀審慎評估、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跨境業務創新試點等工作的參考。
第三十二條【參照適用】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機構等其他從事跨境業務的反洗錢義務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三條【例外條款】反洗錢、跨境人民幣業務、外匯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解釋許可權】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生效時間】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21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簡稱《指引》)的通知要求,銀行辦理跨境業務應嚴格執行反洗錢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按照本指引規定和要求,以風險為本,切實履行“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職責,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跨境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指引》指出,在管理環節上,銀行對跨境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工作,應貫穿整個跨境業務流程,包括客戶背景調查、業務審核、持續監控、信息資料留存及報告等。在內控要求上,銀行應結合跨境業務流程及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體系,明確跨境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的職責分工。
盡職調查信息包括,銀行在辦理跨境業務的準入和存續期間,應識別客戶以下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在相關監管部門和銀行的違規記錄、不良記錄等;客戶經營狀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主要關聯企業與交易對手、信用記錄、財務指標、資金來源和用途、建立業務關係的意圖和性質、交易意圖及邏輯、涉外經營和跨境收支行為、是否為政治公眾人物等。
銀行應根據跨境業務的種類,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制定相應的跨境業務審查要求。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跨境業務需求、資金來源或用途、款項劃轉頻率、性質、路徑與客戶生產經營範圍、財務狀況是否相符;跨境業務的資金規模與客戶實際經營規模、資本實力是否相符;跨境業務需求與行業特點、客戶過往交易習慣或經營特徵是否相符等。
2016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取消了可疑交易識別的強制性標準,鼓勵機構自定義標準;2018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引導金融機構建立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架構。

解讀二

2021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了《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提到,銀行應在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或與客戶建立跨境業務關係時,切實落實“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嚴格按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及跨境業務管理相關要求,使用可靠的數據或信息、獨立來源的證明檔案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和核實,充分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等,確保客戶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以及客戶身份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工作指引》要求,銀行在辦理跨境業務的準入和存續期間,應識別客戶以下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在相關監管部門和銀行的違規記錄、不良記錄等;客戶經營狀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主要關聯企業與交易對手、信用記錄、財務指標、資金來源和用途、建立業務關係的意圖和性質、交易意圖及邏輯、涉外經營和跨境收支行為、是否為政治公眾人物等。
《工作指引》明確,客戶有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提供虛假身份證明資料、經營資料或業務背景資料,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等情形的,銀行應拒絕受理其業務申請,並按反洗錢相關規定報告可疑行為。
《工作指引》提到,銀行不得以跨境業務競爭和發展需要為由降低盡職審查標準,也不得以資金風險較低而降低或免於盡職審查責任。
《工作指引》還提到,經盡職審查無法排除風險或發現客戶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銀行應將其納入高風險客戶名單,並在一定時間內限制或拒絕為其辦理某類或所有跨境業務。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