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1年1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文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一條【依據】 為規範境外機構境內發行...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擴大金融市場雙向開放指定的規定。202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內容解讀 《境外機構...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是為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等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的法規。2020年5月7日,...
第十七條 發行人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套用於中國境內項目,不得換成外匯轉移至境外。發行人應按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債閒置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人民幣債券發行日前1個月內,為發債募集的資金開立非居民人民幣...
本通知所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非金融機構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式,報我委核准。
第一條 為促進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範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公告〔2018〕第1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及...
第十三條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並納入國家借用外債計畫。其他任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均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在境外發行短期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中設定...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中國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向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對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融資,有關主管部門、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
第九條 證券公司債券、次級債的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收益憑證的期限,可以由證券公司與投資者自行約定。第十條 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可以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承銷機構承銷,也可以由證券公司自行銷售。法律、...
境外機構為非經營性機構的,不得以其自身名義直接對外籌集資金。境外企業將其所籌資金調入境內給境內機構使用,或者境外非經營性機構以其境內投資機構的名義對外籌資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借用國際...
第四條 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第三十六條【重大事項管理】國有金融機構設立、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受讓重大資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任免機構負責人,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2號公布)、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等規定,現就投資者通過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