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 (徵求意見稿)

2013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檔案內容
簡要釋義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由於歷史原因,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較少,缺乏持續有效的長期融資渠道,行業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資渠道,滿足業務發展帶來的融資需求。為支持證券公司拓寬融資渠道,並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更靈活的投資工具,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對現有證券公司債券、次級債有關規定進行細化的同時,允許證券公司按照規定發行收益憑證這一新的融資工具。
《暫行規定》共十八條,對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審核與報備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發行條件等作了具體規定。鑒於相關辦法對公司債券和次級債已有明確規定,《暫行規定》重點對收益憑證作了規定,具體包括:收益憑證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還可以向單一客戶定向發行;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和客戶的需求,自行約定收益憑證的期限;收益憑證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櫃檯市場、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發行、轉讓;證券公司公開發行收益憑證的,應當經證監會批准,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非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當在發行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業協會備案;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收益憑證,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200人。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和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櫃檯、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發行、轉讓債務融資工具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方面意見,對《暫行規定》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及時公布實施。
主要內容
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包括證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和收益憑證等。
證券公司債券是指證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次級債是指證券公司向股東或機構投資者發行或借入的次級債券和次級債務。
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次級債,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公司債券、次級債發行管理的規定。
收益憑證是指證券公司依照本辦法發行,約定本金和收益的償付與特定標的相關聯的有價證券。特定標的包括但不限於貨幣利率,基礎商品、證券的價格,或者指數。
第三條 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在發行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備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債務融資工具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者經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不表明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債務融資工具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櫃檯、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發行、轉讓。
第六條 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轉讓,投資者不得超過二百人。
合格投資者標準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12個月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要求;
(二)募集資金有合法用途;
(三)以現金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募集;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應當在募集說明書或者認購協定中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金額、期限和償付安排;
(二)利率及其確定方式,特定標的及其關聯方式;
(三)募集資金用途;
(四)信息披露內容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機制;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證券公司債券、次級債的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收益憑證的期限,可以由證券公司與投資者自行約定。
第十條 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可以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承銷機構承銷,也可以由證券公司自行銷售。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為證券公司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投資諮詢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發生重大事項,需及時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上市證券公司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除應當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登記、託管、結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權益保護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在境外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和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依本辦法在第五條所列交易場所發行、轉讓債務融資工具,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