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現予公布實施。

基本介紹

辦法頒布,辦法內容,

辦法頒布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現予公布實施。

辦法內容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套用範圍
第一條 為規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際開發機構是指進行開發性貸款和投資的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以下簡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國際開發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申請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申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際開發機構應向財政部等視窗單位遞交債券發行申請,由視窗單位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同意。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外資外債情況、巨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對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規模及所籌資金用途進行審核。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進行管理。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負責對發債資金非居民人民幣專用賬戶及其結、售匯進行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及國家有關外債、外資管理部門對發債所籌資金髮放的貸款和投資進行管理。
第九條 國際開發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經在中國境內註冊且具備人民幣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公司評級,人民幣債券信用級別為AA級以上;
(二)已為中國境內項目或企業提供的貸款和股本資金在10億美元以上;
(三)所募集資金用於向中國境內的建設項目提供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或提供股本資金,投資項目符合中國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主權外債項目應列入相關國外貸款規劃。
第十條 國際開發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幣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募集說明書;
(三)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附註;
(四)人民幣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五)為中國境內項目或企業提供貸款和投資情況;
(六)擬提供貸款和股本資金的項目清單及相關證明檔案和法律檔案;
(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與本期債券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審核
第十一條 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其財務資料須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註冊的會計師依據中國會計標準進行審計,並對外公開披露。
第十二條 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須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進行法律認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三條 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債券應組成承銷團,承銷商應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
第十四條 人民幣債券發行結束後,經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交易流通。
第十五條 獲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際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人)應當遵循中國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六條 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由發行人參照同期國債收益率水平確定,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定。
第十七條 發行人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套用於中國境內項目,不得換成外匯轉移至境外。發行人應按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債閒置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人民幣債券發行日前1個月內,為發債募集的資金開立非居民人民幣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立、註銷及有關資金的結、售匯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條 人民幣債券發行後,收回貸款和退出投資獲得人民幣收入用於償付原境外調入資金需購匯匯出的,以及發行人匯出投資收益的,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購匯匯出核准手續。
第二十條 發行人因貸款無法及時收回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按期償還人民幣債券本息時,可從中國境外調入外匯資金,並按有關規定開立外匯專用賬戶,外匯資金結匯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須在每季度末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運用人民幣債券資金髮放及回收人民幣貸款、投資的情況。
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二條 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工作文本語言應為中文。
第二十三條 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發生違約或其他糾紛時,適用中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