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3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勞社辦[2008]17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3月24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規範我廳行政許可工作,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行政許可審批流程和印章使用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我廳的行政許可決定統一加蓋“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章。審批流程:政務大廳統一受理我廳各項行政許可申請;主辦處室在做出行政許可受理決定後,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初步意見,報主管廳領導審批;廳領導審批簽字後,由主辦處室到廳辦公室在行政許可決定文書上加蓋我廳法人章,即“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章,需辦理證件的,在相關證件上加蓋廳法人章及鋼印,然後由政務大廳送達申請人。為保證在法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主辦處室應及時報廳領導審簽。如果負責審批的主管廳領導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審簽,報請B角廳領導審簽。兩位廳領導均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審簽時,由主辦處室呈請其他廳領導審簽。
二、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制度
為保證在法定時限內辦結行政許可事項,負責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處室內部要實行AB角負責制,每項行政許可要確定一名主辦人(A角)、一名協辦人(B角)。對主辦崗位的業務,主辦人全面負責,協辦人協助負責。A角、B角必須同時具備熟練承擔該項行政許可業務所應具備的政策、業務能力。A角因故不能在法定時限內辦理時,由B角代其履行崗位業務職責。無特殊情況,A、B角不應同時外出,避免出現工作空崗、超期辦理現象。各處室要本著“方便服務對象,規範服務行為,簡化辦事程式”的原則,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確保在法定期限內提前完成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工作。
三、簡化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有關處室要嚴格審查行政許可程式,對沒有法律依據要求下級勞動保障機關初審的作法應予取消,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並做好與政務大廳的工作銜接。程式調整後要及時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政許可工作平穩過渡。
四、規範行政許可案卷
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處室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許可案卷標準(試行)》(冀法〔2008〕20號)的要求,對原有行政許可法律文書進行規範,保證文書製作水平,全面提高行政許可質量和依法行政水平,做到程式合法、文書規範、格式正確。要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號”的制度,按標準立卷歸檔,確保案卷真實、整齊、規範、合法。
各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處室,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依法規範審批流程,規範法律文書,確保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符合法律規定,確保在規定時限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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