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長江河道采砂綜合整治有關事項的通艱院知
水河湖〔2021〕113號
雲南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水利、公安、交通運輸、船舶工業、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公安部長江航運公安局,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長江河道采砂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水利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部署開展了長江河道采砂綜合整治行動,采砂船舶治理是其中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強化采砂船舶源頭管控,水利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長江河道采砂船舶和采砂行為專項治理(以下簡稱專項治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拳墓判記關於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系列重要講話,堅決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問題導向、源頭治理,嚴肅查處非法采砂船舶,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切實保障防洪安全、生態安全、通航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二、目標任務
推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屬地責任,調動各相關部門執法力量,對長江非法采砂船舶實施集中清理整治。嚴厲打擊欠組背兆無證采砂或未按許可要求采砂的船舶。嚴查證件不齊、船證不符的采砂船舶,尤其是無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的“三無”采砂船舶。嚴禁對船舶非法改裝以及建造偽裝、隱藏采砂設備的采砂船舶。對查獲的“三無”采砂船和“隱形”采砂船依法予以拆解。暫停沿江各地新增采砂船舶註冊登記(已經批准開工建造的除外),推動采砂船舶“減存量、控增量”。依法對采砂船舶實行指定停泊。本次專項治理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正在開展的長江河道采砂綜合整治行動相銜接,通過綜合整治,推進長江采砂船舶規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切實維護長江河道采砂秩序。
三、責任分工
在沿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專項治理,開展日常巡查和聯合執法打擊。
沿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長江委)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沿江地方公安機關和長江航運公安局(以下簡稱長航公安局)負責長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嚴厲打擊非法采砂犯罪和涉砂黑惡勢力,以及干擾、威脅執法檢查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
沿江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和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查處“三無”采砂船舶和船證不符的采砂船舶,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船舶礙剃凳院航、破壞航道條件的違法行為。
沿江地方船舶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船舶建造企業的行業管理。
沿江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砂石的違法行為。
四、組織實施
專項治理包括全面摸放糠謎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個階段。落實長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利、公安、交通運輸、船舶工業、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
(一)全面摸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一是全面摸排長江幹流及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動或作業的采砂船舶。包括船名、船號、船籍港、船舶種類、功率、船舶建(改)造信息等;采砂作業的需登記采砂許可證等具體信息;已經報廢或無人認領的采砂船舶也需如實登記造冊。
二是全面摸排采砂船舶指定停泊情況。包括指定停泊點名稱、坐標、責任單位、責任人及信息化監控情況;指定停泊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記造冊和管理情況;采砂船舶違反指定停泊規定非法移動情況等。
三是全面摸排本行政區域內采砂船舶建(改)造點。包括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產能等信息,以及2020年以來已出廠和在建的采砂船數量、類型等。
(二)集中整治(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對發現的非法采砂以及運輸、收購、銷售違法違規開採的河道砂石的行為,立即開展執法打擊,從嚴從快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業主和從業人員要囑櫃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落實指定停泊制度,對擅自離開指定停泊點的采砂船舶,依法嚴肅查處。
對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證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隱藏采砂設備的隱形采砂船,依法採取扣押、沒收、拆解等方式處置。其中,被扣押船舶應集中停靠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扣押點,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派人負責看守。
對未經批准或未按照相關批准要求宙趨騙霉從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隱藏采砂設施的隱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點,要依法處罰、取締,對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無”船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嚴厲打擊干擾、威脅執法檢查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涉砂黑惡勢力。
(三)建章立制(2021年 12月20日前完成)
以案促改,以打促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梳理總結全面摸排和集中整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做法,要在落實采砂船舶管理責任制、強化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加強日常監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處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推動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長效機制,實行常態化管理,確保專項治理結束以後,對新出現的各類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頭就打,階段性動態清零。
專項治理期間,水利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非法采砂船舶問題突出的重點區域進行抽查,對存在工作組織不力、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以及仍發現有非法采砂船舶的,將約談有關地方和部門,並在一定範圍進行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沿江各省(直轄市)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成立本地區專項治理工作組,統一組織協調推進相關工作,細化方案、分工協作,壓緊壓實責任,統籌部門力量,確保取得預期成效。
(二)嚴格執法,不走過場。沿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重點區域、重點目標依法依規進行嚴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過場。對專項治理期間發現的非法采砂船舶和非法建(改)造采砂船行為,依法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宣傳,及時總結。沿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專項治理的輿論引導,加強法律政策宣傳,曝光典型案件,實現查處一批、震懾一批、教育一批,營造正向輿論氛圍。各省(直轄市)專項治理工作組要對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總結,於專項治理結束後10日內向五部門報送總結報告。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4月8日
四、組織實施
專項治理包括全面摸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個階段。落實長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利、公安、交通運輸、船舶工業、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
(一)全面摸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一是全面摸排長江幹流及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動或作業的采砂船舶。包括船名、船號、船籍港、船舶種類、功率、船舶建(改)造信息等;采砂作業的需登記采砂許可證等具體信息;已經報廢或無人認領的采砂船舶也需如實登記造冊。
二是全面摸排采砂船舶指定停泊情況。包括指定停泊點名稱、坐標、責任單位、責任人及信息化監控情況;指定停泊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記造冊和管理情況;采砂船舶違反指定停泊規定非法移動情況等。
三是全面摸排本行政區域內采砂船舶建(改)造點。包括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產能等信息,以及2020年以來已出廠和在建的采砂船數量、類型等。
(二)集中整治(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對發現的非法采砂以及運輸、收購、銷售違法違規開採的河道砂石的行為,立即開展執法打擊,從嚴從快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業主和從業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落實指定停泊制度,對擅自離開指定停泊點的采砂船舶,依法嚴肅查處。
對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證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隱藏采砂設備的隱形采砂船,依法採取扣押、沒收、拆解等方式處置。其中,被扣押船舶應集中停靠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扣押點,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派人負責看守。
對未經批准或未按照相關批准要求從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隱藏采砂設施的隱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點,要依法處罰、取締,對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無”船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嚴厲打擊干擾、威脅執法檢查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涉砂黑惡勢力。
(三)建章立制(2021年 12月20日前完成)
以案促改,以打促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梳理總結全面摸排和集中整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做法,要在落實采砂船舶管理責任制、強化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加強日常監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處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推動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長效機制,實行常態化管理,確保專項治理結束以後,對新出現的各類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頭就打,階段性動態清零。
專項治理期間,水利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非法采砂船舶問題突出的重點區域進行抽查,對存在工作組織不力、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以及仍發現有非法采砂船舶的,將約談有關地方和部門,並在一定範圍進行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沿江各省(直轄市)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成立本地區專項治理工作組,統一組織協調推進相關工作,細化方案、分工協作,壓緊壓實責任,統籌部門力量,確保取得預期成效。
(二)嚴格執法,不走過場。沿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重點區域、重點目標依法依規進行嚴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過場。對專項治理期間發現的非法采砂船舶和非法建(改)造采砂船行為,依法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宣傳,及時總結。沿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專項治理的輿論引導,加強法律政策宣傳,曝光典型案件,實現查處一批、震懾一批、教育一批,營造正向輿論氛圍。各省(直轄市)專項治理工作組要對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總結,於專項治理結束後10日內向五部門報送總結報告。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