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2014年8月15日,為了嚴控地方債風險,從債務融資走向股權性融資,浙江省發改委、浙江省財政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建設管理指導意見》,明確將積極鼓勵運用PPP(公共私營合作制)模式,嚴格規範運用BT等融資模式。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建設管理指導意見》以後,除了公共租賃住房、公路這兩類政府性投資項目還允許以BT等融資建設模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外,其餘政府性投資項目都以鼓勵PPP等股權性融資建設模式為主。

2014年8月15日,浙江省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建設管理指導意見》,提出了進一步規範融資建設項目管理,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浙江省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規定。
一、引入社會資本的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建設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二是規範管理、量力而行;三是鼓勵社會資本、放寬投資領域;四是公平、公開與擇優相結合。
二、審慎穩妥運用BT等政府性債務融資建設模式,切實規範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除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政府投資項目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BT等融資建設模式舉借政府性債務。
三、積極鼓勵運用PPP等股權性融資建設模式,加快公用基礎設施等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PPP融資模式適用於供水、供氣、供電、供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礎設施類政府性投資項目。
四、投資方應當是經依法註冊、誠實守信、具備項目建設必備的管理、投融資能力的企業法人或聯合體。投資方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並能為項目建設提供建設履約保證金或保函。
五、鼓勵具有較高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和管理能力、較強融資能力的大型民企、央企、上市企業、跨國公司等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
指導意見旨在加強浙江省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建設管理,推行適合項目特點的融資方式,對於促進有效投資、提升項目管理水平、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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