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小微企業安全監管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區工業經濟發展迅速,一批小微企業相繼建成投產。其中絕大部分小微企業都沒有開展安全“三同時”建設,造成安全生產硬體先天不足;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設施不完善,特種設備、關鍵裝置、關鍵環節管理薄弱;企業管理人員缺乏專業知識,不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生產現場管理不規範;從業人員素質低,“三違”現象比較普遍,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為切實解決當前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把安全生產條件,從源頭上解決企業安全生產準入問題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有小微企業必須在保證達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或者相關設備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相關職能部門不予批准登記註冊和不準予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區經信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規劃局、區國土房管局、區安監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質監局等部門,要加強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把關,從源頭上杜絕規模小、技術含量低,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企業進入市場。
二、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小微企業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微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持證上崗。
(二)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小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要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規定的各項職責。
(三)落實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小微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其它人員嚴格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四)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小微企業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降低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風險。
三、明確安全監管責任,強化小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
小企業安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國發〔2010〕23號、渝府發〔2009〕80號以及江津府發〔2012〕39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要求,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屬地和行業管理,徹底理順小微企業安全監管體制,同時相關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鎮街、園區安監辦和行業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提高行業領域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安全管理業務素質和能力。
四、加強安全督查和聯合執法力度,幫助小微企業改進安全基礎管理
安全生產相關管理部門、鎮街和園區要加強對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和聯合執法力度,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長效機制,強化日常監管。對安全隱患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直至責令停產、停業和關閉。各鎮街、園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掌握小微企業的安全生產動態,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管工作,要建立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檔案,每年聘請專家對企業進行安全評估,搞好分類指導,幫助小微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五、推進小微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鎮街、園區要督促小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推進安全技術進步。通過政策引導、技術示範等措施,鼓勵和引導小微企業採用先進的技術裝備、管理手段和生產工藝,推動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根本上扭轉小微企業安全生產的被動局面,實現小微企業的本質安全。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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