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10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
  • 主題分類:其他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屬事業單位:
近年來,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在規章制度、基礎設施和幹部隊伍建設等方面,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較好地實現了“重心下移、關口前移”。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還不少,要充分發揮出國土資源所的“前沿陣地”作用,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加大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0】2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的主要工作目標
國土資源所是聯繫千家萬戶,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重要視窗,其工作好壞直接關係到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各項任務的完成,直接影響國土資源部門在人民民眾中的形象。各市、縣(市)國土資源局一定要做到目標明確,領導有力。當前的主要工作目標:一是下大力建設一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高素質基層幹部隊伍;二是進一步理順關係,健全機構,不斷改善工作條件,確保國土資源所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必備的辦公設備和用於執法巡查的車輛,切實解決基層所工作經費和設備不足問題,積極推進國土資源管理信息化建設;三是創建“優質服務視窗”。要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政策法規宣傳更加深入,執法巡查和違法案件查處、信訪矛盾糾紛調處能力增強,幹部民眾滿意度提高,儘快實現“機構設定規範化、設施配套標準化、管理工作制度化、人員素質優良化”的建設目標。
二、進一步規範全省國土資源所的機構設定
省政府關於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2004]129號檔案)、省編辦《關於市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省編辦[2004]156號檔案)都明確規定,全省國土資源所的機構和人員編制由鄉鎮政府管理上收到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為縣(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2—3個鄉(鎮)設定一個國土資源所,全省共設定802個所,並明確了各市國土資源所的設定數額。
經過近幾年的努力,全省大多數國土資源所已經實現了垂直管理,並按要求設定了“中心所”。但仍有少數地方尚未實行垂直管理,個別地方尚未按要求設定國土資源所。省編辦關於機構設定的檔案是國土資源所履行職責的法定依據,各市、縣(市)國土資源局要認真落實。目前尚未實行垂直管理或沒有按照省關於“中心所”要求進行設定的市、縣(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在2010年上半年全部實現垂直管理,並按照省編辦分配各設區市的國土資源所數額完成機構設定。各市局於2010年6月底將所轄各縣(市)國土資源所設定名單上報省廳備案。
三、理順全省國土資源所的人員編制和經費
省編辦(冀機編辦[2004]156號)檔案規定,“核定全省國土資源所編制5764名”,“人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國土資源所工作的正常運轉”。
從全省統計情況看,大多數市(縣)較好地落實了國土資源所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但少數市(縣、區)落實得還不夠好。各有關市、縣(市)局要加大工作力度,人員編制和經費沒有落實到位的,要由市局主要領導負責協調,積極爭取當地縣(市)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在2010年落實好人員編制問題,並將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以確保國土資源所工作正常運轉,避免亂收費、亂罰款問題發生。鑒於有些地方國土資源所人員超編,各縣(市)局要在維持現有人員穩定,逐步消化超編人員的同時,把“不準國土資源所超編進人”作為一條紀律,進行嚴格控制。確因工作需要調進的特殊專業人才,重新核定國土資源所編制後,要按照凡進必考的原則,嚴把進人關。
四、加大國土資源所硬體建設投入
近幾年,省廳和各市、縣(市)局多方籌措資金,加大了規範化建設投入力度,不少地方國土資源所的基礎設施和辦公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全省建成了一批高標準的規範化國土資源所,這些所都有一個服務大廳、信訪接待室、學習閱覽室(會議室)、檔案室,有工作人員辦公室、宿舍、職工食堂等,各所人員能夠按照流程圖和管理制度開展工作。但目前不少國土資源所的辦公用房還非常簡陋,沒有適應工作需要的執法巡查車輛和電腦、印表機、照相機等設備。各市、縣(市)局要按照省廳和市、縣三級分擔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土資源所硬體建設投入力度,爭取用2至3年時間,初步完成全省國土資源所的硬體建設,並有計畫有步驟地為國土資源所配備執法巡查車輛。
五、調整國土資源所的工作職能
根據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工作運行的實際情況,按照“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的總體要求,對國土資源所的工作職能做如下調整:
1、宣傳和貫徹執行土地、礦產、海洋、測繪等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做好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協助縣(市、區)局執法監察機構開展執法監察;
3、承擔有關信訪接待,配合做好鄉鎮、村和個人等國土資源權屬糾紛的核實調處工作;
4、協助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礦產、海洋、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參與征地、農用地轉用、用地報批及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和海域有償使用等相關工作。承擔農村宅基地及鄉鎮企業用地審核的前期工作;
5、做好土地、礦產、海洋基礎性統計等工作;
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土資源所要正確履行工作職能。一是完善工作機制。全面推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政務公示制、限時辦結制、失職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做到各項職能履行到位、主動服務民眾措施到位、政策宣傳力度到位、執法巡查跟蹤到位、違法案件查處到位,實現以制度管人管事。二是做好信訪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認真熱情地接待上訪民眾,做到不推諉,不拖延,查清事實,解決到位,維護社會穩定。三是嚴格動態執法巡查制度。進一步健全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制度,延伸執法監察觸角,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執法監察網路,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把各種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切實減少違法案件的發生。
六、強化國土資源所幹部的學習和培訓
各市、縣(市)國土資源局要把加強國土資源所幹部的學習培訓作為規範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一是實行分級分期培訓。省廳負責編制國土資源所幹部的中長期培訓規劃和培訓教材,將培訓對象、內容、經費、要求等列入培訓規劃。省廳主要培訓市、縣(市)局主管領導和部分示範所所長,為市、縣(市)局培訓師資隊伍;市局負責培訓縣(市)局有關人員和國土資源所所長;縣(市)局負責國土資源所幹部的全員培訓。二是明確培訓重點。把提高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維護權益、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的工作能力水平作為重點。經過培訓的工作人員發《培訓合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三是嚴格學習制度。做到周有固定學習日,月有總結考核,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到外地進行學習、參觀、培訓。要鼓勵工作人員參加各類相關的學歷教育,採取多種途徑提高人員素質。四是加強廉政教育。嚴格遵守《廉政準則》、省委“十個嚴禁”、國土資源部“五條禁令”,樹立廉潔勤政、誠信務實的新形象。
七、切實加強對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的領導
各市、縣(市)國土資源局黨組(黨委)要切實加強領導。一是要高度重視。把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納入國土資源管理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對國土資源所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做到有目標、有措施、有檢查、有落實。二是加大協調力度。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國土資源所的工作和建設情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對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的支持。三是嚴格考核獎懲。要積極開展創先評優活動,加強對平時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年終考核結果的綜合運用,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國土資源所及工作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獲得省級“先進國土資源所”稱號的,省廳予以表彰獎勵。“先進國土資源所”不搞終身制,如發生違紀違法問題,將撤銷其“先進國土資源所”稱號。四是創新幹部管理機制。各市、縣(市)局要建立完善幹部交流、培養和使用機制,積極推進縣(市)局和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之間的交流輪崗機制,推薦優秀幹部到地方黨政領導崗位任職,拓寬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培養使用渠道,調動基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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